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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8 09:28:06| 人氣2,9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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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公開傳輸權

                  ○潘文良 撰

  阿文因在社區發展協會當志工,日前,為了規劃五月份,母親節活動,而想找些有關「母親」的歌,於是‥再度拜訪,久違了的「六一歌詞庫」,卻發現‥
六一歌詞庫,原來的網址,已變成「遊戲小強」;上網搜了一下,找到原來歌詞庫的搜尋頁面,卻只剩下一個‥「找不到內容的空殼子」。
  再看了一些,搜尋所得的連結內容,才知道‥原來六一歌詞庫,因為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雖經幾次協調,最後卻未肯與「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妥協,而早在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就關閉了網站。
  (阿文還真是「後知後覺」呀!可見真的是太久,沒在「關心」歌曲音樂啦!
過去,聽到喜歡的歌,總會把相關的「歌詞、資訊——作詞、作曲者、哪家音樂公司製作、發行年份等等」給找來;找不到歌詞的,還會邊聽邊打,然後,加以整編,好能做個完整的記錄、收藏。)

 
  有網友問道‥「網路上,多的是將歌詞,貼在部落格裡,分享個人心情的;甚至也有好幾個歌詞庫,為何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只拿六一歌詞庫開刀?」
  想來,這是因為‥六一歌詞庫,樹大招風也!一般部落格,貼個幾首歌詞,未成「氣候」,還是些小雞,宰了也沒多少肉可取,當然要捉「六一歌詞庫」,這隻大雞,好來個「殺雞儆猴」。(其它歌詞庫,因為不在台灣,所以一時還沒輒——
若想到當地訴訟,往來所費不貲,且曠日費時,也就裹足不前。)
  想其「六一歌詞庫」,所以成立之初衷,原先也只是為了自己收藏、整理方便;後來,有所小成,故而希望,能與大家分享,讓大家都方便;更藉由「網民、網客」的貢獻,而使資料庫,日益豐碩——為了維持網站開銷,最後,也不得不引進廣告,好能有點收入,卻成了「牟利」之舉。
(網民、網客者,阿文所創之新詞彙。有網站、網誌、論壇者,謂之為網民;
 而只是時常或偶而上網逛逛看看的,可謂之為網客。)

  本是一片好意、善意、美意,卻因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重製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頓時間,好意、善意、美意,全被否決、蹧躍、抹煞、——
本是「好事」(ㄏㄠˇ ㄕˋ),變成「好事」(ㄏㄠˋ ㄕˋ)。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雖依法可向「六一歌詞庫」負責人求償,
但解決事情,難道就只有「賠錢」一途嗎?(也難怪會被諸多網民、網客們,批為「死要錢」者。)
  要讓阿文處理的話,阿文會這麼做‥
一、既往不究。
二、要六一歌詞庫負責人,寫公開道歉書。
  以示違反「著作權法‥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
  令網民、網客,有所儆惕。
三、將歌詞庫,收歸協會所有。(當作賠償。)
  歌詞庫,隸屬協會所有,而非個人所有。
四、請歌詞庫負責人,繼續經營歌詞庫——當然,要每月付他一些費用。
  但往後的廣告收入,皆歸協會所有。

 ※試想‥請人設計網站、撰寫搜尋程式、整編歌詞、製作網頁、維護網站……
  可得花多少錢、多少時間?所以‥付費給網站負責人,也是合情合理的事。
  這麼處理,可謂「喜劇收場」,才真的是‥「大家都贏」啊!
 
