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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 15:11:25 | 人氣3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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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正  從嚴規範內線交易

證交法修正  從嚴規範內線交易


立法院院會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上開條文已於同年 六月二日 公布,
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此次修正最受矚目者,就是將內線交易規定明確化,根據修正後的證券
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將以「足以影響股價
重大消息明確後」,做為判斷內線交易之時間基準。凡是訊息成真機率高、
且對投資人決策將造成重大影響者,就可算是重大消息,並非一定要經過董事會
通過生效才算重大訊息,否則,調查內線交易之精神將蕩然無存。     

  修正條文並將公司「關係人」知悉重大訊息後禁止買賣股票之時間,從現行
的十二小時延長到十八小時,同時明確規範關係人必須是「實際知悉」。而所謂
關係人包括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基於職業
或控制關係「實際知悉」消息者,以及喪失相關身分未滿六個月,以及從上述人士
獲悉消息之人等。

  未來檢察官必須就涉嫌人「實際知悉」之要件詳為舉證才能起訴

,此舉雖可改善因現行規範模糊,造成定罪率低,致外界質疑檢察官濫權起訴
之現況,
但也相對提高調查內線交易之難度,因此引發外界質疑法令趨嚴,
將讓內線交易更難定罪,故此次修正是否真能改善目前內線交易之問題,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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