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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 09:27:35| 人氣40,049|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再談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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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談公開傳輸權

                  ○潘文良 撰

  自從看了「六一歌詞庫」,遭到「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
警告‥違反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事件後,阿文於是將過去,所做的一些「好歌推介」的網頁,全都給下架了——為自己,鏟除「禍害因緣」,免得哪天,也收到一封「律師函」,那就頭大啦!
  有個網誌人氣挺旺的女網友,總喜歡寫些心情故事、散文小品,然後,推介一首相關的歌曲,擺上歌詞,放個影音超連結(有時,是她自己唱的),還配上美美的各類照片(有自己拍的、有朋友拍的,雖然多數會與主題無關),平均二、三、五天,就發表一篇。(目前,文章有一千一百多篇,有擺歌訶的,佔很大部分。)
  阿文看她的文章、欣賞她的照片,卻不由得,擔憂著她所附的歌詞,還有歌曲超連結——哪天,「MPA」興起,又卯起勁來,到處警告他人‥「違反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那她這隻「大雞」,可否逃過,被抓去「殺雞儆猴」的劫難呢?
  我們好心善意地,「免費」為人家打歌做廣告,可是‥人家並不領情——
人家眼裡,只會看到一個「錢」字,管它什麼「情理道義」,一切「就事論事,依法辦理」,正好藉此,來個「以刑事逼民事」,趁機敲一筆,賺個外快也!
  阿文真要勸她‥把那些歌詞、歌曲連結,全都刪了吧!別不捨、別猶豫!
除非‥取得授權,有白紙黑字的「同意書」,否則‥「於法不容」,人家「依法行事」,妳也沒轍——不妨把附有歌詞的文章,全給隱藏起來,然後,試著把每一首歌,都向「MPA」,申請授權看看,好讓他們「煩忙」一陣——要錢才肯授權的話,那不擺歌詞也罷!就讓他們「白忙一場」,一塊錢授權費也賺不到。
  (阿文建議‥所有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當建立、公佈自己所代理的‥
音樂公司、詞曲家、歌手、歌曲名稱、音樂名稱、專輯名稱、年代等等資料庫,擺個搜尋頁面,好讓欲使用者,先自己搜尋,果真屬於協會所代理者,才提出申請授權——省了彼此麻煩。
更當整理、公布,已屬「公共財產」〔著作權已消失〕之歌曲、音樂,
好讓大家,能夠「安心、放心」使用。)

 
  或問‥擺個連結(超連結),也會違法嗎?
  過去(民國九十九年三月),有媒體報導‥
  知名甜品連鎖店「鮮芋仙」,於民國九十七年,受「三立電視公司新聞台」採訪報導,後於民國九十八年間,於「鮮芋仙」的企業網站上,張貼連結,讓網友連結前往,到該報導的頁面。
  三立電視公司認為‥「鮮芋仙」,具有公開傳輸的犯意,因而提出侵權告訴,後來,經和解而撤告,由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表示‥「這項連結,雖然並非下載影音資訊內容,在公司的網站伺服器,僅在網站平台,提供連結;但在三立公司,享有著作權期間,休閒國聯公司,未經授權或同意,此網站連結,公開傳輸,仍違反著作權。」

(參閱2010.03.30。中央社報導。三立控鮮芋仙侵權,和解撤告。)
 
  這電視公司提告,還真是……挺莫名其妙的。
  阿文想問的是‥
「三立電視公司,新聞採訪『鮮芋仙』時,是主動提出採訪,
 還是『鮮芋仙』,邀約採訪?乃至付費請記者採訪?
@若是電視公司新聞部,主動前往採訪——
 鮮芋仙,雖然接受採訪,但能否『不同意』,電視公司,播出該採訪新聞呢?
 因採訪影片內容,當有鮮芋仙的招牌、店面、食品、人員等畫面,及對話內容,
 鮮芋仙是否有權要求‥三立電視公司,當付費取得授權,才得以播出?
 (雖然‥採訪是在幫『鮮芋仙』打廣告,當是很樂意被播出的。)
@若鮮芋仙,付了採訪費,結果‥連在自己網站上,擺著連結,也挨告的話,
 那真的是,有夠倒楣的!」