  阿文相信‥歌詞庫負責人之初衷,決不是為了要「營利」,才成立歌詞庫的!
而是因為‥建立歌詞庫,這對人類之文化(音樂)藝術而言,是件有益、有貢獻的事業。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難道就只是為了‥「抓違反著音樂權作者」,而存在的嗎?
  實當要有‥更高廣的理想、更遠大的志向啊!
  不僅要成立「歌詞庫」,甚至連「簡譜、樂譜」,都要附上;乃至於未來,某首歌的著作權終止時(或所有權人,願意開放授權者),都要將歌曲給附上。
  相信‥任何創作者,都會希望‥自己的作品,「留傳」人間——
而不是只藏在家裡,孤芳自賞就好。
  生時,儘管為錢為利,掙得萬貫家財,死後,也是兩手空空的走哪!
  先哲謂‥「求名應求萬世名、計利當計天下利。」
  人生只一世便逝,作品能萬載常存。
  你有錢,沒人會感謝你,因為‥你有錢,是你有錢,對他人無利——
除非‥你把錢佈施(救濟貧困),人家才會感謝你。
你有作品,卻會得到他人的讚嘆,也能輕易地,對人有利——
人家唱你的歌、看你的文章、看你的攝影、看你的畫……都能從作品中受益。

  再說‥錢是「有限的財產」,拿出十萬元,平分給一百個人,每人得一千元;平分給二百個人,每人得五百元……分給越多人,每人所得就越少——自己也少了十萬元;然而‥作品卻會是「無限的資產」,譬如‥把自己寫的一篇文章,給十個人看、給一百個人看,給一千、一萬、十萬、百萬、千千萬萬個人看,別人因此受益,而文章也還是自己的,雖予人分享,而於己無損——何必「吝嗇」給人看呢?
  沒「留傳」某人的作品,對人間,實在也沒啥損失(少一個人,地球還是一樣運轉);但有「留傳」某人的作品,必使人間藝術,愈加豐富哪!
 
  想想這「重製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雖然保護了,著作所有人的權利,
但也因此,會阻礙知識(資訊)的流佈。(流佈‥流傳與散佈。)
  試想‥一首歌詞,被舖在網誌裡,對於作詞者,到底有何「名利」上的損失?
就算附上簡譜、樂譜,對作曲者而言,到底有何「名利」上的損失?
除非‥張冠李載,把作詞作曲者的姓名給搞錯了、寫錯了,方有損其「名」。
除非‥把詞譜編輯成冊,出歌本賺錢,方才有損其「利」。
否則‥對於作詞、作曲者而言,可謂是一種「廣告」,幫他在「打知名度」呀!
人家「免費」幫你做廣告,也要經過「授權同意」?
當是‥要將詞譜編輯成冊,出歌本營利賺錢時,才應該尋求授權,方可為之,
這也才合乎「情理道義」嘛!(有錢賺時,大家分嘍!)
 
      *      *      *      *
 
  有些人,很喜歡轉貼新聞,到自己的網誌裡。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報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
 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
 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對於時事論述的新聞報導,雖然給予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
但是‥若仔細閱讀,各家電子新聞網的版權聲明,就會看到‥
「未經授權,不得轉貼。」(未經同意,禁止轉貼。)有的甚至主張‥
「引用新聞標題」(超連結),都得經過授權同意,方可為之——
其意為‥若未經授權同意,也就「違反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啦!
  阿文想著‥〔要是一天到晚,有幾千百個,想連結某條新聞標題,而要求授權同意的人,直叩其門,不知道‥處理授權的人,會不會瘋掉、會不會被煩死?〕
  過去,作家寫書,引用新聞事件時,每每會剪報,附在書中,還得保有報紙名稱、年月日,以茲證明‥歷史上,的確曾經發生過該事件,而非自己瞎掰杜撰的,一向都認為,這是「合理使用」——
如今,這種作法,若未經授權同意,也就違反「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啦!
  有個美國的新聞記者說‥
「每一則新聞,都是記者,辛苦採訪來的——
 他人憑什麼,隨便就把它給取走?
 譬如‥我院子裡的轎車,是我辛苦賺來的——
 我歡迎大家來欣賞我的轎車,但要是不經過我同意,就將車開車,
 那就是違法,犯了竊盜罪啦!」

