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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16:11:16 | 人氣3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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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專利法上路 專利侵權求償具體化

隨著知識經濟崛起,無形智慧財產權成為企業管理及國家發展之重要

資源,故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成為政府當前之

首要目標。我國專利法之修正,雖於民國1001129日經立法院三讀

通過,100122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惟鑑於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

,實務作業程序亦須配合調整修正,另增訂多項專利制度重大變革事

項,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瞭解及適應修

正後之制度運作,修正條文第159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新

修正之專利法已定於民國10211日施行。

    本次專利法修正主要方向與目標包括:加強專利權的保護、簡化並

加速專利審查程序,並大量參考外國立法例使我國專利法制與國際接

軌。主要
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二)    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
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三)    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四)    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
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五)    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
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
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六)    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七)    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八)    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
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九)    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
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十)    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及專利標示規定。

(十一)  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
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
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十二)  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
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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