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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1 04:47:57| 人氣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關修正查核冒名進出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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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正查核冒名進出口措施,海關查緝或通關單位發現有冒名情事之嫌者,將依規定辦理追查,並利用情資通報系統通報,以避免查證期間,仍有冒名情事發生。

 依該項措施,海關除加強情資蒐集外,並與檢、警、調及稅務單位聯繫合作交換情資,並加強岸邊(機坪)、船(機)邊抽核作業,發現異常案件(例如艙單申請更改收貨人…等)將加強查核。

 對於C1、C2報單抽核、審核,C3報單查驗前(驗貨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將加強利用查緝走私情報系統查明進口人背景資料。海關另應利用各種場合,公開呼籲廠商多加利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以防止被冒名,並提供檢舉電話鼓勵檢舉不法。

 海關將在每季業者座談會上,對報關業者及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加強宣導「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六條等有關規定,要求正式向海關報關之報關業者,對委任書負有切實核對所載內容之義務,即於接受委託報關文件時(特別是新委託廠商),立即以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經由國貿局網站查得該公司之「廠商基本資料」,再以其中之基本資料向廠商確認,並將受話人姓名、職稱等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若進出口商表示並未進、出口該批貨物時,應立即通報海關查緝,以利共同合作打擊不法,如經查有未配合辦理情事者,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海關對報關、快遞業者加強管理及稽核,並修正相關規定,以防止冒名。

 此外,海關將加強向運輸業者宣導,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艙單更改收貨人資料供海關運用。有關查價案件及事後稽核案,如發現有冒名之嫌者,將依規定辦理追查,如經查確定即利用情資通報系統通報。發現有涉嫌冒名進出口案件,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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