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娼妓期末報告
張書豪
南華社會所
一、娼妓概述
前提
娼妓是世界多數國家歷史上都有的,只是由於各國的歷史條件不同,因此其產生的早晚、發展的途徑不盡相同。
娼妓定義
在中國的娼妓有藝妓與色妓之分,而演變至現代社會中的娼妓則主要指以出賣自己的肉體來換取嫖客錢財的典型意義。娼妓也可分為男妓、女妓,但無論是古代或是現代娼妓絕大多數仍以女性為主。
娼與妓的區分
娼專指經營賣淫行業的人,妓則專指被迫出賣皮肉的婦女。
娼妓與娼妓制度
娼妓不過是娼妓制度的一項犧牲品,真正的罪惡淵源是由統治階級創造出的娼妓制度,娼妓制度的核心是把賣淫公開化、合法化。
娼妓的文化
娼妓代表了中國社會千百年來形成的特殊社會階層,娼妓複雜的人生經歷也匯集了中國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某種程度來說娼妓文化等同於中國封建文化的一種濃縮。此外娼妓文化在各朝代之間所留下的文學作品更是貼切的描述出當時社會最為真實的寫照,也佔有重要的地位。
娼妓的起源
1、認為中國娼妓起源於殷商的女巫,也就是宗教信仰下的妓女,為巫娼。
2、認為最早的妓女就為了滿足奴隸主的娛樂需要而產生,為女樂。
3、多種來源說法,認為有可能如同前面兩者所述,也有單純為了金錢的性服務。
二、中國官營娼妓制度的歷史變革
最早的官營妓院
春秋戰國時代齊國管仲首創女閭,為全世界官營妓院的鼻祖。管仲開設國家妓院不僅僅是為了淫樂,更有其深層的經濟與政治目的。
1、課稅以充國庫之用:課花粉稅,如此的作為也確實增加了國庫收入。
2、社會安全閥作用:一方面不要使許多男女有無處發洩性慾的苦惱,另一方面使大量女奴隸得以適當安置。
3、吸引拉攏四方遊士:由於當時社會中許多封建貴族的互相鬥爭,使得戰敗的貴族將許多士拋自民間、自謀出路。又管仲十分重視任賢,並打破了傳統惟親的用人標準,由於這些遊士遠離家庭加上生活放蕩,喜好美色與酒,妓院便成為吸引這群人的最好去處。
4、投齊桓公所好,供其淫樂:齊桓公為歷史有名的好色之徒,儘管宮中妻妾成群但其仍不滿足,總喜歡到外面偷香竊玉、尋花問柳。而管仲此舉正好也投齊桓公之所好。
而在春秋戰國管仲創設妓院之後,許多諸侯爭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名目。
漢武帝確立了營妓制度
1、將強盜或犯人的妻子押送至軍中抑配給軍人當老婆。
2、確立營妓制度,營妓多由女樂、寡婦、罪犯妻女、女俘充當,主要能在軍中提供歌舞表演、賞心悅目,又可尋歡作樂、發洩性慾。
皆為漢武帝為了激勵當時軍人於戰場上廝殺建功,用來鼓舞士氣、優待將士措施。
隋唐開創教坊樂舞制度
隋朝建國之初就開始制訂禮樂,所謂教坊就是教導樂舞、管理藝人的機構,到了唐代宮廷音樂則繼承隋朝的相關貴定進而加以擴大延伸,也因此教坊制度在唐代最為興盛,而在這制度之中擔任演出、歌舞、音樂的事務仍以女伎居多。而教坊妓也憑藉著色藝的高低分為不同等級,例如由低至高為奏彈家(因容貌美麗而入選宮中的平民家女兒)、宮人(教坊中一般的女藝人)、內人(隸屬於宜春院的最高級女藝人)。這些教坊中的女妓主要職責就是在皇家舉行的各種節日盛會與宴賓典禮之儀式上演出音樂、舞蹈、曲藝、雜技等,性的服務則居次要。
唐宋元明時期的官妓制度
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色情行業也亦然如此,因此唐代除了發達的宮妓外社會上還形成了隸屬於各級官府的官妓,這些官妓要在其所居住之處注籍登記,並由地方長官管理,官府舉行慶典宴會時,接待賓客、應酬同僚都要召她們前去歌舞獻藝、陪酒助興、睡覺。當地方官調動工作時,除了交接公職外,也必須把在任的官妓一同交接給繼任者
到了宋代由於享樂意識於當時的興起,因此對於物質和精神享樂的雙重欲求隨即表現於社會的具象,例如飲食業的極度發達、遊樂之風盛行、秦樓楚館林立。
1、酒樓:宋代飲酒非常流行,上自帝王下及士庶都普遍喜歡飲酒。自宋太宗起開始實行官賣酒制度,爾後更設立法條賣酒,於是提倡以售色相輔助經商,更進一步刺激飲酒業的發達。
2、茶坊:如同酒樓一般,宋代也普遍喜歡飲茶,飲茶聚會之餘時有妓女陪聊、唱歌,也有些飲客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期待性的交易,而這些也都是在茶樓的台面下所進行的。
3、歌館:其生態內容與茶坊類似,歌館的等級各有差別,內有歌女、妓女陪伴身旁共度美好時光。
