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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3 23:06:13| 人氣3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酒測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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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25號                  104年6月2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中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3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略)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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