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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8 15:48:53| 人氣3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淺論健保支付制度、支付基準、支付標準與支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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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界 2004,7月,第47卷第7期  回標題



 醫事廣場



 淺論健保支付制度、支付基準、支付標準與支付制度改革



 黃元惠 王貴英* 洪志洋* 張北葉** 張金堅***



引 言



 許多實施醫療健康保險制度的國家,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進行支付制度的改革,主要原因在於解決「醫療費用持續上漲」與「醫療資源合理分配」兩個問題(1)。許多文獻皆指出,各國醫療費用成長的速度,常會超過該國的經濟成長率,佔 GDP 比率也不斷攀升。例如:日本在 1960 年代,只佔 3%,1970 年增加到 4.6%,1997 達 7.3%;美國在 1960 年為 5.3%,1997 高達 14%;台灣在 1980 年為 3.4%,1990 為 4.2%,1997 年為 5.3%(2-7)。醫療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是促成支付制度改革的另一動力,因支付制度能創造經濟誘因,影響醫療提供者的專科、執業行為、及執業區位選擇,更能影響整體醫療體系的生態發展(8)。



支付制度、基準與標準



 近年來,有實施醫療健康保險制度的各國,均面臨醫療保健費用不斷成長的問題,支付制度改革遂成為控制醫療費用成長的重要政策工具。醫療保險第三者付費角色,導致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而是由保險人決定,支付制度就成為醫療保險政策擬定過程中,最受矚目的角力場(3)。



 傳統醫療保險支付制度設計,主要是依照需求面成本概念設計的論量計酬基準,來支付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此制度下,醫院每多提供一項照護,或多增加一項檢驗或治療,皆可增加收入;因此,醫療提供者有誘因提供過多的醫療服務來增加收入,使醫療費用支出急速成長(9)。為了有效控制費用成長,站在供給面,以改變醫療提供者經濟誘因為前提的前瞻性支付制度 (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 PPS) 紛紛出籠(10),如診斷關連群制度 (diagnosis-related group, DRG)(11)、論病例計酬制度(case payment)、資源耗用相對值表制度 (resource-based relative value scale, RBRVS)等(12);最終的控制手段,則為總額支付制度 (global budget),將醫療費用成長嚴格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不論是何種支付制度,都是由支付基準設計出發,由文獻回顧中發現,世界上目前各國常用的支付基準有五種(13),整理如下:



1. 論量計酬

 此為最傳統,也是最常用的支付基準;如我國公保、勞保、農保及全民健保,皆採用此基準制訂支付制度。特點為醫療提供者依據提供的服務項目,逐項收費。對醫療提供者而言,無財務限制,且享有決策主導權,缺乏控制成本的誘因。在追求利潤極大化的經濟誘因下,會提供過度醫療服務,導致醫療資源的浪費。除了台灣外,美國及德國亦採用(14)。



2. 論日計酬

 主要應用於住院服務,特點為以住院日數長短,按日收費。醫療提供者會有延長住院日的經濟誘因。此標準曾經在美國早期的醫療保險使用,現在已經很少使用(15)。



3. 論病例計酬

 以每次病症或住院人次為支付單位,以固定金額支付醫療提供者;實際執行時常以實施的治療項目為支付費用分類原則。特點為事先設定各病例支付金額,可以有效降低醫療成本及控制醫療費用成長。由於醫療提供者亦需承擔醫療財務風險,比較會有控制成本的誘因,但是有犧牲品質為代價的問題產生,如減少醫療服務項目及縮短住院日等。採用國家有我國、美國、加拿大、瑞典及德國等(15)。



4. 論人計酬

 在特定期間內,以每一被保險人為單位,支付醫療提供者一固定金額。特點為醫師的收入等於保單內被保險人的數量,因此,病患越少利用醫療資源,醫師的收入就越高。此制度亦能有效降低醫療成本及控制醫療費用成長,但醫療提供者有篩選風險低的病人來承保、增加承保人數及減少服務項目的誘因。採用國家有台灣、英國、美國及土耳其等(10)。



表1 五種不同支付基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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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標準 特點 醫療提供者之經濟誘因 優點 缺點 採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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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量計酬 依服務項目及服務量收費 增加服務項目及服務量量 就醫管路通暢、高醫療品質 過多服務量、提高單價 台灣、德國、美國

論日計酬 依住院期間按日收費 延長住院日 平均住院成本低 平均住院日長 美國早期

論病例計酬 依病例給付固定費用 減少醫療服務項目、縮短住院日 有效降低醫療成本、及控制醫療費用成長 服務項目減少、醫療品質下降 台灣、美國、加拿大、瑞典、德國

論人計酬 特定期間內依被保險人數支付定額費用 風險篩選、增加承保人數、減少醫療服務項目 有效降低醫療成本、及控制醫療費用成長 風險篩選、服務項目減少、醫療品質下降 台灣、英國、美國、土耳其

論期間計酬 依特定期間支付定額費用 減少醫療服務項目、減少服務量 有效降低醫療成本、及控制醫療費用成長 服務項目減少、醫療品質下降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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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5. 論期間計酬

 在特定期間內,支付醫療提供者一固定金額。特點為依據醫療提供者的成本及薪資,事先設定支付金額,也就是說,醫療提供者收入固定,無法經由增加服務量、或增加承保人等方式增加收入。雖然也是能有效控制醫療成本及費用成長,但是醫療提供者亦有風險篩選及減少服務量的誘因,甚至出現減少追蹤病患的傾向,使醫療品質下降。採用國家有荷蘭(16)。



