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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23:19:16| 人氣5,459| 回應18 | 上一篇 | 下一篇

當別人問起我國貪污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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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現於曼谷參加國際透明組織年會及第十四屆全球反貪腐大會,所羅門群島與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在大會上直接詢問台灣前政府金援外交醜聞,控訴金援造成該國嚴重貪腐,請教台灣處理現況並請求協助取得相關資料。

 

我方代表團雖感難堪,但立刻回應金援醜聞發生於前總統任內,現已深自檢討引為殷鑑,案件多名被告有的已遭判刑,有的仍在偵查,許多資料不能公開,未來偵審終結,將盡力為兩國取得所需資訊;至於前總統所涉各類貪污已被起訴,顯見我國肅貪決心。

 

不料晚間察看台灣新聞,二次金改所有被告第一審均無罪,震驚之餘又感羞愧。

 

台北地院認為陳水扁雖接受鉅額金錢,但金改不屬總統職務範圍、故不構成「違背職務賄賂罪」,此見解確值討論,因限時限量的二次金改可是陳水扁的重要政策。何況依照刑事訴訟法,法院在事實同一的範圍內,只要踐行告知義務,不違反被告防禦權,自得變更法條而為判決,顯見法院論罪本不應拘泥於檢察官起訴法條。因此,本案即便一審不認構成賄賂,也要檢討是否構成「以職務詐取財物罪」。依一審邏輯,金控併購並非總統法定職務,然則「使金控們誤認為總統有此職權而送錢」,豈非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詐欺?又,總統明知收錢有利益迴避問題、亦違反政治獻金法,竟違反法令、圖自己和金控不法利益,亦應檢討是否構成「非主管職務圖利罪」才是。

 

惟,這倒非法院第一次做出「職務外的利益交換不算貪污」的見解,把矛頭全指向周法官亦有不當,長久以來實務確有此種見解。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的「茶葉罐裝現金案」,南仁湖坦承送錢,但司法亦以招標並非郭職務範圍,郭未進行個案干預、純收受餽贈為由,判決郭不構成貪污,顯見法制面也有問題。

 

我國法對貪污始終停留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古老式對價關係」中,完全未與時俱進。犯罪人是有智慧的,狹義的對價概念使得貪腐隨著時間越長、職務的不明確性越高,上下其手的空間就越大。

 

基層公務員職務單純,收錢後易證明對價成罪,政務官和總統往往無明確職務內涵,反可大肆撈錢,這是階級的不正義,更違反刑罰的比例原則。行賄與收賄間常有曖昧地帶,二次金改已算是「人贓俱獲」(兩造均坦承收錢與送錢,只是主張是政治獻金),許多利益輸送,以各種曲折迂迴方法為之,如透過政治人物親屬進入企業擔任董事等,更難證明有對價關係,落後立法加上保守司法,大開政商勾結之門,加速貪腐。

 

台灣防貪法制如不痛切檢討,無法落實社會正義,更貽笑國際。除應仿美國聯邦刑法、儘速訂立「因職位收受餽贈罪」(只要是因公務員職位而給予餽贈,該公務員的收受便屬貪污)外;亦應修改「旋轉門條款」,避免企業以私人職位賄賂公務員及親屬;擴大沒收追徵制度,避免不法所得全球洗透透;訂立貪污犯罪量刑準則,避免各地各審對同一事實做出天差地遠的量刑;修改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與財產來源不明罪,避免公務員動輒以政治獻金作為收賄正當化事由;儘速成立廉政署,自教育、政風、偵查各方面反貪;以免台灣成為貪腐溫床,拖累國際競爭力。

 

 

註一:

本文經聯合報節錄並改下其他標題後刊登於11月9日之聯合報論壇,此為原文

 

註二:今日開會竟有蒙古的代表問我:你們國家貪污的總統現在怎樣了呢?我十分吃驚問他如何得知?他說:his case is global news ‧‧‧‧令人無言

註三:

