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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9 11:28:05| 人氣10,50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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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 100,家聲00

【裁判日期】 1000000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

【裁判全文】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聲字第00

聲 請 人 000

相 對 人 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000000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聲請人關於000000扶養費各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成年子女一人及未成年子女000000。嗣兩造於0000000日協議離婚,約定兩造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相對人則應按月支付子女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至渠等成年之日止。爰依法請求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000000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扶養費各九千二百八十四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因其有約三百萬元之負債,無能力支付子女扶養費,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判決參照);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父母離婚後,就其因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所生之扶養義務,應不受影響,仍應各按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次按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為酌定、改定或變更親權人時,得命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另上開法條所定扶養費請求之主體,父母及子女均有請求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四、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成年子女一人及未成年子女000000,兩造於0000000日協議離婚,約定兩造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相對人則應按月支付子女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至渠等成年之日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等證物為證,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固辯稱其尚有負債,無能力支付子女扶養費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且縱相對人負有債務,亦不能免除伊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責任,即相對人仍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義務。是揆諸前揭說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惟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含括扶養在內之保護及教養義務,不因其與聲請人離婚受有影響,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母,其以自己名義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000000之保護教養費用,自屬有據。

五、經查:

(一)按扶養之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既同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則其等對子女000000之扶養程度,應按000000之需要與雙方之經濟能力及身份而為適當之酌定。經本院依職權利用稅務電子閘門調取聲請人與相對人最近二年之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認:聲請人部分,名下有房屋一筆、土地二筆、汽車一輛、投資一筆,財產總額為一百六十萬七千二百九十元,00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七十六萬八千六百四十四元,九00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六十萬二千四百四十二元;相對人部分,名下有房屋三筆、土地一筆、汽車一輛、投資三筆,財產總額為四十四萬六百零三元,00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五十四萬二千四百五十二元,00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五十三萬二千四百二十七元。另聲請人為000000日生,目前從事金融保險工作,每月收入約三萬元;相對人為000000日生,目前從事工廠業務,每月收入約三萬元,除有離婚協議書在卷可參外,並據兩造到庭陳明。是斟酌雙方之職業與收入情形,再衡之雙方年齡、目前身體狀況及日後子女000000均由聲請人實際負責生活照顧責任,其所付出之勞力亦非不能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等情,本院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應依一比一之比例分擔子女000000之扶養費為適當。

(二)復參考行政院主計處00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00縣平均每戶非消費支出為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元、消費支出為六十四萬三千六百八十四元,平均每戶人數為三點五五人,則平均每人每月支出為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徵之上開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經常性支出包括消費性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其項目已經包括食衣住行育樂及保險等生活範圍,係目前較能正確反映國民生活水準之數據,且係不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一般日常生活之消費支出,並以未成年子女000000目前居住之區域(改制前之臺中縣)所作成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內容為標準,應客觀可採。且衡之000000為未成年人,渠等所需生活等費用應不至於多於成年人,是以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核算000000每月所需之扶養費用為宜,而聲請人與相對人應依一比一之比例分擔扶養費用,已如前述,故相對人應負擔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扶養費用每月各為九千二百八十五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每月給付未成年人000000扶養費用各九千二百八十四元,並未逾上開標準,自屬適當。

(三)再者,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故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而本件除無其他特別情事足資證明有命扶養義務人一次給付之必要外,命扶養義務人一次給付鉅額之扶養費用總數亦不可能。從而,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分別至子女000000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聲請人關於子女000000之扶養費用各九千二百八十四元。再者,因按月給付之金額不高,為恐日後相對人有拒絕或拖延之情,而不利子女之利益,爰參酌上開規定,併諭知如相對人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以維子女之最佳利益。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

    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000    00   00

家事法庭      0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000   00    00

書記官  000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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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3-04-06 17:41:41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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