(阿文只記得大意如此,現在也搜不到原文,故無法「正確無誤」的引述。)
  所謂「記者」,即「記錄者」也!採訪別人,把別人的話,給記錄下來。
跑新聞,雖然辛苦,但新聞內容,實際上,「多是」別人的話——
除非,記者另外加以評論,該新聞事件,那才真有「自己的觀點、自己的創作」;
要不然,記者說來,也不過是在「轉述」,別人的話罷啦!
把「多是別人的話」,記錄下來,然後「據為己有」,這算什麼「著作權」?
(可見諸多報的同一新聞事件,除了標題不一樣外,內容都大同小異——
 其實‥有些「懶得跑」,或「沒跑到」的記者,也只是參考別報、別記者的,
 而重新編述罷啦!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因此‥諸多不同報社的記者,互相照顧、彼此幫忙,也就不免抄來抄去的。)

  新聞是資訊,文章是知識——
轎車,是有形的動產;知識,是無形的資產——
轎車被人「不告而取」,那真的是損失大啦!別人到你家,也就看不到該轎車了。
一則新聞資訊,被廣為流佈,對於記者,或報社而言,真有什麼損失呢?
即使被千千萬萬人轉載,放在甲報的新聞,也還是在;也還是甲採訪的新聞呀!
(除非‥把甲報甲記者的新聞,寫成乙報乙記者的新聞,那才會損及甲報甲記者之聲名、權益。)譬如‥
  黑夜裡——
  甲點燃一支火把。
  其他人,也拿火把,要來點火。
  甲說‥「這是我的火把,火是我點燃的,所有權屬於我,我不想分你點火。」
  這麼說,未免也「太小氣」了吧!讓別人點個火,又有什麼損失呢?
  就算別人,沒知會甲,而從甲背後,偷偷地點火——
  甲的火把,會有什麼損失呢?
  就算被百千萬人點了火,其「火光」,也不減分毫啊!
  黑夜,反而因為有更多的火把,而更加光亮呢!

 
  試問‥新聞記者,採訪時,可有付費給受訪者?可有經過「書面授權同意」,方才把人家的事件、人家說的話、人家的見解,給舖到新聞網裡?
  一般人,轉貼、引用新聞,實在也不是為了「商業營利」——
連「轉貼新聞」,未經授權,也要算是「侵權」的話,
那真的是在阻礙,資訊(知識、常識)的流佈——
著作權法,實在不當如此,過度地「擴張權利」哪!
  轉貼新聞,會影響報紙銷售嗎?
  網路的普及,乃新媒體時代的來臨,買報紙來看的,越來越少——
好些小報社,都在捷運站,「免費」發送報紙,要人搭捷運時,能「看看報紙」。
如何報紙,能免費送?而上電子報看新聞,也能免費看呢?
因為‥報紙、電子報,都有「廣告」收入嘛!
既然‥新聞是免費讓人看的,那貼在哪裡讓人看,又有何差別呢?
多數人,一開電腦,辦公之餘,就逛逛網際、看看新聞;
實在也不會,「固定只在」某家電子報裡「流連」;
對讀者而言,於網際中,在哪裡看新聞,也沒啥差別。
若在某網誌裡,看到轉貼的,甲報甲記者的新聞,可謂增加「甲報甲報者」的曝光率,更加深了印象,無形中,也就提高,甲報甲記者的「知名度」。
這對甲報甲記者的「名利」而言,其實是「加分」的。
  若電子報網站,聰明的話,能夠設計一套「轉貼、下載」的統計程式,好看看每一則新聞的「散佈率、普及率、市場佔有率」,做為營運參考,豈不有利可圖?
(程式得以新聞標題、記者、內容關鍵字、網址等,自動向茫茫網際搜尋~回報。
 當然,任何轉貼者,都必須遵守‥標示報名、記者、標題,以及來源網址,
 即使是從其它網誌再轉貼,也不能刪除,以利統計作業。)

