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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 19:57:20| 人氣2,8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誰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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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志明婚後育有兩男一女,分別是大寶、小寶及美寶,其中大寶因早婚又生了小小寶。今志明意外過世,試問:

1.已經出嫁的美寶,有繼承志明遺產的權利嗎?

2.小小寶是志明的長孫,可以繼承志明的遺產嗎? 

上開兩個問題可以簡化為,女兒或長孫有繼承權嗎?會提出這種問題不難顯見國人普遍還存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1]及「大孫頂尾子」[2]的觀念,在此觀念的潛移默化下,自然會認定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而長孫(長子的長子)有繼承權,但這樣的觀念正確嗎?答案是否定的。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此順序為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而條文中所列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透過同法第1139條之解釋,應以被繼承人為準,即以與被繼承人親等較近者為先。以前開案件為例,大寶、小寶、美寶及小小寶等四人同為志明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以親等遠近來論,大寶、小寶及美寶等三人為志明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小小寶則係志明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在親等較近者為先的情況下,縱使小小寶是長孫,亦無法改變親等較遠的事實,因此也無從以長孫的地位來主張繼承志明的遺產;此外,「直系血親卑親屬」作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條文並未有其他條件的限定,因此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定義並不會因「出嫁與否」而改變,自不足以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繼承人已出嫁為由來否定其依法繼承之權利。

綜上,已經出嫁的美寶為志明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自有繼承志明遺產的權利;而小小寶因其親等較遠,縱使為志明的長孫亦無繼承的權利。


文/李佩珊律師


[1] 比喻女子出嫁後,不再與娘家有任何關係,一切好壞都歸屬於夫家。

[2] 比喻長孫如么兒,故予分財產時也有一份。

台長: 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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