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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01:52:09| 人氣72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8海商法研討會 探討海上運送責任新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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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商法研討會 探討海上運送責任新趨 20180604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由中華海運研究協會、台灣海商法學會共同主辦的「二○一八年海商法研討會-海上運送責任的新趨勢」一日在台北盛大舉行,由於國際海上運送法的統一化乃是趨勢,為求國際間合作及信賴及法律的一致性,各國海商法多會參酌國際公約來加以修訂。惟國際海上運送涉及國家與國家、貨主與運送人、航海業與保險業及銀行業間的利益衝突,修訂國內海商法時,對國際公約之規定仍或有取捨。交通部有鑒於此,在二○一五年將海商法修正研究案委託台灣海商法學會,並於二○一七年完成修正草案。

本次大會,由中華海運研究協會理事長張志清教授(圖前右四,陳維強攝)台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林昇格律師(右五)共同主持,包括來自產官學界大學教授、學生、法院法官、律師及港務局、港務公司、台灣各大航商及保險業者等約百人出席,也是近年台灣舉辦有關海商法研討最大的一場盛會。

大會主席中華海研會理事長張志清在開幕致詞時表示,這場研討會非論文發表,跳脫以往純學術的討論,並聚焦於航運實務操作面的討論。這次特別邀請大連海事大學前校長司玉琢教授(右三)英國Swansea大學國際海運及貿易法研究院主任Baris Soyer教授(右二)來台進行專題演講。

曾任大連海事大學校長的司玉琢教授,是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提名委員會委員,他以「大陸海商法修改,海上貨物運輸規定的重構」為題,討論有關大陸海商法修正,關注船貨利益的平衡,FOB下發貨人的權益保護,多式聯運(非海上履約方+海運履約方)立法模式的選擇,以及內河運輸納入海商法的修法選擇等。



Soyer教授則探討鹿特丹規則的歷史緣由及立法目標,歐盟及英國、加拿大、荷蘭、美國的態度,並對規則中某些規定,如運送人受僱人的過失不再是免責事由、批量契約(Volume Contract)、多式聯運契約、儲運場經營人的法律責任等提出見解。

由於國際海上貨物運送公約,自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到二○○九最新的鹿特丹規則,公約內容隨著造船及航行技術科技的進步,運送人對船員之指揮監督通訊發達、海上風險的可預性、船貨人命安全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安全標準提高,運送型態及載貨單據的改變等,對於海上運送人責任亦隨著時代在改變。

大會下午場首場由陳猷龍教授主持,主講人大連海事大學副教授蔣躍川,同時也是執業律師,他針對「大陸海商法第四章修改之要點」提及大陸在立法上有「國際運輸合同」、「國內沿海及內河水路運輸合同」的區分。對於多式聯運合同所擬修法仍實行「網狀責任制」,採用鹿特丹規則的模式。第四章強制適用於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又「履約方」及「海運履約方」的概念及關於FBO貿易下發貨人的保護,均參酌鹿特丹規則。在運輸單據方面亦引入「電子運輸記錄」概念。

大陸敬海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李榮存針對「海事局對船舶污染事故處罰新趨勢」,提到「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提出如何研定事故等級?如何定義「直接損失」?這些問題確為油污事件,法律實務上亟待釐清的問題。

律師徐軍就「大陸海商法下運送人責任之若干案例─運送人責任期間」,針對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承運人責任期間就液體散裝貨運輸及集裝箱運輸說明。

最後一場主持人為劉宗榮教授,主講人楊培才(Patrick Yeung)為香港Holman Fenwick Willman合夥律師,講題「香港最近的航運案例」,第一件及第二件均為船舶碰撞相關的索賠案例,第三件為船舶抵押權的執行。就法律爭議,提出詳細的最佳解答。

第二主講人羅俊偉教授主講很潮的「無人駕駛船舶適航性之初探」,深入直搗問題核心,相當具前瞻性。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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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神油
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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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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