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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6 04:16:21|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陸物品具對臺統戰標誌者應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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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業者注意,具有「中國臺灣、臺灣省」或其他明顯矮化我方的文字或圖樣之大陸物品,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

經濟部修正兩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針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臺統戰標誌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至於其所稱的「明顯對臺統戰標誌」,係指具有「中國臺灣、臺灣省」或其他明顯矮化我方的文字或圖樣。

此外,該部公告修正「定期檢討及建議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附件「建議開放大陸地區物品輸入申請表」內容,並自即日起實施。

經濟部指出,為利於貨品主管機關及產業公會事先掌握申請人針對其建議開放輸入之大陸物品,曾洽詢國內製造業者但未獲供貨或供貨量不足的實情,因此修正「建議開放大陸地區物品輸入申請表」,增列「曾洽國內生產業者但未獲供貨或供貨量不足情形(含需求量、業者名稱、原因等)」欄位,以利各相關單位納入檢討開放與否的考量。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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