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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4 21:28:41| 人氣4,11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請問買賣預售屋的所得,要如何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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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財政部加強查核預售屋買賣,相關新聞沸沸揚揚。許多客戶頻頻來電詢問手上預售屋移轉時,其中獲利部分該如何計算報稅一事。紀宏特此整理如下:

依據相關規定,民眾預售屋買賣只要有價差,就算是財產交易所得,賣方必須要把這筆錢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財政部要求今年國稅局必須嚴查4個重點行業的營業稅,包括醫療美容業、旅遊相關行業、宅配業、炒作法拍屋的投資客,今年第一季之後陸續會將查核成績出爐,第二季會開出稅單並要求相關納稅人補稅,第二季還有一項更重要工作,確定今年例行年度選案查核,目前選案標準還未確定。

去年跟今年初預計北市與北區國稅局,會先查核97年度預售屋買賣,針對有獲利卻未申報繳稅者,先開出補稅稅單,接下來就是所有國稅局查法拍屋投資客的查核實績。

依上述資訊看起來預售屋穫利計算依據是買進價-賣出價=實際所得。這跟目前成屋買賣用公契來核定的稅基不同,買賣雙方要比較注意一下。

提醒您,房屋買賣之相關交易資料應妥善保存,以便作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

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房屋原本是出價購買取得的,則出售房屋時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本次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取得」之成本(價格),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原是繼承或贈與而無償取得者,則以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之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內申報。申報時應檢附買進及賣出該房屋之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之紀錄證明、購屋之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仲介費、代書費、規費等)、裝潢或修繕費,及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例如仲介服務費)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但是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借款利息等,均屬房屋使用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如果不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因此,房屋買賣之原始資料,包括買賣私契、資金收付流程、貸款資料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一定要取得且保存好,一旦房屋虧本出售或沒賺錢時可作為舉證,以維護權益。

預售換約屬於民法上債權債務權利的買賣交易,與成屋交易繳稅的方式有所差異,一般成屋交易若有明顯增值,實務上屋主不太會選擇以實際買賣價差來報稅,不過預售換約僅能以實際價差扣除費用後報稅。不少換約民眾,可能不知道或忘記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被查獲,可能就得補稅。

台長: ealy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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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炮到天亮
2020-01-13 04:58:0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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