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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4 20:28:12| 人氣1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院總額支付執行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9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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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醫 院 協 會

醫院總額支付執行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

壹、時  間: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地  點:台北長庚醫院中醫大樓地下一樓

(台北市敦化北路199號地下一樓)

參、主  席:張召集人錦文

肆、出席人員:【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吳辦公室主任明彥、吳委員振龍、李委員允文、林委員明桂、邱副召集人文達、姚委員鈺(陳簡任秘書瑞瑛代)、張委員文信(廖副研究員秋鐲代)、張副召集人金堅、張委員煥禎(李院長安仁代)、莊執行長逸洲、郭委員正全、陳委員秀珠、陳委員建立、陳委員星助、陳委員國昭、陳副執行長雪芬、陳委員誠仁、游委員漢欽、童委員瑞龍、黃委員瑞美、劉委員榮宏、謝副召集人文輝、謝副執行長武吉、羅委員永達(蘇院長主恩代)、蘇委員清泉

伍、請假人員:朱委員益宏、江主任委員宏哲、李副召集人良雄、邱副執行長榮章、楊主任委員敏盛、蔡主任委員長海、蕭委員志文

陸、列席人員:林主任委員欣榮(許副院長文林代)、陳主任委員志鴻(李主任麗娟代)、黃顧問明和、林主任淑霞、劉處長碧珠、王秀貞、李巧惠、李宣緯、林淑卿、林富滿、洪湘雅、紀櫻珍、郭家英、葉沁怡、劉秀香、劉冠宜、戴珮如、顏照容、顏玉華、蘇依凡、董家琪、張瓊如


柒、宣讀本會第三次會議紀錄

捌、報告事項

 一、本會第三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人:吳辦公室主任明彥

玖、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攸關「醫院卓越計畫支付原則」之相關議題,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執委會第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2. 攸關六項共通性指標之操作型定義,因作業時間不及,無法及時邀請三層級代表共同擬定之,故本會秘書處草擬一案,提請討論。

3. 依據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決議,本會於訂定監測指標之時,應考量得確保民眾就醫之權利,故本會秘書處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溝通後針對各層級各訂定三項指標是否為執委會各分會共同採用,提請討論。

4. 本計畫之申請期限是否由原訂之六月底,延長至七月底,提請討論。

5. 攸關本計畫之基期年訂定及是否可以「跨季使用」,提請討論。

6. 本計畫之協議書及申請書格式,提請討論。

7. 攸關本計畫之相關說明會、研討會,是否授權由各分會於六月二十五日前舉辦,提請討論。

決議:

攸關是否於下次費協會會議中正式提案將45:55的政策往後挪至年底實施(因現行是於九十三年一月即開始以45:55分割)及是否跨季使用之問題,委員決議:由張理事長、執行長會同三層級代表一同拜訪 陳署長建仁,尋求解決方案。
攸關醫院卓越計畫法源依據,則由本會幕僚單位正式行文至健保局,請其儘速召開相關會議,以完成法律程序。
共通性指標仍維持六項,其他三項指標、基期年及各項指標之閥值,則授權執委會各分會與各分局共同討論。另攸關中區執委會所建議之三項指標,由於其具有參考性,故交由其他各區執委會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共通性六項指標之操作型定義,於一週內由執行辦公室邀請三層級代表共同擬定之。
攸關申請期限,變更為:六月底醫院提出參與意願申請書,於七月底完成申請文件之送審
攸關本計畫之協議書及申請書格式,將放於台灣醫院協會網站上,供各分會委員參考
攸關本計畫之相關研討會,決議由執委會於七月中旬辦理。


提案二

案由:攸關「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分配方案」,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案業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召開之「醫院總額支付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中討論通過,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健保醫字第0九三00五九八五號函送署公告之。

2. 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轉述本會攸關行政院衛生署對本案之建議如下:

  (1) 攸關品質保證保留款的基本獎勵,除原訂之加入TQIP及THIS之外,應再增加其他相關之指標系統,不應只限制在此二項。

  (2) 攸關五項共通性指標部分,建議指標之選擇,應考量可由醫療院所現行例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之資料中計算所得之指標,如此較具客觀性及時效性。