我與周法官1996年的司改運動初識,自2006年交大推動法院實習開始,周占春法官便一直義務替我們帶實習研究生,我對他過去對司改的付出,以及支持交大法學教育革新的理念,深表敬意,也很感念。

我雖不同意二次金改的一審判決理由和法律見解,但我十分不贊成最近媒體對審判者的情緒性攻擊,尤其已經到人格侮辱的地步,這是令人不能接受的。聯合報幾天來的社論與短篇,出現辱罵周法官人身的字眼,我認為已經逾越媒體該有的分寸和倫理。我一向很尊重聯合中時兩大報系,希望報紙在評論時,也要注意對司法的影響。台灣司法經過多年努力才有獨立審判的結果,判決結果雖可受公評,但評論應該理性,這樣法學才有進步的可能。謹此提醒大家與提醒自己,繼續努力。
 

註四:剛才從網路上得知龍潭購地弊案已經判決確定,最高法院願意自為判決真是誠屬不易,也算有點進步。另,國務機要費及南港展場案發回二審,指出二審量刑亂量一通,我也深為贊同。

 

註五:圖片為在鄉間開心得笑瞇了眼的阿包

台長: 凌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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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皇
拆除權貴犯罪的溫床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陳前總統因涉嫌在二次金改過程中收受賄賂,遭檢察官偵查起訴;其子女與企業負責人也因涉嫌協助洗錢,一併遭到起訴。本件有罪與否的關鍵,在於陳前總統或其家人收受金控公司的錢,究竟是政治獻金,抑或是有對價關係的「賄款」?詳情仍有待法院審理後認定。

無論如何,企業界有送錢並協助保管錢財,則是不爭的事實。本件涉案者,不是有權者,就是有錢而貴者。令人不禁要問:是什麼樣的政經體制,助長了這類權貴犯罪的滋生?

助長官商勾結的金融管制政策

我國在戰後建立龐大的公營事業體系,舉凡銀行、保險、證券交易、郵政、電信、油電、水力、瓦斯、營建、鋼鐵、造船、航運、航空、肥料、糖業…等等,無一不有國家資本介入其中。其中尤以公股銀行對於國內經濟局勢的發展,影響最為深遠,因為不論是公、民營企業,要投資、開發即需要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貸款。

其後,雖然陸續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卻因為政策方向不明,不僅迄今仍未能全盤解除管制,許多經由釋股而號稱已經民營化的企業,實際經營權卻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此藉由國家力量帶動經濟復甦,固然解決早期財政與金融秩序紊亂的問題,卻也因為政府經由公營事業控制大量的政、經資源與利益支配的權限,加上頒布大量欠缺法律授權、容留給行政機關過多裁量權限的行政命令,造成政商勾結的深層結構,以致我國經濟犯罪問題叢生。
2010-11-12 13:09:40
林孟皇
(續前)早期以公營銀行為主的金融管制政策,雖無法律明文,基本上卻是禁止新銀行的設置。到了民國七十年代因外貿出超而新台幣大幅升值之際,過多的游資亟需投資管道,而原本金融業屬於資本密集事業,最可吸收游資,卻因為政府管制新設,錢自己會找到出口,就有了一家家投資公司的設置。

以高報酬、高紅利吸引投資人的鴻源、龍祥等投資公司,實際上採取的是老鼠會經營方式,在吸收幾百億資金後,最後一一宣告破產。時隔二十幾年後,司法機關還在處理這些投資公司的破產案。誰造成這樣的社會問題,讓投資人血本無歸?還不是政府部門錯誤的金融管制政策。

