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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8 03:37:46| 人氣1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陸修訂國際貨代業管理規定 放寬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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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務部公布新修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放寬國際貨代企業的股東,可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組成,並自今(二○○四)年一月起實施。

 本次修訂內容,針對原來的實施細則中第六條,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並有穩定貨源的單位,且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於申請專案中占大股部分進行修正。

 修改後的規定,對於國際貨代企業的股東放寬為可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組成,而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並擁有穩定貨源的企業法人應當為大股東,且應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至於企業法人以外的股東,不得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

 此外,原條文中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外經貿部,修改為商務部;原條文中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修正為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則修正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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