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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6 04:15:31|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稅退稅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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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者,免由進口地之海關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規定辦理營業稅退稅。

基隆關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其他營業人或個人進口貨物所繳納之營業稅,因現行營業稅法有進項稅額退抵之限制,仍可依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原貨進口之翌日(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其他營業人或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非屬依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才可辦理。另進口貨物已部分使用,才發現品質不符,而將未經使用部分退運出口,如其符合前開規定者,亦可申請海關退還代徵之營業稅。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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