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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23:37:07| 人氣3,276|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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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這世界上的成長分成兩種,一種是科技上,另一種是文化上。科技上的成長雖然非常快,不幸的是付出的代價也很大,看看我們所製造的工業廢料在如何殘害這個地球就可以明瞭。我們所需要最多的其實是文化上的成長,不幸的是這一塊領域卻偏偏成長緩慢。刻板印象、貧富差距、性別及種族歧視,所有歷史曾教訓過我們的事,在今天仍在重複著。文化這條路,我們走的何其緩慢。

       這一篇文章我將探討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這個議題。同性戀這三個字曾經在心理輔導時被診斷為變態,現在雖已被平反,但在現實社會中卻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同性婚姻是否應合法化也是其中一個議題。本文主要摘錄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辯之旅』一書,並經本人改寫,至於答案就留給大家去思考了。

 

 

                                        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

       同性婚姻是否應合法化這個議題,亦即是討論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並給予應有的權力及保障。

       有人說可以,他們挺同性婚姻,理由是尊重自由,不對他人選擇作主觀判斷,因為人人都應該要有自選婚姻伴侶的自由。只讓異性戀結婚,不讓同性戀結婚,是嚴重歧視,不讓同志享有法律之前的平等權。

       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瑪格麗特.馬歇爾就曾為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寫過一份著名的判例。內容大致如下:

       馬歇爾首先承認,社會對同性婚姻該不該合法化有很深的歧見,並表明法院不會在道德與宗教的紛爭中選邊。許多人在宗教、道德、倫理都有根深柢固的信念,認為婚姻應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且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另有許多人在宗教、道德、倫理上持有同樣強烈的信念,認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同性戀者應該得到異性戀者同等的待遇。但兩者都無法回答本庭的問題。本庭的義務是界定人人應享的自由權,而非將自己的道德準則化為號令。

       也就是說,馬歇爾在乎的是【自選伴侶結婚的權力】。

       但是,自主權和選擇自由並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的正當化。如果我們用這點來作同性婚姻的充分依據,等於我們用自由主義及公共理性替同性婚姻作決定,那麼政府的功能就失去了意義,因為合法婚姻而延伸出的權力及保障也將失去。更重要的是,如果所有自願的親密關係,政府都不作限制,那麼政府就沒有立場限制其它相關問題,例如重婚等問題。

       所以我們真正要問的是:同性結合在我們社會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認可婚姻所賦予的榮譽和肯定?如果婚姻是帶有榮譽性質的制度,那它所推崇的美德應是哪些?

       反對同性婚姻的第一個理由,是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於包庇罪孽,讓婚姻蒙羞。也就是說反對者所持的理由主要來自於道德與宗教立場上的批判。反對同性婚姻的第二個理由,是認為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傳宗接代,同性戀生不出小孩,所以無權結婚。反對者所堅持的其實是一個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所以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真正的重點不在於自由選擇,而在於他們是否能實現婚姻做為社會制度之目的,以及道德上是否有瑕疵?

       針對以上疑問,馬歇爾特別在判例中另作說明。馬歇爾表示:法定婚姻的必要條件是一對一的永久承諾。同性戀就跟異性戀關係一樣,同樣值得尊重。只讓異性戀享有合法婚姻,等於是在給一種刻板印象作官方背書,一種有破壞性的刻板印象,說同性戀關係本身不穩定,比不上異性戀,所以不值得尊重。此外,生育力既不是婚姻的條件,缺乏它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

       馬歇爾的判例不但詮釋了婚姻的目的,也肯定了同性戀的親密關係。因為說到底,婚姻的意義就是兩人之間的深厚承諾,以及一種慶賀,慶賀攜手、陪伴、親密、忠誠等理想。

       從以上說明,我們可以發現,非歧視與自由選擇並不足以構成贊成理由。要決定誰具有合法結婚權,就必須思考婚姻目的何在,推崇的是哪些美德,同性戀在道德上是否有瑕疵?這裡面所牽涉的其實是一個道德上的判斷,所以你的選擇是甚麼呢?

台長: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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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並好
都可以。
如果我是統治階層,我會把人煙稀少的國土地區,開放同志婚姻合法,限定要結婚的人要把戶藉遷進去工作生活在其中,且離開這區域他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障。
2011-08-29 09:57:31
daisy
究並好
沒錯 一場思辯之旅是教人要明辨是非 但是非的判斷容易嗎 想通這點更重要是不
謝謝你的想法 你願意同意開放同志婚姻合法就很難能可貴了 daisy
2011-08-29 12:35:49
.因果
結論:不必要的同婚
假設……同婚是對的,那應該越做越對,也就是你同、他同、世界大同,沒人生小孩,地球200年內人類滅絕,但滅絕自己怎麼會「對」?所以同志必然「需要」異婚為人類繁衍後代,另歷史更證明異婚「不需要」同婚,便可讓人類不斷的薪火相傳下去,即同婚權力小於、再小於異婚權力,怎有「平權」之理?
一國已有異婚「第一名」人口生產團隊,何須同婚「最後一名」人口生產團隊?一家公司也是……有第一名CEO團隊,何須再加入最後一名CEO團隊?要讓公司盡量虧損嗎?世界有這種公司嗎?
同志既然需要異婚才能生存,那老同七、八十歲時,必然開始吃喝別人小孩給予的社福,但問問誰願意讓他們吃喝的?或現在就可問問今年開始誰願意多繳十、二十百分比的稅,幫幫同志?
不必要的同婚,怎不同居就好?沒權力、也沒義務問題。
以上皆是基於事實,是事實就可以說,謝謝。
2017-06-19 20:11:2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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