在台灣光復國民政府接收日產,建立起完全受國家支配的公營銀行體系後,將近四十年的期間中,行政部門幾乎把依據銀行法規定設立新銀行的管道給凍結起來,只允許少數銀行經由訂定特別法的方式被「特許」設置。它的管制目的,是為了「適應產業發展」及「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這在戰後早期經濟凋敝、外匯嚴重短缺的年代,有其正當性基礎。但在民間的金融服務需求越來越強烈,超越整個公營銀行體系的服務質、量所能負荷時,行政部門遲遲未能開放新銀行設立的管道,已難以找到合理性基礎,只能說是濫用行政裁量權。

這種濫用裁量權而禁止新設銀行的政策,直至七十八年銀行法修正後,才開始開放。而財政部依據銀行法授權而訂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如果把許可與否的標準,建立在申請人經營能力的適格,包括資本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以及經營者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要件的情況下,本有助於保障存款人的權益。然而,財政部將新設民營銀行的自備金規定為超高的一百億元,即屬偏袒財團的歧視性進入障礙,而且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原則。

嗣後,財政部於八十年大舉開放的十六家民營銀行,獲准設立者幾乎都是在國內市場上享有獨占或寡占的大企業主,更促成一批新興銀行資本家的形成。政治大學社會學教授王振寰的分析即指出:如果以當時各新設銀行的背景分析,多為與當時執政黨維持緊密政商關係的「特權企業」,更可見政府決策主要是基於政治利益的考量。而因為銀行業從高度管制一夕間大幅開放,形成「銀行過度」(over banking)的問題,造成授信浮濫的現象,也才有後來銀行浮濫核發信用卡、現金卡所形成卡奴的社會問題。
2010-11-12 13:11:48
林孟皇
(續前)因為大舉開放民營銀行的設立,商業競爭異常激烈,而且金融事業屬於特許行業,政府所頒佈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賦予行政機關過大裁量空間的行政命令,一直未受到金融業者嚴格的挑戰而普遍存在。更因為政府的金融監理政策不完善,以及當時國際經濟環境情勢的不利影響,因此八十七年有所謂本土金融風暴的產生,也有後來所謂第一次、第二次金融改革政策的推動。

這些問題在首次政黨輪替期間並未解決,扁政府一再發生公股股權管理、金融機構整併及金融秩序監理違反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等問題,是社會各界所熟知的。以二次金改政策為例,早有論者指出扁政府所推動的公股銀行、金控公司減半的政策,是以政府行政裁量權決定金控家數,而非由市場經濟決定合理家數及最適規模,如無適當、透明化的監督制衡機制,將再度開啟官商勾結或關說的盛行。

贏得有權者認同是不二法門

果然,本件金控弊案的發生,正印證了這樣的預言。因為法律雖然明定金融機構合併應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但國泰金控所以能夠成功併購世華銀行,主要原因在於世華銀行的官股代表,在政府授意下於董事會表決時,支持與國泰金控的併購案,才讓當時持有世華銀行股權較多卻「捐錢」較少的富邦金控敗下陣來。

問題來了,世華銀行是民營企業,怎還會有官股代表?這正是我國金融法制的問題所在。因為是否為公營企業,我國法令是以政府資本有無超過百分之五十作為標準。世華銀行或許自始即為「民營企業」,但透過金融機構間的交叉持股,政府對該公司仍具有影響力;許多因釋股政策而完成「民營化」的金融機構,實際上仍由政府掌握經營權,只是迴避掉民意、審計機關的監督制衡而已。

以一銀、華銀、彰銀等三商銀為例,依法這三家公司已於八十七年完成民營化,而且財政部持股已降低至百分之十幾,甚至更少時,按理政府已無影響力,卻因為加上公股銀行(台銀、土銀)所持有的股份,財政部仍然實質掌握這三家銀行的經營權。這也是各民營金控業者意欲併購這三家銀行時,為何仍須取得政府部門同意或「默許」的原因所在。
2010-11-12 13:13:35
林孟皇
(續前)問題是取得政府的同意或「默許」的條件,可有法律明文規定?沒有!關鍵在於政商關係良好。如何關係良好,適時的「政治捐獻」、朝中有人與適時配合政府未必合理的政策,他日自可獲得豐厚「報酬」。種種「巧門」恐非三言兩語所能道盡的,反正贏得有權者的認同是不二法門。這是為何復華金控明明是反對黨所掌控,卻可送錢透過有權者以嚇退競爭對手的原因,也是為何有許多人要協助有權者保管或匯錢的深層因素。

