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出版社翻譯,總免不了簽合約的動作,一來譯者有憑有據,可以證明自己幫出版社譯過哪本書,如果日後出版社沒給稿費,也好有個證明,二來,出版社在合約上白紙黑字,如果譯者遲交或是違約,也好依據合約採取法律行動。說起來,合約對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先前提過關於兩岸翻譯權的問題,大陸有些出版社想用我的翻譯,但礙於和老東家的合約,所以只能忍痛婉拒。但我也因為這樣的契機,想到了一個問題,如果出版社沒和我簽合約,未將我的翻譯權買斷,而擅自在大陸出版呢?
於是我上大陸網站,搜尋我的名字,果真被我找到昔日合作過一本書的台灣某雜誌社,在大陸發行該書的簡體版。說起這家雜誌社,當年是經友人介紹主動與我聯絡,並開出一字0.8的價碼,相當不錯,當時我還很高興,想說找到了不錯的飯票。還記得當時那位雜誌社主編說這本書趕著要,只給我一個月翻譯的時間,而我也不負所託,在期限內交件,滿心期待等著稿費寄來,但……接下來的日子,我望穿秋水,遲遲不見對方主動聯絡寄稿費的事。更慘的是,當時沒簽合約,如果他們執意耍賴的話,還當真棘手。我只好一再寫mail去,強忍怒火,好言催款,最後總不忘再加一句「謝謝」,當真可悲。後來終於收到了稿費,但足足讓我等了一年。
昔日種種歷歷在目啊。如今讓我遇上沒簽合約卻擅自在大陸出書的情況,和也自然是不必留情面。我馬上寫了封信給對岸的出版社,說明我是本書的譯者,為何在我完全沒被告知的情況下,在中國大陸出書,我卻完全不知情,也沒收取任何稿費呢?後來對岸出版社來信,連聲抱歉,說會和台灣這邊的出版社聯絡。隔了好一陣子,台灣這邊的出版社,亦即昔日足足拖欠我一年多稿費的雜誌社主動打電話給我。
「請問是和也先生嗎?」
「我就是。」
「我們是╳╳雜誌社。」
「哦~你好。」
「關於那本書的事,很抱歉,沒向您告知。這方面的版權,我們也沒接觸過,不知您覺得該如何處理才好?」
「嗯……既然都已經出書,那也沒辦法,就看你們稿費要怎麼算了。」
「那您覺得呢?」
我臨場反應向來不太好,臉皮也不夠厚。
「當初稿費是算一字0.8,整本約8萬元,那這次就算0.5好了。」(或許當時該堅持八萬一毛不少,比較有下殺空間。)
「這樣啊,那我們再討論看看。」
過了幾天,對方再度打來。
「和也先生您好,事情是這樣的,那本書我們在大陸賣得不是很好。可不可以打個商量,算三萬元好不好。」
「……那好吧。就這麼辦。」
就這樣,支票寄到了我家。俗話說得好,「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就我而言,當初沒簽合約,被人刁難,卻造就了今日的額外收入。而就這家雜誌社而言,當初想說不簽合約,譯者拿他們沒轍,但他們一定沒想到會遇上今日這種情形。不過,至少他們還講信譽,二話不說馬上給這筆錢,如果是應我一句「不然你要怎樣?」,我這名小譯者還真的拿他們沒有辦法。其實我也只是寫信去發發牢騷而已。如果當初他們有準時發稿費給我,看在稿費的份上,以及彼此合作愉快的情誼,還真不好意說些什麼呢。只能說,互相尊重是一種美德,各位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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