 
  阿文曾道‥
「一旦『權利』,變成『權力』,就會變得很可怕!
 可嘆一些作家,將『權利』當作『權力』來使,令人動輒得咎(挨告),
 對於創作而言,實在不是一件好事。」
  君可見‥許多關於「著作權」之新聞——
@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林姓職員,
 因獲得授權,可印製《國中基測網路視訊總複習》之著作;
 卻私下雇請工讀生,前往影印店,影印參考書內容;
 他隨後再控告店家,違反著作權法(重製權),藉興訟以索取賠償金。
@高職生在網誌裡,放了近四百首的流行歌曲、音樂,
 被「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告上法院,
 遭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
@公車司機,開車時,聽警察廣播電台,播放的音樂,被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控告違反音樂著作權(公開播放權),求償七十萬元。
@台灣省野鳥協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先生,到處控告那些‥
 未經授權,而使用他個人的鳥類、生態攝影照片的人,要求高額的賠償金;
 所告對象,包括‥學生、老師、教授……
 前教育部長杜正勝、前高鐵董事長殷琪、企業界名人吳舜文等,也都被他告過。
 插畫家吳智賢,參考他的鳥類、昆蟲攝影照片,因為畫得太像,也被他告侵權。
 後來,反被人告誣告罪,連法官也認為他濫訟。
 他自許為‥維護著作權的「苦行僧」,
 卻只落了個,被人喻為「著作權流氓、著作權蟑螂」的稱號。
 彰化保育人士,認為林英典主張的著作權,只看到「利益獨享」,
 沒顧到「文明共享」,還因而發起,抵制林英典出版品行動。

(以上參閱諸多媒體報導,重新論述。)
 
  阿文深信‥
「人們創作的初衷,不會是為了『名利』,而是為了『分享』——
 為了展現才能,自樂樂人。
 譬如‥孩童喜歡畫畫,所以常畫畫,自己畫得也很高興;
 把畫拿給父母、拿給他人看;畫得好,也就得到讚賞,因而從中,獲得成就感。
 孩童決不會想‥我畫這張畫,可以讓我出名、讓我賺多少錢。」

  可嘆‥
「人長大了,失卻了童心,而變得『勢利』(權勢功利)了起來,
 一切都向『錢』看,變得『唯利是圖』,
 結果‥『利令智昏』,而『見利忘義』。」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播放權)」,還真的造就了許多,不屑於「情理道義」(只想依法行事)的人呢!
 
  阿文認為‥
「有商業營利用途者,都當取得書面授權同意;否則,才算是侵犯著作權法。
 而任何非營利性質之轉貼、引用,都當可以不必,經過授權同意。
@但未註明作者、出處的,即為盜用、剽竊之可恥行為——
 被發現後,經警告,仍不予以改善者,再依違反著作權法論處。
@侵權,固然是不法的事、不對的事。
 但這所謂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放權』,實在有可議之處。
@仔細想來,立意雖然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然而‥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放權,卻也阻礙了資訊、知識的流佈。
 對於著作所有權人,能有多大的助益呢?
 因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放權,
 若與人性、科技對立,終究會失敗的!
@換個角度看,這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放,其實是一種『免費廣告』。
(當然‥必須註明來源、出處、作者等,且非商業營利性質。)」

  怎麼說呢?試問‥
音樂協會,「殺雞儆猴」之後,大家就不再「免費分享音樂」了嗎?
有使音樂光碟的銷售,增加了嗎?
有使得唱片公司、詞曲家、歌手的收入,增加了嗎?
  如何‥與人性、科技對立,終究會失敗?
  先哲所謂‥「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廣告說‥「好東西,要與好朋友分享。」 (自己的東西,要怎麼分享都行;但別人的東西,可就不好隨便拿來分享嘍!)
  這就是人性!人性加上科技產品的幫助——
不能,或者無法「公開傳輸」,大家也就「私下傳輸」了;
不能,或無法在「網上傳輸」,那就在「網外傳輸」了。
  隨身碟,使用便利;智慧手機,容量越來越大——
哪天,幾千百萬首歌,都可以全裝進,一支小小的隨身碟、手機裡面;
要搜尋、播放,都很便利,有多少人,還會願意花錢,買音樂光碟片啊?
(買光碟片,早就變成是一種「收藏」啦!)
  如此人性、科技,阻擋、防止得了嗎?
  屆時,音樂公司,大概也只好多為歌手辦「演唱會」,好收門票賺錢——
為了促銷,於是就‥買票送一張音樂光碟片。
  沖著群眾對「偶像歌手」的喜愛、祟拜,相信開演唱會,會比光賣CD片,還賺得快、賺得多。
 
