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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經營10﹞延伸品牌,可不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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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邱高生 2007/05/11

品牌,關於品牌的論說可說是非常多,其中品牌大師“Al Ries and Jack Trout”在其所著的“The 22 Immutable Laws of Marketing”(麥田出版社,蕭富峯譯),可說是苦口婆心,提出很多的警告,其中之第12個法則稱為「品牌延伸法則」,此法則開場就說「行銷人員經常會面對一股難以抗拒的壓力,要求他們延伸既有品牌的價值」。在此所謂的「難以抗拒的壓力」指的應該不是什麼公司高層的壓力,而是品牌的一種引誘;也就是說,當一個品牌成功的時候,當一個品牌的名氣響徹雲霄時,行銷人員會以為這個品牌就可以賣任何商品,原來賣電腦的品牌也可以賣化妝品,或者說像ASUS賣NB還想賣手機,根據大師的說法,就是「延伸既有品牌的價值」。
 
這些就是大師在其書中所警告的品牌延伸的問題,但在實務上卻是警告歸警告,很多品牌還是照樣延伸,因為品牌延伸實在太誘人了,公司有這麼好的品牌資產,不用白不用,大家都希望在此品牌的加持下,不消重新投入行銷資源去建立新品牌,既省時又省力,可說是一本萬利的如意算盤。所以,大家都想好好地運用「延伸既有品牌的價值」,像目前市面上有「波爾茶」、「波爾口香糖」、「波爾天然水」,就是很典型的「波爾」這個品牌的延伸,在「波爾茶」成功導入市場後,企圖想運用「波爾」賣「口香糖」、「天然水」,以此類推,未來會不會出現「波爾牛肉干」、「波爾蜆精」…。
 
這樣的推論,在邏輯上並無不可之處,可是感覺就是怪怪的,「波爾」這樣的品牌延伸現象,就好比統一茶裏王是不是可以賣「茶裏王蔬果汁」、「茶裏王礦泉水」…等完全一樣的道理,當然是不能這樣做。那又為什麼?總是有些行銷學的道理,這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像「統一」這個品牌就可以賣「食品」、「飲料」、「渡假村」、「渡假村」…等,這是不是意謂著,在品牌傘中母品牌是可延伸,而子品牌的延伸會是有很大的限制,除非此一子品牌亦足夠強壯,像統一超商(7-11),可以生出很多的自有品牌,這也許是因為7-11為通路品牌與原來統一母品牌賣食品飲料是分別在不同領域有關,所以有機會茁壯自立門戶。
 
大師在書中關於「品牌延伸法則」的警告,若以行銷學的理論觀之,更顯示其為堅不可破之品牌行銷法則。在行銷理論上而言,任何一個品牌都有其特有的目標對象者,一個成功的品牌其目標對象者當然很明確,當我們想要用品牌延伸賣另外的商品時,幾乎是不能確定此一品牌和品牌延伸的目標對象者是不是相同,況且還有另一項變數,兩者的訴求點也不盡相同;縱使目標對象者相同,由於訴求點的不同,品牌延伸的結果,也會造成不同效果。若品牌延伸是延伸到了其他領域,那整個競爭環境又不盡相同,又是一個差異變項。
 
從以上的分析,大師的警告語還是多少有些道理,應當謹記在心,除非是品牌延伸的目標對象者相同,也許可以考慮一下,但母品牌似乎是可以延伸,這點跟大師講的似有相衝突之處,也許不能如此相提並論,母品牌的延伸已經不是品牌延伸的問題,而是代表著一個新的事業領域的開拓。

 

台長: 知識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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