(一個超連結,連到電視公司的網站,不也是在幫電視公司,做宣傳嗎?
 這樣也在告?
 挺想開罵的,但為避免「公然侮辱罪」,還是「不惡口」的好。)
 
  所幸,目前的司法判決,或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網頁鏈結,都不認為,構成侵害著作權。
  不過‥倘若明知他人網頁,是在提供非法內容(譬如‥未經授權之影音、圖片檔;或兒少色情、毒品販賣、盜版軟體等等),還故意推介鏈結,到該非法網頁時,才會被認為是「非法網頁」之同謀共犯,或幫助犯之行為(為非法網站做宣傳)。
  目前,一大堆影音網站,由網民們,所上傳的歌曲、音樂影音檔,恐怕有不少,都是「違法、侵權」的,是故‥想要連結的話,還是判斷一下,「三思而行」的好——別讓自己,也跟著別人違法而違法;免費為別人打廣告,反而害著自己,何苦來哉?
                    2013.05.06.一 07:53:32
 
      *      *      *      *
 
  網友看了,阿文前面所寫的之後,很明快地,將那些影音連結,全給刪了——
只是‥歌詞還沒刪呢!
  想過去,那個客運司機,因聽警廣所播的「未經授權的音樂」,而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違反公開播放權),求償七十萬元一事——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董事長吳楚楚表示‥
「公車司機,要公車跟協會,取得授權,是這個問題而已!
 有授權,他播什麼東西,都沒有關係;
 他沒有取得授權,他也可以播,但不要播我們管理的音樂。」

(參見2008.10.13。Nownews今日新聞‥
 違反著作權?聽警廣挨告,客運駕駛無奈!)
  所以,若請教那些「音樂著作權代理、仲介」的協會說‥
「我在網誌、文章裡,擺歌詞,違不違反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權呢?」
  他們想必會這麼說‥
「只要有授權,都不違法!
 當然,你要擺什麼歌詞,都沒關係;沒取得授權,你也可以擺——
 但不要擺到,我們所管理歌曲的歌詞就好。」

  可想而知‥目前的流行音樂、歌曲,大多數,都有交給「音樂著作權代理、仲介」協會管理啦!(就算沒交的,也是有著作權人呀!)
  也不知道‥哪些是「著作權已消失」的音樂、歌曲;既未經授權,還是「一刪為快」的好,以免除「後患」也!
  那些「音樂著作權代理、仲介」協會,三不五時,就要上一下新聞媒體,
好提醒民眾‥他們是存在的——
喔!好提醒民眾‥尊重著作權,取得授權,付費使用,是很重要的!
  所以說‥還是狠下心來,把那些歌詞,也都刪了吧!
  刪了,才能「無後顧之憂」也!
  沒必要「免費」幫那些歌詞、歌曲家打廣告,反而為自己,種下禍根啊!
                    2013.05.07.二 07:28:15
 
      *      *      *      *
 
  與「公開傳輸權」,異曲同工的,就是「公開播放權」,兩者可謂「羅天網地」,以保護「著作權」(智慧財產權)。
  有些工人、廠房女工、毆巴桑、農夫、漁夫等等,喜歡一邊工作、一邊聽收音機;乃至公園裡、廟口前的老人家,運動、聊天,也一邊在聽收音機——
音量還會一個比一個大,讓大家也跟著聽。
  根據「客運司機聽警廣而挨告」一事,可知‥
電台主持人,要是一個不小心,播到未經授權的音樂、歌曲,那些聽收音機的工人、歐巴桑……「聽者有分」,也就會全跟著「違反公開播放權」——
要是倒楣,剛好有「著作權代理人」在場,錄音、錄影存證,也就不免挨告。
 
