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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你)接受精神外遇還是肉體外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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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囡囡 2002.11.24

在現今21世紀的都會裡頭,在這每天頂著工作壓力,活在這庸庸碌碌生活之下,日子總是覺得過得平淡無味,總有些有心人,老藉由媒體的傳達力量來炒作新聞,只要成為家喻戶曉「知名人」,壓根都不在乎所炒作的「題材」為何?!

現在只要睜開雙眼或者打開報紙和電視新聞,幾乎都可以看到很多的「羅生門」的八卦消息,從「美鳳色情光碟」、「鄭王戀」、「削凱子事件」、「KTV舔耳事件」,當我們還對這些八卦事情還存於著餘波蕩漾之時,緊接著媒體又爆出令人震撼的大標題,「交長20年婚外情 于白儂:林陵三特權飾非」,我們姑且不去論斷其中的「真實性」,「外遇」這個時常出現在我們週遭生活的八卦話題,幾乎已經成為一種司空見慣並不足以為奇的新聞,搞不好你(妳)家附近鄰居,或者我家隔壁也正在偷偷上演這種戲碼也不一定,但需要拿到媒體這般大肆宣染嗎?!所謂「食、色,性也!!」,既然男人偷腥、女人出牆,事實上難以禁絕,何不制定外遇的遊戲規則,以免當事人犯規自婚姻出局?

在這些年來,以「外遇」為題材且讓我們記憶猶新的電影,我想以克林伊斯威特自擔任導演及男主角和梅莉史翠普兩人所詮釋的麥迪遜之橋 The Bridges of Madison County,及在今年八月下旬上映,由李察吉爾、黛安蓮恩、奧利維馬丁尼茲等三人演活令人爭議好陣子的片子「出軌」,這兩部片子前題都是在一個結婚多年的家庭,長年過著平淡無味的生活,只因為一場意外的邂逅,在平淡的生活上突然闖入一位「陌生人」,所引發的一些後續的感情發酵,而將自己推入無法自拔的陷溺,原本從一個單純精神上的外遇,由於過不了自己內心那一關的「慾望」,進而延生成為「肉體上」的出軌。

外遇的定義又為何呢?!顧名思義是對於自己的另一半感情產生了「歧念」,無法再鍾於原味,難道野花真的來得比家花「香」嗎?!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想這個答案只有「當事者」才知道,由於現在外界的引誘太大,走在馬路上都大可看到「徵信社」的招牌林立,或者打開大而厚的電話本大可看到「提供外遇、離婚、挽回、跟監、錄音、錄影等等服務」字眼的廣告,這讓我有種哭笑不得的感覺,人到底需不需要結婚?!要不要談感情?!需不需要一份可寄託的情感呢?!如果這些都是人都需要的話,那為啥到後面又要演變出「外遇」呢?!在外遇裡頭又可細分出肉體上及精神上兩種,而在你(妳)們心中認為哪一種才算是外遇?!你(妳)們最多能接受哪一種呢?!還是跟我一樣兩者都無法接受呢?!

我曾問過我一些朋友對此問題的看法,其實這些抽樣的答案接受程度各有參半,有的男(女)子只能接受「精神上」,就他(她)們的觀念而言,人非聖賢孰人無過,那只是一個單純的「想法」並未去實踐履行,等那種「激情」的念頭消失了,只要瞞得住自己的另一半,到後面還是會回到自己愛人身邊,這個答案讓我不經想起我第一位網友也曾跟我提過,他也曾幾何時也有過「精神上」的出軌,其原因是因為他與女友的感情經過多年相處下來,當初那份男女的「愛戀」已經消失了,終日過著平淡無味的一塵不變的日子,漸漸地那份「愛情」已經昇華到「親情」,但有礙於自己的女友打從唸大學就跟他在一起,算一算也有七八年的時間,如果這時選擇「捨棄」她,他自覺內心無法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只好繼續跟他的女友相處下去,但我們換個心態想,他已經對自己的女友沒有愛戀之「心」,只因基於道德的「責任」問題,一直綁住她和自己,或許兩人有可能因時間到了,該結婚了進而就順情踏上紅毯那端,但你(妳)願意與一個完全沒感情而言的人共度下半生嗎?!所以他也只能一時的「精神上」冥想,並沒有作出對不起他女友的事情,而且這慾望的思考還可以及時懸崖勒馬,你(妳)說這種的「思想」有錯嗎?!算是對自己的另一半不尊重嗎?!

