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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12:38:39| 人氣2,73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破天荒 消基會怒告6銀行房貸鴨霸 不公平契約 擴張債權吃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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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天荒 消基會怒告6銀行房貸鴨霸 不公平契約 擴張債權吃定消費者

更新日期:2011/01/12 06:30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國泰世華、京城、渣打、華泰、大台北及台灣中小企業6家銀行,因對民眾房貸擔保要求太超過,消基會昨祭出嚴懲惡劣業者的尚方寶劍,提起《消費者保護法》實施17年來首宗「不作為訴訟」。消基會表示,這6家銀行在民眾辦房貸時沒先說明,即在契約加入須清還房貸以外的連帶債務如卡債等,才給清償證明,該會10年來接獲申訴60件,銀行應立即停止此做法。學者也痛批銀行「太惡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昨說,銀行公會根據《民法》規定房屋貸款債權範圍,在2008年1月發布自律規範,要求銀行須讓房貸戶自行勾選最高限額或普通抵押權,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2008年前的房貸舊契約就會產生爭議。金管會將要求使用舊契約的銀行須與客戶協商更新貸款契約,並要求銀行須一一列舉債務擔保範圍項目,讓民眾逐項勾選了解,「若6家銀行真的有疏失,金管會將會立即要求導正。」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在昨消費者日(《消保法》於1994年1月11日通過,消保會把當天定為消費者日)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6家銀行。

拒核發清償證明

蘇錦霞以曾向消基會申訴的案件為例指出,民眾簡先生向國泰世華貸款200萬元買房,還了101萬元,2006年將房子賣給朋友,把尚欠的99萬元還給銀行,以便辦理清償證明及塗銷抵押權設定,不料銀行跟他說,他還有60萬元消費性信用貸款未償還,拒絕核發證明,以致他無法把房子過戶給朋友。

另一個案件是民眾王小姐,她自己買房,跟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去年把房子賣掉要過戶時,銀行跟她說,她因幫哥哥當保人,哥哥的房貸尚未還清,所以無法核發清償證明,最後引發消費糾紛。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指出,房屋貸款債權範圍應是《民法》第861條規定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但銀行與民眾簽的房貸契約中,還擴張包括信用卡債務、幫人做保債務等全納入,非常不合理,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

提出不作為訴訟

蘇錦霞指出,10年來接到的60件申訴案中,有6件是國泰世華銀行,其餘5家銀行各有1至2件,這幾年來消基會不斷與銀行斡旋,希望銀行改正,但銀行態度強硬,讓消基會痛心,在確定這6家銀行的定型化契約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後,昨提起「不作為訴訟」;其餘申訴案因無法確定是銀行或是消費者問題而暫不採取行動。

蘇錦霞表示,消基會提出不作為訴訟的目的是要藉由法院判決,成為全國通用的案例,只要消基會勝訴,國內所有銀行都須立刻停止此一不公平條款,並修改定型化契約,消基會勝訴機率非常高。謝天仁並批評,金管會銀行局對此不公平契約,長期漠視。

銀行業者昨指出,房貸契約一般分「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兩種設定,如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會把房屋擔保範圍擴及房貸以外的其他銀行貸款等。京城銀行發言人林坤瑲表示,民眾如選了「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要賣房子時,可先申請抵押權種類的變更,就能取得清償證明。

台企銀董事長羅澤成表示,對於消基會質疑定型化契約部分,已請法務室研究,若有不符合貸款戶權部分,願配合修改。大台北銀主管則說,授信約定書中,對債務人債務內容有「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的較易誤會文字,已做調整。國泰金、渣打和華泰銀昨回應指沒有違法疑慮。

金管會放任銀行

民眾陳立群說:「銀行比搶匪還兇惡,吃人不吐骨頭。」民眾何麗秀說:「銀行為了賺錢無所不用其極,先鼓勵年輕人刷卡,讓年輕人變卡爆族,現是房貸死要錢,民眾再精明也比不過銀行的奸詐。」

文化大學經濟系教授柏雲昌強調,「房貸是房貸、消費性信用貸款是消費性信用貸款,銀行怎可胡亂扯在一起,要消費者、客戶連帶擔保,真是太離譜,太惡霸。」

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朱雲鵬氣憤地說,金管會是主管機關,有權審核銀行房貸定型化契約,卻放任銀行做了這麼多年,都沒有阻止,消基會還應帶領消費者向金管會要求國家賠償。

消基會對6家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

★日期:昨天(1/11) 中華民國消費者日

★銀行:國泰世華、京城、渣打、華泰、大台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爭議:房貸授信契約不合理,擔保範圍太超過,除房貸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抵押費用外,還擴充擔保範圍,包括信用貸款、票據、墊款、信用卡及任何債務,造成民眾即使已清償房貸,仍需償還其他債務,才能取得清償證明