  家喻戶曉、人人會唱的《祝你生日快樂歌》,見《法制晚報》,報導說‥
「美國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樂歌》,以避免侵權。
 華納/夏培爾音樂公司,一九八八年購得了經典歌曲《祝你生日快樂》的版權。
 從此,在影視作品、廣播電台,以及各種公開場合中,使用這首歌曲,
 都要付費。
 任何製造,能夠播放該曲的玩具,或音樂賀卡的製造商,要付費。
 甚至某人演唱這歌時,只要在場的聽眾,有一定數量,
 而且,並非親友,也要付費。
 每年,華納憑藉該曲,能獲得兩百萬美元的版權費。
@在美國,別說歌手,就連餐廳員工,為顧客慶生,
 通常也只喊一句『生日快樂』,很少唱歌,以避免侵權。
@據說‥在電影中,唱一遍《祝你生日快樂》,要支付約一萬美元。
 因此,大多電影裡的生日歌,只有一句,或者乾脆用別的歌曲代替。
 只有在《蝙蝠俠前傳》,這部華納自己投資的電影中,
 這首歌,才難得被完整地,演唱了一回。」

(引用自2012.05.16。法制晚報‥
 美國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樂》歌,以避免侵權。)
 
  而在台灣呢!這《祝你生日快樂歌》,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問答網頁上,寫著‥
「本歌公開演出權,屬本會管理。」
  連唱《生日快樂歌》,也要付費嗎?
  TVBS記者吳御曄,求證刊登網頁的音樂版權協會之後,說‥
「生日快樂歌的歌和詞曲,都屬於公共財,自己唱、請人唱,都不打緊,
 不過,得注意這樣的例外狀況‥
@像這樣的生日快樂歌,如果在小吃店裡面,公開播放的話,
 播放的,剛好是這任何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版權,
 以這間十四坪的小吃店,當作例子,一年就要多付,一千四百元的版權費。
@也就是說‥如果私人演唱,不會構成侵權疑慮。
 不過,萬一店家,使用的音樂版權協會的歌手,或是唱片公司,
 演唱或出版的生日快樂CD,還是MP3,公開播放,
 每年就得乖乖繳授權費;
 收費規則,有法可循,民眾不想掃興慶生,千萬得搞清楚,遊戲規則。」

(引用自2008.10.14。TVBS新聞‥
 〈獨家〉「生日快樂歌」要收錢?查版權,民眾驚!)
 
  或問‥《祝你生日快樂歌》的著作權,什麼時候,才會消失呢?
  但見「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毛慶禎教授」,於《公版著作物》文中言‥
「在KTV及餐廳等公開場合,唱《祝你生日快樂》歌,
 是違反美國著作權法的行為,可能受到全球最大媒體公司『時代華納』的告訴。
 創作於十九世紀的《祝你生日快樂歌》,主旋律有六個音符,歌詞有六個字;
 一九三五年,正式出版時,適用於一九○九年的著作權法,保護期為廿八年,
 可再延長廿八年,應於一九九一年失效。
 一九七六年,修訂後的著作權法,把保護期,延長為七十五年;
 一九九八年,再度修訂的著作權法,又加上二十年的保護期;
 如果沒有新的法律出現,必須等到二○三○年,才能公開演唱,生日快樂歌。」

