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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14:33:35| 人氣4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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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不得另外加收水電管線費用 不當收取可要求業者返還

民眾於購買預售屋時,遇到有些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消費者交屋時,須另繳交外水、外電費用。關於建商能否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消費者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內政部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日,發文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2251號函,表示:「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第1項規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是以企業經營者(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通知買方驗收時,其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只要買方向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申請即可使用;亦即企業營者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

是依據前開內政部函文解釋,除不動產價款外,業者不能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
臺中市政府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之功能,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業者有的以前開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或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規避業者應負擔之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依據前揭內政部函釋,已明文表示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
消費者若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保官受理申訴後,了解廠商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以導正,解決消費者買屋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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