★依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

★影響:若消基會勝訴,所有銀行需修改定型化契約,不得要求房產扺押的擔保範圍「概括所有債務」

資料來源:消基會

銀行貸款須知

★契約要詳細審閱,保存契約正本或備份

★貨比三家,試算各家銀行利息、本金清償方法

★注意銀行收取代書費、抵押權設定規費、房屋鑑價費、信用聯徵費等手續費,如可減免,要載入契約或書面文件中

★注意違約、解約、提前清償限制內容

★如遇爭議,可向金管會或消保會等單位申訴

申訴管道

★消基會:

北區(02)27001234

中區(04)23757234

南區(06)2411234

★消保會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金管會民意信箱: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資料來源:消保會、上列單位

報你知

不作為訴訟

律師岳珍指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消保官與消費者團體有兩種途徑可替消費者伸張正義,一種是團體訴訟,另一種是不作為訴訟。團體訴訟主要是幫眾多消費者集體求償,不作為訴訟則是針對企業嚴重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踐踏消費者權益時,消保團體就可依《消保法》第53條,用自己的名義直接打官司,一旦法官判准成立,企業就必須停止劣行,被視為是嚴懲惡劣業者的尚方寶劍。

 

首件不作為訴訟 消基會告6銀行

更新日期:2011/01/11 17:35

消基會經常收到消費者投訴,認為銀行的契約內容冗長又艱深,就算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文,也無從判別或據理力爭,等到發現時,為時已晚,自己已經成為銀行追債的對象。消基會今天前往台北地院,對國內六家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金管會,停止這些銀行對消費者的不合理契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潘千詩報導)

近年來,消基會接到多起消費者申訴,指控六家銀行業的契約內容有所偏失,對消費者影響重大,而主管機關金管會又視而不見。因此,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下午帶著起訴狀,大動作到台北地方法院,對這六家銀行業者,提起不作為訴訟,禁止銀行業者給消費者簽訂有失公平的契約書!

就有消費者向消基會反應,他們向銀行申請房貸,等他們還完房貸後,銀行卻不開立清償證明,而銀行卻告訴他們,因為他們還積欠銀行卡債和信用貸款,要等他們全數還完,才會開立證明給他們。消基會深入了解後發現,當時銀行的契約內容,已經違反誠信原則。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日後如有任何需要與銀行往來的金融業務,應避免全數集中在同一家銀行,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挨告銀行多低調:應是誤解

更新日期:2011/01/12 03:32 林上祚、沈婉玉、黃琮淵/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林上祚、沈婉玉、黃琮淵/台北報導】

消基會狀告台企銀等六家銀行,被點名的銀行有的態度低調,表示應為誤解;有的態度較強硬,堅定捍衛其立場,但也強調若有爭議,未來會考慮改進作業程序,讓消費者更瞭解契約內容。

台企銀發言人許慶樺解釋,銀行界普遍採「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合理範圍內設定擔保範圍,也讓銀行與消費者之間往來便利,非常合理、合法。

他強調,抵押權分「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後者也是在擔保品合理價值內要求保證,不會超出,繳款正常都沒問題。

消基會民事訴訟,國泰世華銀行說,消基會只看到貸款契約書第二條,擔保債權包含信用卡等債權,卻完全忽略掉第一條,開宗明義允許借款人「得另以書面自行選擇普通抵押權…,不適用第二條之約定」,遞起訴狀前,也從未徵詢過國泰意見,國泰十分遺憾。

渣打銀行透過公關系統表示,一向謹慎遵循國際慣例和當地法令規範,該行抵押貸款約定書之約定事項,均未違反相關法規,細節則不願多談。

京城銀指出,若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才會有房屋擔保範圍,擴及房貸以外的其他銀行貸款等,反之則否;並建議若房貸戶要賣房,可先申請變更抵押權種類,就可以取得清償證明,也不致影響其他如信貸等條件變更。

華泰銀發言人王建仁表示,此案應是誤解,因該行房貸約定書中,有提供消費者勾選抵押權範圍,若消費者或主管機關有疑慮,會調整約定書內容。

大台北銀行則說,授信書內第一條有「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的字眼,可能會讓消費者誤會,因此將溯及既往刪除這部分文字;但也強調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是由消費者自行勾選。

金管會:契約未提供勾選 應改善

更新日期:2011/01/12 03:32 林上祚/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林上祚/台北報導】

消基會指控部分銀行房貸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沒有提供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勾選權利,未善盡督導之責,金管會強調,定型化契約在九十七年修正後,已提供相關選項,讓貸款戶勾選,至於舊版房貸契約,法律雖不溯及既往,但金管會也會要求業者與民眾重新協商議約。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依照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擔保之債權應以一定關係所生的債權為限,包括其他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等,隨銀行承辦業務不同而有差異,由民眾逐一勾選。

金管會主祕林棟樑表示,對於這次被告的銀行,金管會近日主動檢視其房貸契約後,若發現有違反民法八八一條之一規定,將要求銀行限期改正,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以前房貸契約,金管會也將要求銀行業者,以公平合理精神與客戶更新契約內容。

邱淑貞表示,絕大多數民眾的房貸,都是高貸款成數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房貸,民眾若忘記當初與銀行簽約時,勾選的哪些擔保債權,但只要沒有使用到信用卡循環息,日後在過戶或轉貸時,就不會有抵押權無法塗銷的問題。

