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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1 12:20:27| 人氣1,91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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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境外公司避稅恐違法

國內企業利用境外公司進行接單、作帳、分紅以避稅者比比皆是,近日更有知名藝人之家人,遭指透過新加坡某銀行,在境外避稅天堂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紙上公司避稅,引發社會關注。


就此,國稅局官員表示,利用境外公司節稅,只要在台灣合法範圍內,國稅局並不能怎麼樣;但一旦遭查出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強調:「有證據就一定辦」。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33號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出於降低應納稅額之考量,恆常以各種經濟上或法律上之方法,迂迴曲折地使特定交易關係不至於合致稅捐構成要件,其中合乎稅法立法之本旨者,乃稅法秩序所容許之合法行為,謂之為節稅,至若對於交易活動之內容未有隱瞞,僅係透過私法上所被賦予之選擇權利或形成空間,做出不合稅法目的之選擇,以規避原本可能發生之稅捐負擔,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租稅規避,亦稱避稅,乃法外之投機行為,界乎於合法與違法之間。而納稅義務人故意隱藏其經濟活動之利益或故意增加其交易成本之負擔,以圖達到減輕稅捐負擔目的之行為,則為逃漏稅捐。逃漏稅捐係不法行為,其中故意隱藏交易之事實,構成可罰之漏稅,但若係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以逃漏稅捐,則為逃稅。前者屬於違反誠實義務之違章行為,後者含有詐欺惡性,為刑事上可罰性之行為,故在稅法上科以刑事責任,此即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之所由定」。

上述案件中,最高法院即係認定台中某公司虛設境外紙上公司,將原屬於台灣公司接洽成交之訂單,偽作係境外公司承接之商業交易,將原屬台灣公司之應收貨款囑由客戶直接匯入該境外公司帳戶,再以之供為在大陸地區之設廠投資,故意在公司財務報表上遺漏營業收入不為記載,因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對該公司負責人及會計經理等,分別處以有期徒刑1年1月~4年不等之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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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16: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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