至於許多傳統產業者的涉案,有識之士如果知道當年陳前總統在屏東黑鮪魚季站台拍賣時,所以能拍得創新高價,其實是南部某鋼鐵業者的「表態」時,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後來鋼鐵大缺貨時,該表態業者獲得垂青,從陳前總統大帳房管理的「民營化」中鋼拿到大配額,而狠賺了一筆。這正是政商關係良好的「回饋」,何樂而不為!

訂定黃金股條款

依照憲法的規定,關於國計民生的公用或獨占事業,政府建立公營事業體系固然有其正當性。但當政策目標已階段性完成時,政府就該實際退出經營。如果擔心遭到惡意併購或利益輸送,不妨在釋股之初仿效英國法制,設計所謂的黃金股(Golden Share)條款,允許政府以股東身分,對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擁有否決權,但應訂定落日條款,切不可在民營化十幾年後,仍由政府主導或控制該企業的發展。因為免去相關監督制衡機制,卻又容許政府掌握經營決策的權限,只會提供官商勾結、權貴犯罪的溫床。

或許現在的執政者在殷鑑不遠的情況下,已能節制權力,而少有聽到基於鞏固選票考量而政治任命公營企業經理人,或總統親信「喬」名義上已民營化、實際仍為政府掌握的民營事業人事案的事例。問題是一個良善的國家治理,不應寄望於執政者的自我「節制權力」,而在於建立權責相符的政經體制,金融秩序的監理必須依法行政,讓金融整併、產業發展回歸市場機制,完全依照商業法則從事市場競爭。

本文收錄於作者所著「羈押魚肉」一書中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79003
2010-11-12 13:15:50
凌台大
孟皇兄,

我人正在第十四屆國際反貪腐會議的會場內,一連三天會議開下來,從早坐到晚上,頗為辛苦,見到您的留言來文真是令人精神一振。

今天會議的主題正是市場、公司與貪腐間的關係,與您的留言意見不謀而合。

我並非反對金改,但二次金改真是最糟的示範。這幾天在這裡,聽到更多國家還有各種各項貪污的方式,不只金融,政府還藉由對資源(天然氣、石油、森林、水源)的獨佔,牟取不法利益,其中手段之一就是以民營化為理由。

而企業在貪污裡其實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等下會議有空,我會試試看把剛才聆聽會議的一些心得寫下來,返國後我們再一起討論。
2010-11-12 14:08:54
布魯斯
這是我對二次金改案的簡單評論,從憲法的觀點來看: 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321628934
其實周占春的判決書讓我感觸最深的是:憲法教育在台灣真的做得很差。周其實已經是很認真的了(當然,選用文獻的明顯偏頗讓我很驚異),其他根本不談憲法的法官......
2010-11-16 10:54:47
凌台大
學長,

謝謝您給連結,我那天就看到您的文章。台灣的憲法教育確實是作得很差的,法學教育與一般法普教育中都很欠缺。我有一次在通識課問大學生何謂三權分立,竟有人答曰:檢察權、偵查權、調查權‧‧‧讓我當場大驚失色。