      *      *      *      *
 
  當網路世界裡的網民、網客們,人人都「守法」了,不再「重製」、不再「公開傳輸」了(拍拍手)——
  屆時,著作權人(著作權協會),也就沒得賺「賠償金」了。
  然後呢?
  著作權人的收入,也就增加了嗎?能靠「授權」,賺到多少錢呢?
 
  很多著作所有權人,總是高喊著‥「使用者付費。」
  好吧!咱們就來談談‥使用者付費。
  因為電腦網路的普及,還有經濟不景氣,致使紙本書籍,市場低落;全國各家書店,收入退減,但每個月,還是得固定支付,一筆店租費、水電費、人事費……
因此,書店經營,每況愈下,越來越感吃不消——
有的乾脆就「結束營業,關門大吉」了。
  阿文於是,出了個主意‥
以後,出版社的書,要想寄放在書店裡出售,都得付「架位租金」——
放在書架上,手拿不到的書,一個月,每本收一塊錢。
放在書架上,手拿得到的書,一個月,每本收三塊錢。
放在入門即可見之處的書,以書背擺放的,一個月,每本書收五塊錢;
以封面擺放展示的書,一個月,每本收八塊錢。
要想放專區,加上海報,特別推介的書,一個月,每本收十五塊錢。(當然,海報是出版社,花錢印製的;若要書店繪製,就得付書店費用。)
  人謂‥「使用者付費」嘛!這樣的要求,豈不合情合理? 再說‥人家書店的店員,每天整理進書、退書;將書上架、下架,也挺費時、費力的——出版社,分擔一些「處置費」,也是合情合情;要不,出版社,就自己派業務員到書店,去整理自己的書吧!
  好啦!出版社為了銷售書籍(至少,當前的庫存書籍,總要賣出去才行嘛),只好配合書店,乖乖付架位租金——儘管書沒賣出去,也得付錢。
 
  諺云‥「羊毛出在羊身上。」
  出版社,額外的增加了支出,錢要從哪裡來呢?
  阿文於是又出了個主意‥
  過去的作家,只要把稿子,丟給書版社,就可以等著「校稿」,校了兩三校之後,完稿了,就可以等著拿「版稅」——有的,新書一出版,都還沒上市,就先拿版稅了。
  現在,可不行啦!因為‥書到書店去寄賣,可得付架位租金呢!
所以‥作家想要給出版社出書,就得自行花「打字費、編輯費、美工費、印刷費、宣傳費」,乃至「倉儲費」——等書真的賣出去了,大家再來分錢吧!
  這下可好啦!等於是作家自己花錢出書,請出版社「經銷」——
作家要想省錢,不想讓出版社賺,自己可以賺多一點,那就自己當編輯、美工……出了書,把書堆在自己家裡,自己當發行,直接找書店洽談「寄賣」去吧!
(當然,也得付書店,架位租金呀!)
  身為作家的,想是也沒那麼多時間、精神,去處理編輯、美工……出書、銷售的事;但想要出書,就得自己花一筆費用——書沒賣出去,堆在家裡,那可不是辦法;因此,出書的意願,也就會降低,乃至於‥根本打消出書的念頭。
  所幸‥電腦網路發達,還有很多網誌、論壇,能夠讓作家們,有個用武之地,好能展露身手,發表自己作品,讓大家欣賞。
  相信‥基於「好東西要與人分享」的人性,任何作家,寫作的也好,攝影、繪畫、雕塑、音樂等等創作也好,總會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公諸於世,讓大家看到,而非只是「閉門造車」,然後「養在深閨、藏諸高閣」,而「敝帚自珍」,在那裡「孤芳自賞」。
  有一天……
  人謂‥「使用者付費。」
  各網誌、論壇,為了「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於是紛紛要使用者付費——
就算一個月,只要一百元,相信很多人,也會因此「懶得再用該網誌、論壇」了。
  如是,作家們,想增加曝光率、打知名度、賣出自己的書,又該如何呢?
自己一人,也花不了,那麼多時間、精神、金錢,去經營很多個網誌、論壇,好能增加曝光率(一篇文章、照片,貼兩個網誌,也就夠累人的了)——
於是,也只好請朋友「幫忙」了‥
「嘿!你的網誌,人氣那麼旺,幫我把文章、照片,貼到你的網誌裡,
 替我『廣告』一下吧!」
  人家憑什麼幫你忙啊?
也許交情好的,可以「免費」,幫你打廣告。
那些交情普通,想賺點外快的,也就會說‥
「使用者付費!要我轉貼你的文章,幫你打廣告,可以!請多少付一些費用吧!」
 
