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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3 14:48:39 | 人氣5,50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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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中「押標金」的相關法律問題1

壹、前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下稱招標機關)辦理採購,

必須依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採購程序。至於採購對象的

選擇,係經由招標程序,由數家廠商參與投標,招標機關經過

評選之後,以決標方式選出得標廠商,最後招標機關再與得標

廠商締約採購。而為求招標及締約過程的順利進行,參與投標

之廠商須於是先繳納一定數目的押標金,此即政府採購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

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

  而較有疑問的是:押標金繳納的目的為何?在何種情形下

投標廠商無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在何種情況下將會由招標

機關發還或遭招標機關沒收或追繳?又,倘押標金遭招標機關

沒收或追繳時,廠商應依如何的管道以尋求救濟?本文以下即

以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實務上的見解,歸納整理上開有關押

標金的各項法律問題。

 

貳、押標金繳納的目的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列舉有八款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

予發還
或已發還而應該追繳的事由,除了第7款規定得標廠商自動

將「押標金轉換
為保證金」、及第8款為概括條款外,第1款到

第4款為廠商於「開標前」
的非法投標形態,第5款及第6款則為

廠商於「得標後」就訂約、履約事項
所為程序上的違反。由此可知,

押標金繳納的目的,在於防止廠商非法參與
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

確實訂約、履行。

    

參、投標廠商無須繳納押標金的情形

    廠商投標雖以繳納押標金為原則,但也有投標廠商可無須

繳納押標金的
例外情形,這些情形見諸於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各款:

  一、勞務採購。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此外,另有對被評等為「優良廠商」者得「減收」押標金的規

定,此情
形見諸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之5條

第1項前段規
定︰「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

納之押標金、履約
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

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
十為限。」在此情形之下,具有「優良廠商」資

格的投標廠商雖須繳納押金,
然在原定應繳總額半數之內,該具有

「優良廠商」資格的投標廠商則可減免
繳納。

 

肆、押標金應由招標機關發還的情形

    廠商繳納押標金的目的,既然在於防止投標廠商非法參與投

標並確保得
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則對於未得標、未非法參與投

標、得標後確實訂
約之廠商,自應予以發還押標金而不得無故扣留。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押標金應發還的情形雖僅有

「於決標或
廢標時發還予未得標之廠商」一種,但「押標金保證金暨

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2條對於應發還押標金的情形,有較為詳細

的補充規定,依該條所為的
列舉,以下有七種情形,招標機關應返還

押標金予廠商:

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

求先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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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
2020-02-22 17:50:2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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