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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誠法訊139期(113年03~04月)

美光竊密案之觀察

企業對於營業秘密法「法人併罰規定」之應對措施

       侵害營業秘密之類型,主要可區分為「商業間諜」及「帶槍投靠」兩種,前者係營業秘密資訊自企業內部不當流出,造成公司之營業秘密被洩漏,損失難以彌補;後者係新進員工將原公司之營業秘密使用在新公司之業務上,造成新公司無意間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涉入刑事責任。「商業間諜」類型之侵害案件時有所聞,「帶槍投靠」類型之侵害案件為數較少,近年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科技2017年控告晶圓代工大廠聯電挖角美光前員工,竊取美光營業祕密,最為矚目。

    該案經臺中地檢署偵查後,認:自台灣美光離職之何君與王君把從原公司下載、取得之營業秘密帶至聯電公司使用,與聯電經理戎君共同侵害美光公司之營業秘密。又因為聯電與大陸晉華公司簽署技術合作協議,開發DRAM技術,成果雙方共享,最後研發數據將移至中國量產,因此檢察官分別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1項第2款、第13條之11項第1款及第13條之11項第4款之罪名,起訴何君、王君及戎君。此外,聯電公司被認定「未盡力防止」員工竊密,因此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請求對聯電公司併科罰金。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立法目的在處罰企業組織對於員工監督不力。

    該案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智訴字第11號、智商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係第一件法院針對「被告公司對於犯罪之發生,是否採取防免措施」,做出實質判斷之判決,全案發展重點如下:

一、如何判斷被告聯電公司已盡力為防止行為?針對此爭議,一審法院認為所謂法人「盡力為防止行為」,並非僅要求形式性之宣示規範,須有「積極、具體、有效之違法防止措施」,包含規範性措施及物理性措施。依此判斷原則,針對「規範性措施」部分,聯電公司未確認到職者前公司之職務內容及離職時是否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避免安排其立即從事相類似之職務內容。而在「物理性措施」部分,聯電公司未落實營業秘密之監督管理,故據此認為聯電公司未盡防免義務。

二、聯電公司不服原審認定,上訴抗辯:聯電公司自招募員工起,即採層層防護措施及宣導訓練,以避免員工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並有「法令遵循之規範及制度」,已善盡防止義務。此外,雇主查看員工儲存於公司設備之資訊,非可恣意、全面性執行監控措施,尚需遵循員工合理期待、維護企業利益、合乎比例原則等判斷標準等語。

三、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是否已盡合理防免義務,並非要求公司建立完美之法遵規範,或要求公司對員工採取全面性執行監控措施,而是在「個案」中實質認定公司是否盡「核實之責任」、是否採取可以「有效防止」員工竊取他人營業秘密之具體措施

(一)聯電公司與被告王君、何君簽訂「聘僱契約書」,雖約定不得將前雇主之機密資料透露予聯電公司或於工作中使用,其等並於其附件之聲明書「是否曾接觸或經手前任雇主之機密資訊等」問題勾選為「否」,然聯電公司主管、法務、人資部門,均無質疑、詢問及確認,即予收存,衡酌聯電公司招募對象為「高階研發人員」,並非一般員工,其「有義務實質審查」王君、何君是否如實回答問題,並應有後續實質管理動作,然聯電公司卻無後續實質管理動作,即直接予以聘用,顯未盡「核實之責任」,故聯電公司對被告王君、何君「未盡合理防免義務」。

(二)本案聯電公司之法遵制度規範員工不得使用USB,卻例外配給美光公司前員工何君等人,可「例外」讀取個人USB,無須連上聯電公司網路、有高度資安疑慮之筆記型電腦,使用該等筆電及USB讀取美光公司之營業秘密;聯電公司「發現」被告何君有讀取利用美光公司營業秘密之情形,並未「懲處」員工或採取任何「改正」措施,可推知其法遵制度徒具形式,實質上並未「落實管理措施」,故法院認定聯電公司未採取可以「有效防止」員工竊取他人營業秘密之具體措施(最高法院於111817 日撤銷美光前主管何君與王君、聯電前主管戎君之緩刑與無罪判決,發回更審,聯電則因二審判賠2000萬元並宣告緩刑 2 年,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四、目前司法實務對於企業「已善盡防止義務」之認定尚無具體標準,因此如何防止新進員工「帶槍投靠」,不當使用或洩漏前公司營業秘密,而使公司一併遭罰,企業須謹慎因應。依上開判決之判斷標準,建議企業應善盡以下責任義務:

(一)建立公司資訊管理風險規範之SOP,對公司秘密接觸之層級及可能洩  密管道之控管,建立內部完整防弊之規範。

(二)於「核實責任」方面,公司除建立完善之法遵制度規範,以及針對新進員工研擬「聘僱契約書」、「聲明書」或「調查表」等書面,作為「已善盡防止義務」之書面證明外,更須積極調查、詢問、確認員工於前公司之職務內容,及離職時有無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及「保密約定」,並避免安排員工立即從事相類似之職務內容。

(三)於「有效防止」方面,為增進員工守法意識,應對員工具體告知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給予防止其違法之指示,持續提供有關營業秘密、從業道德之定期教育訓練,並確實監督管理員工,於員工有疑似違反營業秘密法相關行為時立即啟動內部調查,落實懲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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