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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2 10:33:45|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門前藥局-學界新聞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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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分業







意義 目的 制度 分業種類
長期以來我國未能實施醫藥分業之理由 醫藥分業作法
  1.意義:

是指被保險人看病時,可以向醫師索取處方箋,自由選擇健保特約藥局或社區
之保險藥局調劑取藥。▲top

  2.目的:

  (1)建立醫藥分工的合理醫療執業型態,以提高服務品質,重視並
落實
藥師的專業權利。
  (2)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有瞭解用藥情況之權利。
  (3)健全藥品流通系統,防止藥物濫用以確保民眾用藥品質與安全,診
   療費與藥品費分立以利稽查,有助健保財務改善。▲top

  3.制度:

  (1)立法強制醫藥分業國家:德國、法國、瑞典。
  (2)法律無強制規定但實際上實施醫藥分業國家:美國、加拿大、菲律
   賓。
  (3)最近立法實施國家:日本、韓國、義大利、中華民國等。▲top

  4.分業種類:

  (1)點分業:在醫療院所內設藥局,但醫藥分立。
  (2)線分業:即門前藥局。
  (3)面分業:即社區藥局(目前尚在規劃中)。
  前兩者為短期,後者為長期。▲top

  5.長期以來我國未能實施醫藥分業之理由:

  (1)傳統歷史因素,即因襲傳統之醫藥合一執業型態。
  (2)法律賦予醫師調劑權,82.2.5藥事法第54條規定:醫師有親自調劑
   之權利。

  5.1影響:

  (1)藥師執業空間受限,專業無法發揮。
  (2)不願親自執業者,則證照出租,出現藥師掛牌之情況嚴重,藥事服
   務品質下降。
  (3)用藥過量會影響健康,健保實施後如醫藥分業無法落實,將使政府
   財政收支惡化。▲top

  6.醫藥分業作法:

  (1)合理給予藥事服務費,即醫師處方箋,每單位支付25元。
  (2)加強輔導社區藥局之建立:
   a.藥師親自執業。
   b.藥師資料之建檔管理。
   c.建立完整病患、病歷處方資料。
   d.擴大藥師經營範圍包括用藥保健諮詢服務。
  (3)加強宣導民眾取藥習慣。
  (4)相關法令之研修。
  (5)86.3.1北高二市及公立醫院事先實施,9月1日全省二十一縣市同 
   步實施。▲top  




參考資料:全民健保局網站資料
     逢甲大學保險學系社會保險上課筆記資料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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