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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5 13:24:41| 人氣1,4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政大不續聘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案 教育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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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校長吳思華
* 中央社╱台北十五日電

教育部今天以法條適用有程序上的瑕疵,退回國立政治大學函報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不續聘案,請政大查明後再報。教育部強調,基於大學自主原則,一向尊重學校教評會決議,但此案法條引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在法條適用顯然有程序上的瑕疵,因此退回政大查明再報。

教育部指出,政大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不續聘案,經政大在六月二十七日函報教育部,教育部循往例審核方式,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初審結果,最後決議請政大查明後再報。

教育部說明,基於大學自主原則,對學校類以案例,實體部分一向尊重學校教評會決議,但經查本案法條適用問題顯有程序瑕疵。

根據政大來函所述,依校教評會委員的理解,如通過不續聘案,莊國榮經政大不續聘後,仍得到他校任教。然而教育部查閱政大所報不續聘案的適用法條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惟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部指出,政大引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不續聘莊師,其法律效果是莊國榮不僅在政大不續聘,而且以後也不得再受聘為他校教師,此為法律所明定,並無疑義。

教育部認為政大校教評會基於莊國榮仍得到他校任教的效果意思所做的決議與所報不續聘適用法條效果顯然不合,從而政大就所引用不續聘的適用條款是否確實符合校教評會所做決議的意旨,政大應有查明確認後再報的必要。

教育部並說明,教育部審議學校函報的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意旨,是審查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等程序部分,然而為尊重大學自主的原則,教育部是不會針對學校所報案件鉅細指明瑕疵,然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應執行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請政大檢視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的程序,再函報此案。

【2008/07/15 中央社】

台長: 台北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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