魔鬼藏契約裡 擴充房貸擔保 6銀行挨消基會告

更新日期:2011/01/12 03:32 唐鎮宇、王己由/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唐鎮宇、王己由/台北報導】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消基會發現,部分銀行在房貸契約中逕自擴充消費者的擔保範圍,導致消費者就算還清房貸,也無法取得清償證明,無法出售房屋。消基會昨向六家銀行提出國內首件「不作為訴訟」,訴請法院禁止銀行約定對消費者不利且不公平的條款。

消基會提出不作為訴訟,挨告的六家銀行分別為大台北、京城、渣打、台灣中小企銀、華泰商銀和國泰世華銀。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房貸授信契約,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除民法八百六十一條約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外,還有部分銀行擅自擴大成「概括所有債務型」,上綱到要還票據、墊款、信用卡債務,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業者若要擴充,需與借款人協商取得同意。

蘇錦霞舉例,曾有消費者向銀行申請一千八百萬的房貸,途中想清償後轉向利息較低的銀行貸款,沒想到銀行在房貸契約中把擔保人在該銀行的信用卡債務也列入擔保範圍,最後協調未果,只能繼續在該銀行繳貸款。

消基會十年來至少接獲六十五件類似申訴,但多次和銀行溝通,業者仍堅稱「合約沒錯」,態度很硬。

消基會提出本件訴訟同時,也呼籲所有消費者,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裏,亦即房屋貸款在甲銀行,信用卡就向乙銀行申請、存款就在丙銀行,如此可避開銀行業者在設定擔保範圍時,將消費者任何債務一網打盡,避免出現前述情形。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說,「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銀行把消費者所有債務,通通納入抵押權擔保範圍,傷害消費者權益。消基會希望藉由司法判決的強制力,自源頭處斷絕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損害消費者權益,並要求銀行業盡速修改定型化契約。

蘇錦霞說,依《消保法》十一條、十二條規定,消費者可主張銀行這類約定無效,但每件調解個案無法成為通則,若業者不妥協,消費者還是得打官司。消基會籌畫半年之久,決定提出《消保法》實施以來第一件「不作為訴訟」,要一口氣終結銀行欺侮消費者的行為。

蘇錦霞表示,目前只針對國泰世華等六家銀行提訴,未來若發現其他銀行有類似情況,將併案提起訴訟,呼籲民眾踴躍向消基會檢舉,可洽(○二)二七○○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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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這個案子很妙,十年來才60件申訴案竟引發消基會提起不作為訴訟!

銀行長期以來被視為是晴天放傘,雨天收傘的單位,

這其來有自,銀行收受存款是要給付利息,而員工又有薪水,

其間靠的就是放款的利差做為獲利的一部份,

所以不放款是不可能的!

而授信的關鍵就是所謂的「風險評估」,

這其實是能不能實實在在賺到錢的根據,

這些年因為房價上漲所以銀行的擔保品較少出現不足的情況,

但像美國一旦房市下跌就有擔保不足的情況就會出現大量壞帳等等衝擊金融,

所以除非有「特殊」管道或方式,不然應該是無法借到十足的房貸!

頂多是八成或現今限制的七成、六成!

這次消基會所提出的不作為訴訟如果成功的話,

應該會是最為成功的打房措施了!

怎麼說呢?

因為這又是一種對於授信和風險上的控制與變化,

如果擔保的範圍擴大不公平,

那我跟銀行借房貸一千萬,為何設定的抵押是一千二百萬呢?

就算有利息、違約金等,也不該加二成啊?

這是不是這次勝訴後的下一步或在這次的訴訟中就提出?

而這就像前面講的,對銀行風險擔保是有影響的,

目前房價不斷向上看不出來一旦有反轉出現的時候就變得明顯了!

而或許要給客戶勾選這項政策真能實行,

重點就在於說客戶能不能清楚的分辨

「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區別在那裡?

而當你對擔保範圍的項目要逐一勾選時來捍衛你的權益時,

這時銀行會有兩種處理,

一、結合信貸的業務擴充,就告訴你說擔保的範圍多勾選日後辦借款方便,

        資金調度比較靈活,心動之下你也都勾了。

二、就泠泠的告訴你,如果不勾,會影響最後核下的來貸款成數,

        怕購屋尾款不足會違約之下,你還是都勾了!

除了勾選的問題以外,

提前清償的違約金問題也是,銀行要給房貸的業務獎金,

就是以貸款來算,如果短期之內提前清償,

一有銀行單純的變成炒房團的提款機而又分不到一杯的窖況,

二有又要發獎金又只是一筆短期的利息還要再花人力去找下一件,

無論如何來講都是很尷尬的狀況,

所以這個問題並不僅僅是「權利」有無受損的問題而已!!

我想承審的法官們所做的判決出爐後,會有不小的影響吧!!

台長: 李季鴻

威爾剛
很讚的分享~~~
2020-02-22 12:33:3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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