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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3 09:48:46| 人氣4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從性別歧視到兩性平權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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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性別平等教育立法與實施經驗/謝小岑

 

美國在 1972 年通過的「教育修正案第九條」 (Education Amendment Act of Title IX) ,主要是根據民權法案的精神制定的,最主要的目標在於禁止教育中的性別歧視,可說是世界各國中最早訂定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案。隨後, 1974 年美國又通過以爭取經費資源,發展各種性別平等教育的教育模式為宗旨,促進性別平等教育落實為目標的「女性平等教育法」 (Women's Educational Equality Act) 1976 年的「職業教育修正案」 (Vocational Education Amendment Act) 中,要求各州政府必須設置性別平等教育的專職人員,審核所有職業教育方案中的性別歧視措施。這三項聯邦政府法案是為美國保障與促進兩性平等教育的基石,並深刻影響到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

美國的經驗對我們深具參考價值。我國在草擬「兩性平等教育法」時,便希望能同時參考「教育修正案第九條」和「女性教育法」,兼顧「禁止歧視」與「鼓勵平權多元」兩大原則,並且也考慮納入「積極差別待遇」的精神。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兩大特色: 1)禁止性別歧視與鼓勵平等多元。(2)組織層次的設計。

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的相關條文,皆盡量兼顧禁止性別歧視與鼓勵平等多元等原則。其中第十四條第二與第三項「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則彰顯積極差別待遇的精神。此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處理之條文有二十多條,幾乎佔了「性別平等教育法」所有條文的半數,份量極重,程序規範詳細,反映台灣近二十年來校園性別議題的實況與需求,也是社會政治教育時空脈絡之下所產生的特色。

相較於國外相關法令,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另一大特色,在於組織層次的設計。法律不但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都要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十六條更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該法並要求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應自於法案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 也就是 2005 年六月 ) 完成改組。

台長: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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