 
  但看美國,一再修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僅圖利於擁有著作權的某家公司,而罔顧人類之文化、音樂、藝術的共享共榮,實在是挺「自私」的。
  人生,能有幾個「五十年、七十五年、九十五年」,可以等待呢?
  這要如何是好?
  阿文想想‥只要大家,來個「集體創作」,譬如《生日快樂歌》,每個人一句,隨便哼哼唱唱,把好聽的,給記錄下來,剪接好,三兩下,就能創作一首《新生日快樂歌》,開放著作權,誰都可以自由運用,如是取代舊的生日快樂歌——
管它擁有舊的生日快樂歌,五十年、一百年、一千年的「著作權保護期」,從此,舊的生日快樂歌,在「公開場合」中,成為「絕響」,管它著作所有權公司,擁有五十年、一百年,還是一千年的「著作權保護期」,也休想靠它,獲得半毛錢授權費。
 
  美國的「智慧財產」觀念,一向以「錢」(財利)為前提,授權費,往往高得嚇人,譬如‥
  歐美歌手,在演出中,若想翻唱他人的歌曲,就得付出一筆,高額的版權使用費,才能要取得作詞、作曲者,還有著作權所有公司的授權同意書。
  據法制晚報,於《美國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樂歌,以避免侵權》中,報導說‥
「記者從『全美音樂出版商協會』,和『美國錄音產業協會』,了解到‥
 不管是出現在各種商業演出場合的音樂演奏、電影中的音樂選段,
 還是出現在酒吧、KTV,或者是飛機、火車上的音樂,
 都屬於這兩個協會的版權保護範圍之內。
 使用他人作品,都需要向這兩個協會,繳納一定的使用費。
@不過,歌手如果翻唱,其他歌手的作品,尤其是他們不屬於同一唱片公司時,
 其版權使用費,將會相當驚人。

  這「高額的版權使用費」,除了圖利「音著協」(音樂著作權代理協會)之外,如何對「人類音樂發展」,有所貢獻呢?
  呵呵!以後,歌手們,為了「省錢」,都只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
甲歌手,只演唱甲自己創作的歌;乙歌手,只演唱乙自己創作的歌……
甲、乙……死後,九十五年內,著作權屬於「音著協」,因為授權費驚人,
所以沒人願意再翻唱,於是在公開場合中,「絕響」九十五年——
這真的是音樂原創者,所樂見的嗎?
  阿文要是歌手,會寫歌的話,死也不肯將著作權,交給「音著協」代理——
寧願它響遍大街小巷、傳唱千古萬年哪!
 
  說到把音樂著作權,交給「音著協」代理,但看「法制晚報」,於《美國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樂歌,以避免侵權》的報導說‥
「唱了『自己的歌』,張學友演唱會涉侵權。
 唱別人的歌,是侵權,比較好理解,
 但唱自己的歌,也侵權,可能就讓人,難以理解了——
 張學友、蔡琴、Beyond等歌手,都曾因此中槍。
@最冤枉的,還要數歌神張學友,在二○○七年的全國巡演中,
 他演唱的《搖搖、講你知、給朋友、明天我要嫁給你、忘記他、我真的受傷了、
 只想一生跟你走、惡狼傳說》等八首歌曲,被指侵權;
 而張學友本人,還是前三首歌曲的詞作者或曲作者。
@就在這次巡演結束不久——
 音著協代表香港作曲家、作詞家協會的張學友、巫啟賢、劉卓輝、劉諾生、
 潘偉源、古倩敏、周華健、王菀之,八位詞曲作者,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追究張學友演唱會的三個組織者,
 侵犯表演權的法律責任。
#張學友在訴訟中,作為原告,由音著協,代表他向演唱會的組織者,追討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三名被告,賠償音著協九萬元,
 其中,歌曲使用費八萬元,律師費一萬元。」
 (2012.05.16。法制晚報)
 
  在《京華晚報‥張學友演唱會,八首歌曲侵權,三主辦單位被判賠錢》的報導中,可以看到,較詳細的內容。
  阿文想問的是‥
「張學友在演唱會中,所唱的歌,都是三個主辦單位,事先所挑選的嗎?
 抑或,有些是張學友,臨時隨興選唱、應歌友要求而唱的?
 張學友不知道‥所唱的歌,是尚未取得授權的嗎?」

