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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8 10:38:09| 人氣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法規定病歷須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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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規定病歷須存七年

  【記者陳章維/台北報導】個人完整病歷在醫療機構變相設定障礙中不易取得,衛生署官員指出除了醫療法規定病患可取得個人病歷外,對於病歷的保管,醫療法也有規定,就是個人病歷至少應保存七年,而未成年者則必須保存到病患成年後七年,另人體試驗的病歷則永久保存。

     衛生署官員指出,對於病歷的保管,醫療法修正規定,個人病歷至少應保存七年,而未成年者則必須保存到病患成年後七年,另人體試驗的病歷則永久保存。

    國內的醫療法是於一九八六年公佈開始實施,期間僅有小幅度修正,不過,由於因應社會的變遷,新修正案內容有較多部分更新,今年四月份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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