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2-04-20 00:36:27|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代言人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無論是「別戀」又兼「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被拘捕」的謝霆峰,抑或是短期之內擔任「百事可樂」新一季代言人、又擠掉章子怡和「聯想1+1」簽約的F4,廣告主花大錢請藝人代言的「高風險」與「高分貝」由此可見。

怎麼說是「高風險」呢?以謝大哥這次捅出婁子的狀況為例,廣告主大概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吧!喜的是如此一來「代言人」的一舉一動定會引起消費者高度的注意,正中了廣告需要曝光與知名度的下懷,只是這樣的注意...是「負面的」,代言人「薄情寡義」、「犯罪」的負面形象怎能不拖累何辜的產品形象。其實過去就發生過很多像這樣血淋淋「悲劇收場」(就是「停播廣告」&「不再續約」)的牽手關係,像是「阿雅姊姊」的疑似派對風波、阿B和B嫂鬧離婚......等,都著實殺得那些找他們廣告代言的廠商措手不及。

那麼,為什麼還有這麼多廣告主願意捧著大把銀子對「代言人」這種廣告策略趨之若鶩呢?原因很簡單,廣告主無非是想藉助「代言人」的人氣,贏得消費者的興趣注意,而圖謀消費者對「代言人」情感認同的同時,當然,進而也希望這群「目標消費者」也對產品的銷售量貢獻一份微薄心力。

是的,「代言人」的慎選,事前是必須經過準確「消費者調查」研究的,消費者行為導向的行銷思考指導著以「目標消費者」出發的搜尋動作。以這次大動作邀請F4代言的「聯想1+1」為例,廣告主無非是打著如意算盤,充分盤算過F4對年輕族群的影響力以及這些「粉絲」的高消費力,再者,更配合企業品牌企圖轉型進攻行動數位市場,F4的「年輕、活力、新世代形象」正叩連了廣告主所欲溝通的「目標消費者」(15-25歲,喜歡音樂、上網、偶像、新潮、時尚等,為聯想評估之主要消費群,同時也是廣告的主要溝通對象)的生活型態與價值觀,於是廣告主祭出「代言人」這張王牌更欲「強化其品牌的新內涵」的策略由此可見。

啟用「代言人」的廣告主,通常都會在簽約契約中下但書,也就是代言期間請代言人「自重」,以消極防範產品受到代言人不良形象影響,通常協議不外乎「不要做出影響品牌聲譽之行為」,其中針對不同代言品牌形象、產品性質,忌諱也會因時制宜不太一樣,東信電訊要求代言人蔡依琳在學校「不能被當」,就是一例。

總結以上,找名人「代言」作為一種廣告策略以及表現形式,若運用得當,得確是一帖「立即奏效」的良藥。借助名人的知名度以及其「品牌資產」,通常能夠迅速引起市場以及消費者的注意力,增加廣告的可看性,但執行「代言人」策略必須基於事前「消費者調查」的準確判斷,也就是了解「目標消費者」的喜好與期望,評估「代言人」與「產品定位」之間的連結度與適用性。(例如,此次聯想找F4代言的決策,是經在解放軍那邊三大入口網站中同時展開的網路調查,百餘萬人參與投票,而F4勝出排名第一。)

2002/04/20 縈

台長: 尚未設定
人氣(1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