  我們寧可相信‥張學友,要是知道,所唱的歌,未經授權,絕對不會給它唱出來的——若演唱之前,能問一下主辦單位‥「要唱的這些歌,都獲得授權了嗎?」
沒授權,就不唱,豈不省了許多「過患」(過失、後患)?
  我們可以體諒‥張學友「只管唱」,其它事情,沒空理會,全聽安排——
要不然,若知所唱的歌,未經授權,還要給它唱出來——
事後,再以「原告」的身分,去向主辦單位,追討賠償,
這於情理道義而言,豈非「明知故犯」,而有「栽贓、詐欺」的嫌疑呢?
(而三個組織單位,挨告而賠償,則是「活該」!
 因為‥事前既已就使用費,與音著協協商,而未達成協議,
 卻仍「心存僥倖」地使用,以致挨告,也是必然的。)
  看來,歌手若兼作詞、作曲者,想把音樂著作權,交給「音著協」代理時,最好是加個但書‥「在演唱會中,演唱自己寫的歌,無須經過音著協授權。」
以免
「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2013.05.09.四 16:45:20
 
      *      *      *      *
 
  但看台灣,「著作權」之修法,也是越來越「嚴格」——
誠如毛慶禎教授,於《公版著作物》文中所言‥
「以美國利益為前提的智慧財產觀念,運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
 編織成綿密的法網,架構出『智慧付費,才是先進國家』的假象,
 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誘餌,國防軍購大餅的利潤及回扣為蘿蔔,
 輔以301條款的貿易制裁威脅。
 一九八五年以來,我國被迫八度修法,朝向美國著作權法臺灣版的方向邁進;
 整個法案,與臺灣的社會經濟現況背離,
 僅管有心遵守,戒慎恐懼,仍不免誤入法網。」

  如是「網天羅地」的「著作權法」,大家可得戒慎恐懼、步步為營、小心翼翼,以免觸犯「法網」。
  著作權法,還真的是‥越來越趨向於,保護「私利」,而不顧「公益」。
  譬如‥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時事論述之合理使用)‥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前面說得好聽,新聞可以「轉載、公開傳輸」,卻因為加了「但書」,所以‥任何新聞媒體,全都在版權聲明中,加註‥「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一般網民們,轉載新聞,也不是為了「營利」(賺錢),但因未經授權,所以‥說不定哪天,就會挨告呢!
 
  且看「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敬告啟事」中的「敬告」‥
「呼籲所有音樂利用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行業(或個人),無論營利與否,
 凡有後條所述,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並對外傳輸、散布者,
 敬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在使用音樂著作,前應主動向本協會,
 聯繫查詢(詳官方網站「歌曲重製查詢」頁),以取得本協會會員公司,
 合法授權重製(或改作),避免違反著作權法,背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觀其條文,所謂「…等」者,表示還有其他,很多沒想到的,「未及備載」,故可能會讓人「動輒則咎」,如毛慶禎教授所言‥「僅管有心遵守,戒慎恐懼,仍不免誤入法網。」所以‥「無論營利與否」,都當「主動」向該協會查詢,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背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過去,總會看到、聽到一句標語‥「小心!匪諜就在你身旁!」
  現在,可要改成‥「小心!著作權代理人,就在你身旁!」
  想舉辦活動、宴會,既是在「公開場所」,要使用任何音樂、歌曲,最好還是乖乖地,「依法行事」,向音樂著作權代理協會洽詢,該申請授權的,就申請授權,付費使用,得法安心——
前車既覆,後車當鑑!
千萬別心存僥倖,未經授權而使用!
 
