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台商甲在大陸經商,並在大陸設立A公司,負責出版並編輯書籍之
業務,其書籍亦有在進口至台灣販售,某日台商甲回台灣時,發現A
公司所出版之書籍未經A公司同意而遭B公司違法重置並販售,試問,
甲可否以A公司之名義直接向台灣之法院提出民事及刑事之訴訟?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第2項規定:「大陸
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
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換言之,只要台灣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大陸地區受侵害,而可以提出
告訴或自訴,則大陸地區人民即可享有與台灣地區人民同等之權利,
可直接向台灣地區之法院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6 條第2項規定:「大陸
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
定。」及法務部(83)法律字第01518號函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大
陸地區之法人……,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故若依
大陸地區規定具備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法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言,
在臺灣地區亦可認為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至於同條例第七十條規定:
「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其中所指
之「法律行為」,依條例之體例,似僅指民法第一編第四章所稱之法律行
為,不包括訴訟行為及向行政機關申請登記等公法上之行為在內。因此,
大陸地區法人之智慧財產權於臺灣地區受不法侵害時,除有同條例第七十八條
之限制外,自得於臺灣地區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是以,依據上開函示
及規定,只要大陸地區法人依據大陸地區之規定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於臺
灣地區受不法侵害時,即可向臺灣地區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在台灣地區法院起訴後應適用何處之法律,原則上依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
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除非另有
同法第41條以下之事由:
第42條 |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
第43條 |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大陸地區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其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44條 |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45條 |
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 |
第46條 |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
第47條 |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規定。但依行為地之規定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之規定。 |
第48條 |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規定。但依行為地之規定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之規定。 |
第49條 |
關於在大陸地區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
第50條 |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
不適用之。 |
第51條 |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
第52條 |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53條 |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54條 |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55條 |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
第56條 |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
第57條 |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
第58條 |
受監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監護,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受監護人在臺灣地區有居所者,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59條 |
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
第60條 |
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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