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尖石鄉在新竹縣境內,是原住民泰雅族密集的都會區,又是未被完全漢化的山地鄉,東鄰桃園復興鄉,連新竹縣關西鎮,西北接新竹縣橫山鄉,西毗連另一原住民山地鄉:五峰鄉。
尖石鄉有七個村落:新樂村、嘉樂村、義興村、錦屏村、玉峰村、秀巒村、梅花村,全境都在高山圍繞中,玉峰村、秀巒村已是在中央山脈深處,全年猶如天然的中央冷氣係"冷吱吱",森林則是不見天日的"黑森林"!玉峰村的司馬庫斯部落幾乎位於新竹和宜蘭交界的深山中,擁有千年以上的神木群。
在往尖石的路線上〔過錦屏村.在錦屏大橋前〕可看見大型雕像.雕像名稱為'瓦旦'.泰雅族語為勇士的意思.瓦旦手指著尖石的方向。
泰雅族是最早具有持槍傳統的原住民,從前以狩獵為生,槍是生產工具,家家戶戶必備。不過這大多是前膛裝火藥的「土槍」。
通常狩獵活動是不定期的,但是在冬天的時候,十二月至二月期間,不舉行狩獵,因為此時樹上無果實,野獸不會出外覓食。大致九月至十二月及三至四月間,為泰雅族人農閒時間,也是狩獵活動的旺季。
他們狩獵的場所以氏族為單位,獵場hanupan有一定的區域,同一氏族共有一獵場。為共分獵肉之團體。泰雅族人入山狩獵,很少單獨採取行動的,他們儘可能找好獵手為其隊員,以同氏族份子組隊出獵的時候較多。組成獵隊人數,通常是六至八個人,多者十餘人組成。
出獵在泰雅族視為聖潔行為,因此必須遵守戒禮:
一、家裏若有人出生或死亡,或田豬生產,則不能參加狩獵獵人入山以後,家中有人死亡時,須派人叫他回來,否則獵人會在山上遭遇意外之事而暴卒家裏頭有孕婦,亦禁忌出獵。
二、對獵人的家人而言~不能掃地不能織布不能到田裏工作不能吃大蒜等具有香味及刺激性的食物不能洗衣服不能借火給別人家人與外人在這段期間內互不往來唯恐別人觸了禁忌,獵具也不許女性撫觸。
狩獵前二、三天即準備裝備,糧食、獵槍、山刀、背袋等。在出發狩獵的前一天晚上,獵人們宿於會所以作夢占。以領隊所作的夢做為獵隊行動的標準,領隊作吉夢就如期出發,反之延後。隊員作凶夢者,須退出狩獵的行列,無夢者仍可去。若凶夢的人超過半數或接近半數,則全隊不去而延期或取消。
出發時也有一些禁忌,如剛開始出發時,有人放屁,稍停再走,如原在早晨出發,可延至下午出發。若有人再放屁,次日去,打噴嚏,亦復如此。路過蛇、鼠,須折返社中,翌日再去。他們在開始走路的一段時間內,不可抽煙,否則會打不中獵物。
普通狩獵七、八天,長的時候有多至十五天者,少的時候則少至五天。獵罷豐收後,大家分配野肉背著返社即將到達村落,他們會以呼聲的長短調來傳達歸來的訊息,並在村落附近能聽度範圍以內須鳴槍報告族人。打獵回來後,則在領隊家前依功分肉,其中首先擊中野獸的獵人,將會先穫得動物的頭、一隻前腳、胸等。
其他部分的獸肉則由所有參加者平分,但狩獵所得的獵肉,在早期的生活中,並不是獨享,參加狩獵的每個人又得將分到的獵肉分給他的氏族成員及朋友,他們不是獨享,而是將所得大半、與自己親友共享,形成一種族人共享的傳統習俗。
自清代從中國大陸輸入火器以來,已以火槍取代弓箭,其後更自行製造土槍,以為狩獵之用。武器獵有時也有單獨行動者。一人攜槍入山,追尋獸跡而獵時稱 maskasang。
泰雅族人在深山裡自製火藥,留用雞糞提煉火藥。泰雅族人收集夠陳年雞糞後,先去除砂石雜物,再置大鐵鍋中,加水、升火,以棍棒攪伴,熬煮一書夜後,濾取上層液體再置大鍋中浸火蒸發待乾燥後,刮取鍋壁上白色的結晶備用。
製火藥最好的木炭是由羅氏鹽膚木悶燒而成,其次是福杉(又叫廣葉杉),這是泰雅族人經驗得來的。
過去原住民在山林中打獵、追殺野獸的狩獵工具獵取野獸為生,像是野豬、蛇類、爬蟲類,以及鳥類等進而填滿肚子,而這些工具包括箭、矛、網子等獵具,但是上述的物品於現今社會眼光看來﹒則似乎又是違反槍炮刀械管制條例的法令,讓許多原住民深感疑惑又無奈,經常被查獲,依法究辦者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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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衛槍枝執照
申請種類 申請規定 處理時限
申請自衛槍枝執照:乙種槍枝、魚槍 1. 填寫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三份,向住所或(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連同保證人住戶或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派出所查核後報請分局審核後轉報警察局查詢有無前科資料符合後即核發自衛槍枝執照列管(註:除申請書貼相片三張外另浮貼相片三張,並繳交執照工本費陸拾元、印花稅票拾貳元)。
2. 如有遺失,應檢附筆錄(或切結書)一份及填報自衛槍枝遺失報告書報局查核後補發執照列管。
3. 承辦單位:保民課及各分局五組 一、警察局隨到隨辦。
二、分局複核限四天轉報警察局。
三、分駐(派出)所審查內容記載期限三天陳報分局。
附註: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申請核發執照,原住民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漁民應檢附漁船船員手冊影本,向住居所所在地派出所,填寫報備書三份逐級轉報警察局查核後發照;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漁槍、刀械:
• 未滿18歲者
• 受禁治產宣告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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