  也曾有人討論‥
「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頁面,還有『庫存頁面』,
 是否構成違反『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有人認為‥
「搜尋過程、結果之重製,或庫存頁面之重製行為,
 只是『程式自動搜尋顯示結果,乃無目的、無經濟意義之複製』,
 故歸類為『合理使用』。」

  倘若搜尋結果頁面、庫存頁面,也算違反「重製權、公開傳書輸」的話……
其實‥網民、網客們,從搜尋引擎、庫存頁面,是受益良多的,若膽敢判之,
違反「重製權、公開傳書輸」,那真的是有如俗話說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現在,只是一些商家,希望「關鍵字」排序,能到搜尋結果的頁首,而付費給搜尋引擎業者,如果有一天——
  各搜尋引擎,為了「響應‥使用者付費」原則,也跟著祭出要求‥
「想要讓本搜尋引擎,搜尋到的網站、網誌、論壇,都要付費用——
 否則‥沒付費的公司網頁內容,乃至於個人網頁,決不會在搜尋結果裡顯示!」

  如是‥網站、網誌、論壇使用者,也紛紛道‥
「我沒有義務,為別人的網站、網誌、論壇,或者文章、圖片、音樂做宣傳;
 所以‥若想從我這兒,以超連結,連到你的網站、網誌、論壇去的,
 有請付廣告費!」

  譬如‥山林中的遊樂場,沿途須設路標、看板,好能導引遊客上門——
路標、看板,設在人家的土地上,豈不須要告知地主、經過地主同意?
地主不缺錢、有交情,或能免費提供,但要是想收取費用,那也是合情合理啊!
  試問‥你願意為了增加曝光率、增加自己網站的人氣,而付費給搜尋引擎業者嗎?又願意付多少錢?(付得越多,搜尋結果,排得越前面。)
  相信‥一般「網民」,也不是為了「營利」,而寫「網誌」,能省則省,會不想付費給搜尋引擎業者;但有營利的商家,這筆錢,恐怕就省不得啦——除非‥
生意早就好到不用再打廣告,可以不必在意‥搜尋引擎,會不會搜到自家網站。
 