精神外遇是無法扣上刑法通姦罪的「註1」,精神外遇的危險性就恰恰好和它的「未曾落實」有很大的關係,正因為精神外遇常常是一種心智的活動,所以,是深不可測的,這樣的一段感情會進行到哪裡、進行到何時,連當事人自己都不見得看得清楚,這兩個人很可能會在「反正我們又沒有怎樣」的感覺中,慢慢地放任感情一再陷入,最後,終究難逃進入實質的關係吧!!

飲食男女有幾個人能夠讓精神外遇永遠只停留在精神的層次?累積了太多、太深刻的精神交集的外遇,一旦進入了耳廝鬢磨、進入了纏綿繾綣,怕是更加放不下、更難結束吧!他們,是不是終究也會有這樣的一天?其實只要是人都是矛盾的,不光是女人,男人也是的,精神外遇在我看來是被一些人所允許的,人常被所謂道德得束縛著,忘了本身內心真正的聲音,夫妻相處貴在真誠,貴在互相信賴,在現今多元化的社會中,我實在難以相信有誰不是矛盾的。

也有些男(女)人,自覺得「肉體上」的越矩勝過於「精神上」,因為肉體只不過是純粹的「生理」需求,辦完事情後,一切恢復以往的生活,完全談不上男女感情糾紛,而「精神上」卻是對自己自己的另一半感情的變質,想挽回的可能性幾乎很難,由此可知為啥有些人會留連於「one night stand 」,我想應該都是有這種想法吧!!

但也有「真正」沉溺於「精神與肉體」上,那就是所謂的真正的「出軌」,所以才有那麼多的凱子爹(娘),拿錢去「買」他(她)內心所欠缺的「空虛」,以為「錢」是萬能,可以買到一切,甚至感情,明知道這份感情是「假」的,還甘願大把大把的砸,以現今拜金的風潮,倒有人甘心為了錢去做一個見不得光的女(男)子,甚至出賣自己的靈魂及肉體,或許你(妳)一時可以用這些錢在她(他)身上找到,另一半無法做到的「虛情假意」,但這是長久之計嗎?!當你(妳)沒錢可以在她(他)身上砸的時候,她(他)還會留在你(妳)身邊嗎?!這倒是要讓這些凱子爹(娘)好好深思一番,至於這種無法攤在陽光下的女(男)子,她(他)在這齣「出軌」的腳本裡頭,可能會詮釋兩種的角色。

第一「致命吸引力」:
人總是感情的動物,我想日子久了,總是會有「真情流露」一面,對於感情上慢慢浮現「佔有慾」,進而上演一齣「致命吸引力」戲碼。

第二「倒貼小白臉」:
左手拿了你(妳)的錢之後,自己懂得善用這些錢的「用途」,再去找更年輕、更能說些「甜言蜜語」的男(女)子,彌補自己心靈上的「空虛」。

不知道在你(妳)們眼中,精神與肉體這兩者之間,你(妳)們對它作何的見解?!我想這些答案都在於每個人內心那把尺,人都是自私且矛盾的,有些人都是以「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心態,來處理這種令人「爭議」的話題,當然就我個人來看,我希望在你(妳)們身上,都不要出現那種所謂的精神上或者肉體上的「外遇」,畢竟不管哪一個對於你(妳)們感情(婚姻)上,都是「無形」上的威脅,也不要因為終日過著平淡無味的日子,突然生活闖進一位與自己另一半「相反」個性上的人,而讓你(妳)心裡起了一絲絲的漣漪,輾轉冒起這種「出軌」的念頭,更不要因為兩人長年下來已成老夫老妻變得毫無生活情趣,拿這些想替自己想對外發展來當「藉口」,不管是夫妻(情侶)生活情趣是要靠彼此去營造的,而情趣其中的奧妙就是要看你們兩人如何去經營了,所以當你(妳)出現微妙的「念頭」時,請打消這種不應該有的想法,多想想你(妳)自己另一半,多珍惜自己得來不意的感情(婚姻),不要因為一時的「慾望」或者「好奇之心」,來斷送自己的感情(婚姻)。


(註1)

一)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是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均有意姦淫之行為,又稱和姦;有別於強姦。
通姦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規定的是與配偶通姦的人,必須是自願且十八歲以上的異性。
如果與配偶通姦的是,未滿十四歲之兒童,因其無責任能力,所以本罪不能成立;相反的,與兒童通姦的配偶反而觸犯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

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也不能成立通姦罪。所以若出軌的配偶與此等幼童相姦者,則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應成立通姦罪。

 

 

台長: 喬囡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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