 支付基準的落實,則在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價格)之合理訂定。依照世界各國之經驗,訂定支付標準主要可分為三種模式:一、由政府或保險人單方制訂標準:如英國 (有非正式協商);二、由保險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共同協商支付標準:如加拿大、美國、台灣;三、由市場機轉決定醫療服務支付標準:如美國早期(3)。由於醫療之供需影響因素眾多,很少有國家採取單一支付制度、基準或標準;根據國情不同,各國常採取多元支付制度、基準與標準,以期在解決「醫療費用持續上漲」與「醫療資源合理分配」兩個問題之外,同時達到提升醫療品質、保障國民健康、提供專業自主及永續經營等目標(1)。



支付制度的改革



 由文獻回顧中發現,比較符合我國支付制度改革參考的國家,當屬美國。雖然美國並沒有實施全民健保,但是實施超過三十年的老人醫療保險,在醫療支付制度改革的歷程與本質上,著重於控制醫療費用成長及各醫療專科間資源合理分配,與台灣的全民健保支付制度改革過程與目標相當類似(17,18)。如 1965 年 Medicare 剛成立時,亦採用論量計酬制;後因醫療費用成長快速,自 1986 年起,改用前瞻性醫療支付的疾病診斷關連群制度及論病例計酬;1992 年起,因應各專科資源分配不合理的事實,推出資源耗用相對值表制度,作為各專科支付標準制訂之依據等(4,8)。



 以相對值表做為支付標準制訂的概念,起源於 1969 年,加州政府設定加州相對值表 (CRVS),做為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設定的依據。其特點為只要設定一項治療項目的支付值,其餘支付值即可根據先前設定的比重相對值求得;其目標為控制醫療費用漲幅及合理分配醫療資源。在此背景下,美國醫學會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A) 在 1986 年委託哈佛大學醫療經濟學教授蕭慶倫等人進行 RBRVS 的研究(1)。此研究結果在 1989 年,由美國國會綜合預算調解法案 (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COBRA) 提出討論,做出修正後於 1992 年由 Medicare 率先實施,做為醫師支付標準的訂定依據(8,15)。



 Hsiao 等人提出的 RBRVS 研究結果,將醫師服務投入資源要素分為三項:1. 醫師投入,2. 訓練的機會成本,3. 執業成本。其中醫師投入部分按發生時點可分為分:前服務、服務中及後服務;測量層面為:服務時間、投入心力及臨床判斷、技術程度及體力、及心理壓力。訓練的機會成本是指因接受專科訓練,而無法執業的機會成本。執業成本是針對執業時之行政成本,如租金、水電及人事等行政費用(8,15,19,20)。



 其計算式為:RBRVS = (TW) (1+RPC) (1+AST)



TW:總工作量 (total work)

RPC:專科執業相對成本 (relative specialty practice cost)

AST:專科訓練機會成本分攤

(amortized value for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specialized training)



 經過美國國會討論後,提出部分修正,並加入地區調整因子 (geographic adjustment factor, GAF) 之考量,修正後之式子為:



RBRVS = (TW×GAFw) + (RPC×GAFp) + (RL×GAFl)



TW:總工作量 (Total work)

GAFw:對總工作量之地區調整因子

(geographic adjustment factor for TW, GAF)

RPC:執業相對成本 (relative practice cost)

GAFp:對執業相對成本之地區調整因子

(geographic adjustment factor for RPC, GAF)

RL:醫療過失保險相對成本 (relative cost for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GAFl:對醫療過失保險相對成本之地區調整因子

(geographic adjustment factor for RL, GAF)



 在觀念上,上述式子可簡化為:支付標準 (fee schedule, FS) = RBRVS×CF (轉換因子)



 美國國會的修正版 RBRVS,是目前美國老人醫療保險主要的醫師費支付標準計算方式,對照其與Hsiao等人提出版本之差別,主要在於將專科醫師訓練時所考量的「機會成本」刪除,及加上「地區調整因子」之考量。



結 語



 回顧我國健保支付制度,沿用過去公、勞保的制度與標準,大部分項目自民國 78 年沿用至今,與今日實際醫療發展現況與醫療成本差距益加擴大。支付的不合理導致各醫療部科間發展失衡,一方面門診費用快速成長,排擠重症、處置困難度高、風險高、及住院醫療支付項目之調整空間;二方面支付標準與醫療服務之投入脫節,導致低成本、高收益科別大幅擴展,反之則快速萎縮。長此下來將嚴重影響醫療生態的均衡發展,民眾健康將無得到妥善的維護,醫療支出更難於合理控制(3,5)。



 支付制度影響醫療的品質與醫療費用的控制,依據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及 51 條規定,此應由保險人、醫療提供者、保險付費者與專家學者共同協商制訂[如附件]。協商成功的基礎,則在於參與協商的團體代表,能夠有共識及建立互信,並在此互信基礎下,共同訂定合理的支付標準(6,7)。以我國健保支付制度改革歷程來看,目前仍以論量計酬為主要的支付制度,而前瞻性支付制度,如疾病診斷關連群、論病例計酬等制度,皆已經陸續實施,但是著重於各專科資源分配合理性的資源耗用相對值表制度,則在研擬中。



 美國老人醫療保險所採用的各項支付制度改革,如前瞻性支付制度與標準的 DRG、論病例計酬、與 RBRVS 等,是經過保險人、醫療提供者、及學者專家等團體多年的研究之後而訂定,不論是在「醫療費用持續上漲」與「醫療資源合理分配」兩個問題,都獲得相當程度的控制,值得我國健保在做支付制度改革時之參考。



附 件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

為協定及分配醫療給付費用,應設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由下列人員各占 1/3 組成;其組織規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1)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2) 保險付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

(3) 相關主管機關代表。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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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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