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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5:43:00| 人氣4| 回應0 |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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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誠法訊138期(113年01~02月)

一、  台灣碳費計算方式及徵收對象

(一)  法源依據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4項:「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因此為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已於2023121日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20231229日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並將於2024年第1季通過,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並自2024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為台灣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揭開序幕。

(二)  碳費徵收對象及申報方式

    收費辦法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依環境部粗估,2024年達排放值2.5萬噸之企業約有500家,前述對象需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二項規定授權環境部訂定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2023912日修正通過)」規定,將2024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2025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而環境部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子法之碳費收費辦法設立碳費審議委員會於2024年第1季時決定碳費收費費率以及優惠費率。

   為因應碳費制度,企業應盤查自身碳排放數量,而碳盤查是一種收集碳排放數據、計算總碳排放量的方法,企業可以透過碳排查,了解自身產品或服務的總碳排放量。企業除依照環保署編撰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或國際標準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該標準係由世界企業永續協會和世界資源研究院於2001年共同發布,是一套全球通用的企業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的標準)及ISO 14064-1:2018(由國際標準組織針對溫室氣體管理所制定的一套標準。)等方式來進行碳盤查。碳盤查能協助企業釐清自身總碳排放量,作為擬定減碳策略、推動碳中和或符合跨國企業對供應鏈的要求的基礎步驟。

(三)  減量額度扣減碳費

    企業依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第5條規定申請以減量額度扣除碳排排放量者,應於每月4月底前,向環境部提出使用額度帳戶內減量額度申請,經環境部核准並註銷減量額度後,才可於每月5月底前併同碳費申報作業扣除排放量。

    而國內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目前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2024年及2025年的排放量扣減,而各類型專案的減量額度扣減比率及上限則尚待與各界討論確認後訂定。

    至於國外減量額度,碳費收費辦法規定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使用,且碳費收費辦法草案參考新加坡之規定,訂定扣減額度上限不得超過須收費排放量的5%

   目前碳費收費辦法僅是草擬階段,只是希望讓外界先了解政府規劃,後續將展開社會溝通,預計2024年上旬邀集民間團體及經濟部共同就碳費徵收相關機制進行交流討論,於2024年第1季明訂收費辦法。

(四)  罰則

    企業應落實碳盤查之義務,因此若企業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為不實碳盤查者,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7條規定,環境部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環境部並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若企業未於期限內繳納代金、碳費者,環境部即得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60條規定,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三、  結論

    在面對全球淨零排放的趨勢下,台灣企業應提早做好準備,透過碳盤查瞭解營運及供應鏈上的碳排放量,並訂定減碳策略,除掌握產品碳足跡,亦可讓企業利害關係人清楚面對低碳的因應方式,以減少全球淨零轉型下對台灣企業及經濟市場所造成的衝擊,並且能夠讓台灣企業在國際市場中持續保有競爭力。台灣政府應盡快針對碳費費率、費率調升規則、第二階段的徵收對象、費率下限及管理考核機制等問題作出相關規範,俾能降低受到淨零趨勢所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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