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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6:02:06| 人氣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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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誠法訊136期(112年09~10月)

中國大陸資方解除與中止勞僱關係的法規及因應對策

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下稱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包含協商一致解除、企業片面解除、員工片面解除,以及勞動合同終止。本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鼓勵勞雇雙方協商為目的,僅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可。

企業片面解除,依本法第40條及第41條規定,分為個別解除與經濟性裁員。個別解除係指員工在沒有過錯情形下,因疾病、工作能力或勞動合同之執行處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之過程(例如遷廠、工廠被徵收),企業可經由預告程序(提前30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性裁員係指當企業要進行重整,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經營方向需要調整時,可依本法第41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另依本法第39條規定,如員工有嚴重失職等情形,企業得立即解雇,且無庸支付補償金。

就員工片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分為預告解除、不須預告解除,依本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本法第38條規定,如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法第44條規定,如有勞動合同期滿、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員工死亡與失蹤、企業破產以及解散關閉等情形,勞動合同即終止。本條為法定終止條款,且不允許企業另與員工約定終止條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3條)。另外,如因本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第5款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則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本法涉及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條件、經濟補償條件,企業及人資部門對中國大陸勞動法律必須深入了解,落實人資作業層面,始能降低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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