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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8 03:42:00| 人氣1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陸新修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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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國際貨運代理業行業發展、布局等情況,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申請或者採取限制性措施。
  商務部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發生以下變更,必須報商務部審批,並換領批準証書: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類型;
  (三)股權關系;
  (四)注冊資本減少;
  (五)經營范圍;
  (六)經營地域。
  發生以下變更,在報商務部備案後,直接換領批準証書:
  (一)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冊資本增加;
  (四)隸屬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持批準証書向工商、海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任何未取得批準証書的單位,不得在工商營業執照上使用"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與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樣。

第四章 年審和換証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行年審、換証制度。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的年審及全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換証工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含國務院部門直屬企業及異地企業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於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報送年審登記表(附表3)、驗資報告及營業執照(影印件),申請辦理年審。
 年審工作的重點是審查企業的經營及遵守執行《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企業年審合格後,由行業主管部門在其批準証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
 第二十八條 批準証書的有效期為3年。
 企業必須在批準証書有效期屆滿的60天前,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換証。企業申請換領批準証書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換証登記表;
  (二)批準証書(正本);
  (三)營業執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條 企業連續三年年審合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批準証書有效期屆滿的30天前報送商務部,申請換領批準証書。
 第三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換証時應當對其經營資格及經營情況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發批準証書: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不按時辦理換証手續;
  (三)私自進行股權轉讓;
  (四)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營業場所、注冊資本等主要事項而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三十一條 企業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請換領批準証書,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資格自批準証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喪失。商務部將對上述情況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予以注銷或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喪失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如欲繼續從事該項業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代理人或者獨立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范圍包括:
  (一)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四)繕制簽發有關單証、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按照批準証書和營業執照所列明的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域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可委托行業協會參照國際慣例制訂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款,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無需商務部同意即可引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也可自己制訂交易條款,但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並對統計數字的真實性負責。業務統計的編報辦法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接受委托辦理有關業務,應當與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雙方發生業務糾紛,應當以所簽書面協議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本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有關業務,應當向貨主簽發運輸單証。與貨主發生業務糾紛,應當以所簽運輸單証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與實際承運人發生業務糾紛,應當以其與實際承運人所簽運輸合同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使用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實行登記編號制度。凡在我國境內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必須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報商務部登記,並在單據上注明批準編號。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的管理工作。禁止出借。如遇遺失、版本修改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商務部報備。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記名提單:不得轉讓;
  (二)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三)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實行責任保險制度,須到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
 第三十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組織履行國際多式聯運合同時,其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其承擔責任的基礎、責任限額、免責條件以及喪失責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第三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使用批準証書上的企業名稱和企業編號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並在主要辦公文具及單証上印制企業名稱及企業編號。
 第四十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將規定范圍內的注冊資本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將國際貨運代理經營權轉讓或變相轉讓;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該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其營業部名義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不得與不具有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權的單位訂立任何協議而使之可以單獨或與之共同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收取代理費、傭金或者獲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可向貨主收取代理費,並可從承運人處取得傭金。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貨主分享傭金。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本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有關業務,應當依照有關運價本向貨主收取費用。此種情況下,不得從實際承運人處接受傭金。
 第四十三條 外國企業(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以下同)駐華代表機構隻能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該企業進行其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憑批準証書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發票。
 第四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以發布虛假廣告、分享傭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商務部授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內改正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商務部撤銷其批準証書。
第四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違反《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經外經貿部授權,可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情節嚴重者,可以建議商務部撤銷其批準証書。
 受到撤銷經營批準証書處罰的企業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登記。該企業5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
 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企業恢復開展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進行整頓;
  (二)主要責任人受到處理或處分;
  (三)符合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恢復開展業務的申請及相關書面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恢復開展業務。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擅自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單位,由行業主管部門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應予以公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公告後應當報商務部備案。該單位5年之內不得獨立或者參與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根據自願原則,依法成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
 第五十條 行業協會是以服務會員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間社團組織,在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根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其宗旨是推動會員企業間加強橫向聯系、交流信息、增進相互間協作,鼓勵和監督會員企業依法經營、規范競爭,依法代表本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十一條 行業協會根據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款,報商務部批準後,供本行業企業使用。
第五十二條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適用《規定》及本細則,但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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