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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9 19:32:59| 人氣1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何道理非要開會一個月領二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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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民盟要當不支薪國代

聯合報社論【2005/04/19 聯合報】

立法院制定任務型國大職權行使法,朝野政黨爭執的焦點在「可決的人數」應為二分之一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至於其他重要規定,如「全案包裹複決,不得修正」、「集會一個月」等等,則已通過初審。檢視國大職權行使法的這類爭議,可以更加認清這場荒謬的修憲鬧劇。

任務型國大複決修憲案的「可決人數」採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三,反映了「小黨聯盟」對抗「大黨聯盟」的政治現實。小黨認為,日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立委選舉修憲案,根本是國、民兩大黨欲利用選制改革以消滅小黨的「陽謀」,所以堅主應採高額的「可決人數」;國、民兩大黨則認為新制有利於己,且兩黨任務型國代當選人數合計過半的機會極大,故堅持「可決人數」過半就好,以利修憲案之通過。政治鬥爭的利害決定了政黨立場,與憲政理念根本無關。

純就修憲程序的邏輯來看,任務型國大應採高額可決人數。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任務型國大的職權,排除了憲法本文列舉的國大職權,且排除了由國大自行提出修憲案的修憲程序,但明定應依憲法本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來複決立法院所提修憲案的條文。而憲法本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大自提修憲程序是:「國代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唯在第二款規定國大複決立院所提修憲案時,未規定可決人數。這是爭議的由來。但是,憲法本文既將國大自提和複決立院案兩款並列,國大自提的通過人數又採高門檻,則在解釋上複決人數當然應比照辦理;或許這就是制憲時未明定國大複決人數的原因。制訂增修條文時未注意條文的邏輯統整性而發生疏漏,但這是論理解釋必然可得的結論,豈可任意扭曲?

再說,除了現今的大黨與小黨外,還有民間聯盟參與這次任務型國代的選舉。國代選舉法的種種規定既對他們極為不利,如今他們又完全沒有機會就國大職權行使法表示意見,實在太不公平;倘若再由朝野兩大政黨壟斷立法,訂出「過半可決」的條文,實質上就是從選舉到複決,完全由朝野兩大政黨包辦;倘係如此,又如何建立整個修憲程序的民主正當性?

至於「全案包裹複決,不得修正」和「集會一個月」等規定,不僅自相矛盾,更浪費公帑。國代選舉法已經規定成「選票印政黨而不印候選人,且載明該政黨贊成或反對修憲案」,若職權行使法再規定成「全案包裹複決,不得修正」,則這些「任務型國代」究竟還有什麼「任務」可言?又有什麼理由要開一個月的會?

開一個月會,卻不容討論及修正修憲案,甚至國代贊成或反對的立場亦早已由政黨代為決定,那麼,有什麼道理要讓任務型國代集會鬼混一個月?事實上,若依目前的規劃,在任務型國代選舉開票完成的當天,複決結果即已揭曉;指定任務型國代在某一天再行投票,只不過是完成形式上的程序而已;既如此,何必要任務型國代開一個月會之久,又各支領二十三萬元巨款,且整體花費更高達八億多元。不為其他,僅為納稅人的荷包計,立法院各黨派也該重新考慮國大職權行使法。

衡酌今日情勢,此次修憲案的內容實為極度扭曲,卻已箭在弦上。退一萬步言,倘若這次空前絕後的任務型國代修憲必欲進行到底,則至少應大幅減縮「開會一個月」的規定,如此國大代表的車馬費亦可大幅削減,為全民節省一些血汗錢!


台長: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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