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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契約公證要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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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8日18:48

(更新:動新聞、新增美女公證人受訪、影片、網友意見)司改國是會議的5個分組將於下周一陸續開會討論司改大政,但有些不必提交國是會議的改革措施,其實與民眾權益更為貼身,例如司法院已決定自行推動的多項變革中,最重要的是施行「買賣房屋的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原因是可以減少糾紛,避免日後雙方爆官司,也可減少相關訴訟的數量。不過,此舉也會增加房屋買賣交易成本,公證費用依公告現值或房屋交易價較高者而定,1000萬至2000萬的房子,公證費最多1萬2000元。花蓮美女公證人何叔孋得知司法院將推動上述措施,驚訝地說:「真的嗎?法條已經躺了10幾年都沒施行,終於要動了。」何指出,房屋買賣契約找民間或法院公證人公證的好處是,公證人會幫買賣雙方把關權益,例如房屋有沒有設定抵押、已遭法院查封等,甚至事後發生買方不付錢等糾紛,可憑公證書直接請法院執行資產。至於公證費怎麼算,何叔孋以房屋交易價格500萬~1000萬元為例,製作公證書費用是6000元,如果製作公證書而且上面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費用是9000元,如果是1億元豪宅,公證費最多2萬8500元。何叔孋強調,公證費用真的很便宜,公證人依規定必須永久保存公證相關資料,而且民眾可以省下日後發生糾紛打官司的律師費、裁判費,重要的是,民間公證人依規定都必須投保強制責任險,如果因為公證人的疏失,導致來公證的民眾權益受損,最高可賠償民眾100萬元。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法》第166條-1早就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意思就是買賣房屋等不動產的契約必須公證,目的是避免事後紛爭,但是因為早年有「增加交易成本」等反對意見,所以《民法債篇施行法》1999年又規定,上述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但條文躺了10幾年始終沒施行。呂太郎說:「過去因為時空背景所以有阻力,現在是落實該條文的時機,司法院會主動與行政院商議施行時間。(丁牧群╱台北報導)====================

筆者觀點:

新聞中也明白的寫了,這個很早就修法通過了,

只是施行細則要公佈實施日期,在這個地方一直被涷結!!

只要是不動產買賣契約就要公證這件事有什麼效力??

會對結果產生什麼影響??

下面看一下公證法吧:
第 2 條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二、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第 7 條
公證人應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執行職務之區域。但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之性質有至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所作成之公、認證文書,效力不受影響。

第 8 條
辦理公證事務,應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因事件之性質,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執行職務不適當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不在此限。辦理公證事務之時間,依一般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於法令所定時間外為之。

第 11 條
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公證人違反本法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所作成之文書,亦不生公證效力。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    還土地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從這些法條來看,就知道為什麼拖了十年沒做的原因了,

而這次要調整,也不是簡簡單單的什麼日期實行就可以了!!

房仲借牌太猖獗 內政部發函宣導
住展房屋網 2017/02/09 00:00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遏止房仲人員借牌冒名執行業務的歪風,內政部日前發函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及各縣市政府機關,要求加強宣導,並查處該類違規情事,以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及保障交易者權益。違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罰緩。 


內政部指出,由於近來接獲不少民眾反映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借牌情事,導致房地交易重要文件,並非由不動產經紀人親自簽章,民眾消費權益欠缺保障,因此期盼房仲公會能加強宣導,查處相關違規情事。 

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與經紀人員密謀,讓房仲人員假藉其名義對外執行業務。違者將按同規範第25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所在地同業公會審議後,報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從這則新聞對比來看就知道

因為國家考試畢竟是要花些工夫的,


不管他考得有沒有用,但能考上的比例畢竟不多,

從不動產經紀牌就知道,目前仍然維持一比二十,

因為交易量和細節的關係,

這個改變,即便是從現在交易量減少的狀況來看,

也不容易,因為,不動產買賣契約從民法166-1來看,

因為只要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移轉,

就要公證,所以一直以債權契約居之的預售屋買賣,

看來也是要公證的!

建商如果要「固定」配合一個公證人,

他的公證力是什麼?

從上述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書主要在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重點在不用打官司就能強制執行,

所以,建商被欠款,可以不打官司直接強制執行,

但,這上面的動產,是很困難的,

因為有不少的動產附著成為不動產,

還有簽約時的動產表,這些都是要另外製作的,

如果只是「認證」的效果,而非「公證」的效果,

那根本意義就不大!!

因為國家合格的地政士,為什麼不具有「認證」的效果?

「認證」是指我知道你們發生了什麼事

「公證」就是有不打官司直接強制執行的效果的

所以,簽約地,是否在仲介處?代書處?公證人處?

這要約就不容易!

公證的內容,不動產物權直接強制執行,

那要是爛尾樓呢?過戶給買方的意義何在?

這個公證費的成本是不高的,

但是公證的程序是非常麻煩和困難的!!

重點在,若要實施,配套一定要完成,

躺了十多年,配套完成了嗎??

希望開會時有個答案!!


台長: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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