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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修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下)

 第二十二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國際貨運代理業行業發展、布局等情況,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申請或者採取限制性措施。   商務部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發生以下變更,必須報商務部審批,並換領批準証書: ...

新聞台: 航運關貿新聞台 | 台長: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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