人事權當然是重要的職權,一個職位的影響力就彰顯在人事權與財務分配權兩者上,這就是掌控資源的意思,我當然認為二次金改是陳水扁的職務範圍。

只不過我們的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瀆職罪,文字構成要件也確實有問題,周法官不是第一個以非職務為由下判決的法官,之前陳哲男和郭瑤琪案,以及台中議長關說案,都被法院認為「非職務」而無罪。顯見法律有修正,使要件更明確的必要。否則對刑法sending a fail warning的功能,會有減損。
2010-11-16 12:03:09
凌台大
抱歉,打字太快,是sending a fair warning
2010-11-16 12:04:32
問題很大啊
因職位收受餽贈罪?是說只要有公務員身分,任何餽贈都不能收嗎?那以後公務員都沒朋友了
是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有問題,還是解釋有問題?如果前者沒問題,何必要修法?
職務,權限,權力是什麼關係?
憲法是不是法律??
基礎的東西都不做,一昧往前衝要"改革"是對的嗎?
台灣的法體系已經是七零八落,立法修法都不重視體系上的連動性,挖東牆補西牆;學者各自為政,同一個德文字,可以有不同的翻譯,不太相同的意義,體系上的位置也不同;最高法院實務又摻進來增加困擾;到底要人家怎麼辦?
學生當然只好求助填鴨式補習班啊!這樣考上的法律人,會有動腦的能力嗎?
真不曉得這種掠奪性的學術研究要搞到何年何月何日?
2010-11-18 11:04:23
凌台大
回應樓上的網友,

謝謝你的提問,因職務收受餽贈當然有他的構成要件,不是任何禮品都不能收的,如果你有興趣進一步瞭解,可以參考我曾寫過的,「美國貪污犯罪之立法與預防--以聯邦法規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文章。

其實目前我們的公務員也有收受餽贈超過一定金額以上需要通報的義務,只不過執行效果不好,也沒有相對的罰則。

你講得很對,基礎的東西要作,因此如果你想討論餽贈罪是否適合立法,建議先對餽贈罪作了理解以後再來評論。我並沒有認為一定要增立這樣的行為是犯罪,但如果就目前的立法,受限於形式上職務之爭,最好還是以構成要件明確為原則來處理比較適合。
2010-11-18 14:08:05
(悄悄話)
2010-11-22 04:20:31
凌台大
回樓上的悄悄話:

謝謝問候,除了之前開會腳受傷未癒外,一切都好。英國現在應該很有冬天的感覺了,人在異鄉,務必多珍重,保持聯絡,一起加油。
2010-11-22 10:01:47
Joan
版主的小孩好可愛^^

本文很嚴肅,搭配這張可愛照片有點突兀。

不過,嘆息完貪腐,再看看天真笑顏,又覺得明天還是充滿希望!!所以....這張照片放在這裡,其實一點都不突兀。
2010-11-22 21:42:19
凌台大
回應Joan,謝謝留言,是阿,阿包總是給我帶來希望,也是我能繼續奮鬥的最大動力。
2010-11-22 22:15:41
世新阿彬
林教授:我今年有報碩甄可惜沒上.接下來就是12月底碩班碩專報名.如果不幸不上ㄉ話.除學分班外.碩班碩專是否開放隨堂修.拿學分待將來考上再抵免.另外芝加哥馬歇爾法學院.有與貴所合作九學分.如果非貴所學生.外人能修讀嗎.
2010-12-01 00:16:11
陳華大
本所制度,學分班所修學分,日後考上可申請抵免,毋須特別去修碩班碩專隨堂修。至於芝加哥馬歇爾法學院,據了解是開放外人修讀的。

關於申請本所的各種相關問題,建議直接打電話詢問本所所辦,或上本所部落格(http://nctuitl.pixnet.net/blog)留言。
2010-12-01 23:22:41
陌生人
長得跟林教授很像。
2011-01-11 19:02:58
閒雲
對不起,忍不住寫題外話,時間過得好快,小包長好大了啊,笑容好燦爛,感覺長得比較像爸爸?很喜歡看老師的文章,不管是生活還是法律方面,希望老師多分享孩子的照片,小包真的好可愛,希望他健康平安成長,也希望老師闔家平安快樂!
2011-01-20 13:14:3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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