      *      *      *      *
 
  回頭再說,關於「音樂著作權」的事。
  影音光碟店,因為生意越來越清淡,於是也比照書店‥
凡寄賣影音光碟片者,得付「架位租金」……
  音樂公司於是說‥
「凡歌手想出片的,得自行支付錄音費……光碟壓製費……」
  電視公司,綜藝節目部,為了增加收入,於是提出‥
凡歌手,要到節目中打歌的,都必須付費。
  廣播電台,也跟著比照辦理——
凡歌手要到節目裡,接受訪談、打歌的,也得付費。
  利用電視、廣播節目,打歌做宣傳,支費一些「廣告費」,這也合情合理嘛!
電視公司、廣播公司,機器設備、人事、水電……什麼都要錢啊!
憑什麼「免費」,讓你唱片公司、歌手做廣告?(以前,還得付歌手通告費呢!)
  諺云‥「羊毛出在羊身上。」
  唱片公司,為了宣傳,相信也不得不支付這筆「廣告費」——
不過以後,每片音樂CD,可要賣七、八百塊錢。(呵呵!這下更沒人要買了。)
  唱片公司,為了宣傳,好提高銷售量,看看百貨公司,乃至於夜市,人潮多,於是就找上百貨公司經理、夜市管理員,洽談道‥
「請幫忙播放一下,某歌手的新歌,好讓大家知道吧!」
  百貨公司經理、夜市管理員道‥
「使用者付費!要我幫忙打歌,可以啊!請支付廣告費!」
 
      *      *      *      *
 
  如果著作權人,在在處處處,都得花錢,為自己打廣告的話——
那麼,所謂‥未經授權,違反「重製權、公開輸權」者,
若能「善解」,其實是一種「免費廣告」,如何不能容忍呢?
  文章、照片、歌曲……作品被人「未經授權」而轉貼、使用了,怎麼辦呢?
一、看看有無註明作者、出處、連結。
  有的話,不妨留言道‥
  「感謝轉貼本人文章、圖片,替本人宣傳。」
  若沒有的話,留言就再加上‥
  「但請標示作者、出處、連結!
   否則,有請刪除本篇文章、圖片。」
二、看看是否為「合理使用」。
  若為合理使用,那感謝他賞識,幫自己打知名度吧!
  若為不合理使用,那就請他改善吧!
三、看看是否為「商業營利性質」?
  若不是,那就感謝他,幫自己打知名度。
  若是,那就通知他‥該文章、圖片,為本人所有,請洽談授權事宜;
  否則,有請刪除該文章、圖片。
四、若對方,遲遲不做改善,再留言「警告」,告之考慮告訴。

 
  世間,不是只有「法律」而已;做人,還當講求「情理道義」——
只要非「故意、惡意」的侵權,還是「得恕且當恕」吧!
  生身為人,是個福報;有智能才華,得以創作,正好對人類世間,文化藝術,有所貢獻——不要那麼‥小鼻子、小眼睛、小肚腸、小家子氣……
被侵權時,正好展現,胸襟器度,進德修福;
如是好風範、好形象,才是人間美談。
 
                   2013.04.07.日 13:07:17 初稿
 

◇潘文良《談公開傳輸權》(2013.04.07.日 13:07:17)
 http://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24236198
◇潘文良《再談公開傳輸權》2013.05.10.五 06:38:04)
 http://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2440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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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台北音樂協會與非法歌詞網站「六一歌詞庫」之協商過程。〈2008.04.17〉
 http://www.mpa-taipei.org.tw/News/content/2008-04-17.htm
◇台灣最大侵權歌詞網站,「六一歌詞庫」關站,
 MPA不排除,對網站負責人,提起告訴。(2008.07.07)
 http://www.mpa-taipei.org.tw/News/Content/2008-07-07.htm
◇著作權流氓,雇人影印再索賠。(聯合報。2011.12.25 02:54)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803114.shtml
◇論搜尋引擎以程式在網路上自動抓取資料時可能面臨之法律.PDF
 http://jlis.glis.ntnu.edu.tw/ojs/index.php/jlis/article/download/48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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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獨樂不如眾樂
 
  《孟子.梁惠王下》‥
  莊暴見孟子,曰‥「暴見於王,王語暴以好樂,暴未有以對也。」曰‥
「好樂何如?」
  孟子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國其庶幾乎!」他日,見於王,曰‥
「王嘗語莊子以好樂,有諸?」
  王變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樂也!直好世俗之樂耳!」
  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其庶幾乎?今之樂,猶古之樂也!」
  曰‥「可得聞與?」
  曰‥「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
  曰‥「不若與人。 」
  曰‥「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
  曰‥「不若與眾。」
 

台長: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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