  (3) 指標之選擇,建議可參考「感染控制計畫」中之相關指標項目。

(4) 是否考慮小型醫院;由於小型醫院申報金額比例相對偏低,不易聘請專人使用指標系統,故是否同意在某一申報額以下,保留其品質保證保留款,經彙整後用以舉辦醫療品質相關研討會或研習營等。

3. 針對上述之建議,本會秘書處草擬「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修正案(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攸關基本獎勵加入之指標系統,仍維持TQIP及THIS,由於執委會無法審查,故不同意再另增加醫院自行選擇的其他指標系統。
在選擇五項共通性指標時,同意選擇可由醫療院所現行例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之資料中所得之指標。
攸關指標之選定,授權予執行辦公室主任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溝通。
同意地區醫院在某一申報額下,保留其品質保證保留款,經彙整後用以舉辦醫療品質相關討論會或研習會,決議由地區醫院協會及執行辦公室負責擬案後,提會討論。
提案三

案由: 攸關九十四年醫院部門總額協商因素,提請討論。

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健保醫字第0930009572號函辦理,為應九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之需,敬請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之前提供九十四年醫院部門總額協商因素項目/計畫(草案)之意見,敬請 查照。
攸關此議題,本會秘書處初擬三項討論項目如下,提請討論。
  (1) 新設醫院及新增病床是否另設額外預算

(2) OTC成藥如何排除給付

(3) 台商健保就醫之政策

3. 檢附九十三年度協商因素。

決議:

授權執行長、執行辦公室主任及三層級代表共同討論。
同時考量今年勞退金6%規定,大法官對醫療給付採負向表列,及請專家學者從宏觀面考量醫院總額之成長率。
提案四

 案由:攸關醫院總額支付執行委員會各區分會之費用預算分配,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會業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正式簽訂「九十三年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專業自主事務委託案」。

2. 攸關審查醫師費用如何分配、如何管控,檢附中央健康保險局試算之九十三年一至三月已發生之審查醫師費用,提請討論。

3. 攸關各分區之出席費用如何分配、如何管控,本會秘書處草擬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

攸關行政費用之分配比例,請各分會於一週內提出建議。
審查費用之分配及訂定奬勵方法,請各分會於一週內提出建議。


提案五

案由: 如何確保民眾權益,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決定辦理。

2. 罕見疾病(例如:AIDS、血友病)病人應得妥善照護。

3. 對於部分醫院設立門前診所乙事,請醫院總額受託單位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共同擬定具體解決方案。

4. 成立民眾申訴專線。

決議:

攸關罕見疾病,若過去有協商且已在實行者,則仍維持,但若為新增項目或無協商者,則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行補助實行。
攸關門前診所乙案,授權執行辦公室主任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管處共同討論處理。


提案六

案由: 如何保障偏遠地區「保護級」醫院,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第八十八次會議決定辦理。

2. 中央健康保險局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第一次會議決議:「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再加成30%………」,除此之外,是否仍有其他方式得予以保障,提請討論。

決議:為因應第一次醫療給付協議會議之決議,現行健保局各分局已在調查何謂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及研議相關給付方式,建議可使用該方案。


提案七            提案人∕振興醫院 劉榮宏委員(林淑霞代)

案由: 醫院門住診服務地區分配,依各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的保險對象人數占率,逐年調整之比率是否適宜,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醫院總額支委會第14次會議資料(93.03.24)「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分區總額分配原則及計算公式說明」,醫院門診服務(不含洗腎)地區分配,依各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的保險對象人數占率,由92年的5%調升到93年的10%,並將於八年內逐年調整至100%。住診服務93年直接協定以10%計算。

2. 健保局認為各總額部門均有地區資源分配問題,醫院總額部門亦不例外,故均設有調校公式逐年調整,期將地區投保金額回歸地區運用並降低跨區就醫之醫療資源浪費。然深究西醫基層、牙醫門診、中醫門診等總額部門醫療服務之性質,本質上就是以服務當地之民眾健康為主,跨區就醫之需求相當低;而醫院則是各科齊備,各有專科發展,雖有地區分配調校之必要,然門診服務以100%為最終調校目標,無視民眾因不同健康需求,必須跨區就醫之事實,實有待商榷。又門診服務之「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兩者間的配比定義不明,亦建議應予明確定義。