  阿文拉里拉雜,扯了一大篇,實在沒完沒了,還是趕緊「煞車」,做個總結‥
「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權、公開播放權,造就許多『著作權流氓、著作權蟑螂』;
 甚至是『著作權騙子(詐欺)』——
 許多使用他人著作者,並非營利目的,就算是『合理使用』,竟也會被告,
 往往不堪,身心煎熬,而以賠償和解了事。
 說個譬喻吧!
@某某森林遊樂園,因於山下,三叉路口,未豎立路標,
 故欲前往的遊客,開車到三叉路口,總要停下車來,向一旁的住戶問路。
 屋主久而久之,不堪其擾,於是‥買了塊板子,做了個路標;
 因有繪畫、美工才能,一時技癢,便畫了某某森林遊樂園的標誌(圖案文字),
 乃至彩色,畫得很像;還附上道路、景點的簡圖;
 為了網民、網客方便,還將它給舖上網。
 沒想到,有一天……
 某某森林遊樂園的經理,找上屋主,告曰‥
『你未經同意,就使用我們的商標、繪製我們的商標,擺在外牆上,還舖上網,
 你違反「商標法、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
 你最好賠償和解,否則就告你!』
 呵呵!這某某森林遊樂園,真可謂‥『得了便宜還賣乖』呀!
@這『公開傳輸權、公開播放權』,
 若著作權人,心胸寬廣一點,
 其實,可視為『免費廣告』——別人既未營利,也就別追究吧!

@期待‥著作權法,能更顧及『公益』!
 凡『未有營利行為』者,都得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當然‥得註明作者、出處等,以示對原作者之尊重與感謝。)
 使用他人著作,凡『有營利行為』者,才須取得授權同意。」

 
                  2013.05.10.五 06:38:04 初稿
 
◇潘文良《談公開傳輸權》(2013.04.07.日 13:07:17)
 http://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24236198
◇潘文良《再談公開傳輸權》2013.05.10.五 06:38:04)
 http://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24407069
 

~~~~~~~~~~~~~~~~~~~~~~~~~~~~~~
■相關連結
◇三立控鮮芋仙侵權,和解撤告。(2010.03.30。中央社)
 http://newsfeed.pixnet.net/blog/post/6305957
◇違反著作權?聽警廣挨告,客運駕駛無奈!(2008.10.13。Now今日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08/10/13/91-2348904.htm
 (原出處,已失連,網上可查到,很多轉貼者,欲查閱者,請自行搜尋。)
◇美國人很少唱《祝你生日快樂》歌,以避免侵權。(2012.05.16。法制晚報)
 http://ent.qq.com/a/20120516/000013.htm
◇〈獨家〉生日快樂歌,要收錢?查版權,民眾驚!(2008.10.14。TVBS新聞)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81014192539
◇張學友演唱會,八首歌曲侵權,三主辦單位被判賠錢。(2008.06.10。京華晚報)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6/10/content_8337009.htm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毛慶禎教授《公版著作物》。2003.09.01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fspd.htm
假司馬中原之名,騙子坑了台大、政大,廿多家影印店。(2012.09.10。東森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910/100510.htm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敬告啟示
 http://www.mpa-taipei.org.tw/bulletin/index.asp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http://www.must.org.tw/
 

台長: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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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菲
阿文
你這一篇文,我完全符合
你在提醒我嗎?
好的,我立刻動手做連結刪除

如果,你並非是說我
為了名哲保身
聽從你的建議
因為阿文是菲菲真正的朋友
為了我好,總是苦口婆心...

謝謝你!
2013-05-06 17:52:59
版主回應
菲菲‥
  是的!原先是直接寫稱呼的,但想想,為了避免「音樂著作權代理、仲介」協會,會「尋(循)藤摸瓜」,只好「姑隱其名」啦!
  菲菲算是「大角」,其他網友,僅是「小角、小小角」——
若真要抓,那菲菲必是首選也! (大角,俗謂「大咖、A咖」也!)
  所以說‥既未取得授權,也只有刪了,才能「無後顧之憂」也!
                  阿文
2013-05-07 07:54:53
(悄悄話)
2013-08-27 20:57:3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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