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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17:25:01| 人氣1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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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在大陸民間借貸之法律問題與風險

中國大陸自2013年確立利率市場化以來,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一直備受外界關注。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於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约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约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应予支持。」
    析言之,中國大陸對民間借貸利息,劃分出「兩線三區」。
兩線是指年利率24%與36%:
一、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金額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
二、利率超過年利率36%部分一一無效。

三區則為「法律保護區」、「自然債務區」及「無效區」:
一、法律保護區 (<2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律予以保護。
二、自然債務區(24%-36%):借貸雙方若約定的利率區間在24%至36%之間,則超過24%的利息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如果已支付該部分利息,屬自願履行範疇,不能請求返還;如果尚未支付該部分利息,借款人得拒絕支付。
三、無效區(36%+):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臺商向中國大陸民間借貸應注意事項
一、企業與企業間之借貸,曾經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為由被認定無效。但根據2015年9月1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二、未約定利息者,無權主張利息。
三、約定年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
四、約定年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己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五、年利率在24%-36%之間之利息,屬自然債務,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此部分利息,之後不得反悔要求償還,尚未償還者,得拒絕借款人之請求。
六、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者,法院將按實際出借之金額認定本金。
七、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八、網貸平臺僅提供媒介,不負擔責任。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p2p之提供者,若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借款擔保責任;若p2p網貸平臺之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可請求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之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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