3. 住診服務表面上雖不針對轉診型態進行調校,然眾所皆知,門診服務是住診服務之門戶,門診轉診型態的調校勢必直接影響跨區住診服務。

擬辦:建議應將門住診服務地區分配之調校因素、調校機制及調校配比,請專家學者就務實情況進行研析,訂定一適當之調校機制及調校閾值,不宜單純訂定逐年調整至100%為止。亦請醫界費協會代表在93年進行94年總額各協定會議中,積極提出疑義尋求主管機關更為明確的說明。

決議:授權執行長與執行辦公室邀請專家學者及三層級代表共同討論。


提案八         提案人:提案人∕振興醫院 劉榮宏委員(林淑霞代)

案由: 如何妥善監控93年總額預算及未來各年度總額預算之總金額,或醫院總額部門之總預算金額,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以往資料顯示,健保局提供之人口數依其時間不同而變異極大,詳如下表,直接影響當季總額預算之金額可達12億之多。

92/2/26 點值管理工作小組中
─91年8月為21880217人

92/4/15 五項試辦疾病計畫
─91年7月為21754228人

91/11/21費協會中
─91年6月為21997166人

兩個月內人口數差異116949人
金額差異1235167963元


2. 目前醫界主要依費協會第80次會議,協商醫院總額部門93年成長項目之附件資料顯示:92年預估投保人數為22,126,497人,醫療給付費用估計值為243,062,111,230元,93年預估投保人數為22,252,842人等資料,推估93年總額預算金額應為254,472,477,025。

擬辦: 健保局目前僅公告93年成長率,並無公告93總額預算金額及成長金額,實不足供執委會全面監控。建議應請健保局公告預估之93年總額預算金額及其計算基準,作為執委會接辦總額之參據,並據此監控93年實際總額支付之變化。而針對94年協商協定之費用成長率,當執行公告時亦應有預算之預估說明,而非只公告成長率。

 決議:

由於資訊不對等,決議由本會幕僚單位正式行文至健保局,要求恢復「醫院總額點值共同小組」。
由本會幕僚單位函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增加醫院列席員額數。


提案九

 案由:攸關醫院總額支付執行委員及其分會之會議議事規則,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醫院總額支付執行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2. 本會秘書處彙整各委員對本會及分會會議規則之建議如下,提請討論。

  (1) 因各分會之組成與模式各自不同,要協調已不容易,請勿再干涉各分會之運作模式,宜授權各分會自行決定。

  (2) 同意秘書處所研擬之支付執行委員會及各分會之會議規則,但 建議修正:

    A. 第五條報告事項之宣讀及確認前次會議紀錄。能將「宣讀」刪除,以節省會議時間。

B. 第十二條分會委員會議列席人員:新增「由分會會議決議之列席人員」。

  (3) 因總執委會不暗各分會狀況,故執委會分會的議事規則與職責應授權各分會自訂之。

(4) 攸關執委會之執行長、副執行長、執行辦公室主任因業務之推動,得出席各區分會會議,而非以列席身份。因執委會已授權於各分會得進行處理相關交辦事項,且於應尊重各分會之考量下,建議執委會之相關人員不應過於涉及各分會討論。

 決議:授權各分會參考前次所訂之規則,自行訂定較詳細分會議事規則,並提報至本會備查。


提案十

 案由:攸關九十三年醫院總額實際操作分配流程圖,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醫院總額支付執行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2. 本會秘書處彙整各委員對九十三年醫院總額實際操作分配流程圖之建議如下及附件七,提請討論。

    (1) 「醫院床數或醫師數規模如萎縮,應酌予減少其總額額度」此條不合理,應以協商額度﹝點數+金額﹞與監測指標為主,做不到自然沒有給付;因為在政策與總額不足的限制下,醫院一定必須配合做減量、縮床的動作,如此規定豈不要求醫院多做但不給付費用,太不合理。如果認定服務是必要的,就應給付費用,既然實施總額就必須接受有限資源下,提供有限服務的結果。

 

決議:待理事長、執行辦公室主任及三層級代表與 陳署長建仁討論後,再議。


捌、臨時動議

提案一

 案由:攸關九十二年之B、C肝炎費用使用況狀,提請討論。

 說明:

  1.現行對於九十二年之B、C肝炎費用使用況狀皆未獲得相關資訊,故建   議應要求健保局提供相關資訊。


 決議:交由資訊共同管理小組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提出要求。


玖、散會(中午十二時)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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