4、妓院:這類的娛樂場所乃是當時富家子弟、文人雅士追歡買笑之地,在宋代官府的糜爛放任下,如此妓院林立的景象日趨嚴重,南宋時期的娼妓業更勝過北宋而有了很大的發展,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5、評花榜:正由於宋代都市以上行業的發達,官私妓女的充塞,社會上甚至有「樓不在高,酒好則名;院不在深,有妓則靈」,也因此社會出現了一種評花榜的現象。花榜對每個妓女都有評語,著墨在於音容、笑貌、身姿、應酬、秉性等女性的魅力,可說是渲染妓女色相的廣告,「一經品題,聲價十倍」
宋代可說是娼妓制度發展的重要時期,承上起下,也開引了後世娼妓的許多規矩與作法。
到了元代的官妓制度在宋代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主要呈現在以下兩點。
1、花捐制度:全國官妓實行統一注籍,分級管理,所有樂人的戶籍都要報教坊司備案,凡是入籍為娼的女子必須納稅,也必須領取執照才可營業公開買賣。
2、當番承應:元朝的官妓制度經營方式採用雙軌制,即既可買賣,又要無條件地應召到管府當番承應,主要有兩種方式,一個是進宮參加各種慶典活動,表演歌舞,所謂教坊承應;二是接待外國使臣。
總觀明朝的官妓雖然呈現衰微姿態,但官妓制度卻仍然持續的發展,也具體的反映在下列層面,京師有教坊,郡縣有樂戶,且朝廷仍然實行宏觀的控制通過注籍稅收間接的管理,官吏狎娼雖有禁,仕紳家居卻仍處例外。
三、家妓制度
家妓即為畜養在家庭中的妓女而非坊間的,家妓多半是能夠歌舞樂曲的,地位則介於妾、俾之間。家妓的出現被視為是宮妓的平民化、擴大化,也被視為是官妓的私有化、合法化。
畜養家妓的風氣流行於兩漢時期,到了魏晉時期由於格外的注重精神生活以及對精神自由的嚮往,因此在社會風範上可見士人行為的放蕩不羈、思想的放任自流、氣質的粗獷浪漫,使得此刻成為畜養家妓的鼎盛時期,到了隋朝的設立教坊後,官妓的興盛對於家妓的風氣有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家妓是私家畜養的女樂、歌舞人,是主人身份地位與財富的重要表徵,也是主人的娛樂與性交工具,家妓也隨著官妓制度的消亡而消亡。
四、中國私營娼妓制度的歷史變革
私妓的經營活動與官妓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經營的性質不同,官妓是由官府直接或間接經營,妓女的存在與活動都是合法的,只不過對於服務的對象有所限制罷了。而私妓則是由私人自發經營的。其次以目的而言官妓主要是為了宮廷及地方政府舉行的各種禮節活動所服務,進而可增加國家稅收,私妓的經營者則以賺錢牟利為唯一目的。另外在經營的秩序上也有不同,官妓隸屬樂籍,朝廷頒佈了一套制度化的模式加以經營,私妓則呈現自發地、分散地混亂狀態。活動方式上官妓是公開的,私妓則必須端視當時政府及社會控制的能力來選擇公開、隱密或半公開。也因此私妓較能貼近我們現代賦予娼妓的意義相符合。
官妓的革除與消亡
清取代明朝後許多的禮儀制度仍然承襲明朝,樂籍與教坊制度也是如此,到了康熙年間時宮廷實行改革,決定整肅娼妓,爾後下令廢除教坊女樂,自隋唐以來的官妓制度也在清朝劃下句點。
清朝私妓的鼎盛時期
至乾隆年間民間的青樓妓院開始公然招客,其更以蘇州、楊州、南京、廣東一帶更盛,但當禁令頒佈時則居無定所、聚散無時,待禁令稍鬆便又死灰復燃。
公娼制的興起與普及
自從鴉片戰爭的戰敗後,諸國列強進入中國沿海的開放通商口,控制海關,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不僅社會發生巨大變革,娼妓業也在此拋棄了以往官妓時崇尚風雅、精於藝曲的風格,轉向為赤裸裸的色情服務和滿足肉欲的現代娼妓制度。
1、由於租界的設立,英法美皆進入中國並設法擴大租界範圍,破壞了中國的主權,也因此社會階級矛盾引發了重大的衝突,太平天國起義攻陷了部分區域並開始實行禁娼,隨後更接著攻打至上海,使得原本於上海的大批妓女只好逃至租界內,也因此受到租界內勢力的保護,使得妓女賣淫開始公開化。
2、公娼制又稱娼妓檢驗制度,即為官府或警察機觀的監督下,妓院由私人開辦,妓女按期接受性病的檢查和按年繳納妓捐,並依條例公開營業。這樣的制度可說是當時的英法美帶進中國的,因此公娼制起源於中國境內的租界而漸漸擴大。
3、警察制度的推行可說是公娼制普及的一大推手,20世紀初袁世凱參照了外國條例擬定出警務章程,成立了正式的警察部隊,在北京施行的公娼制由巡警部發給妓院營業執照,准許營業並按期收取妓捐。按月繳納妓捐的為公娼,反之則為私娼。公娼公開掛牌照章繳稅成為合法妓女,而其繳納的花捐名目繁多,諸如牌照費、局徽、宿徽、筵席捐、銷號手續費。
民國時代娼妓的畸形繁榮
英國學者於1917年對世界八大城市公娼人數與城市總人數的調查中,中國的上海、北京是比例最高的。當然也由於女性儘管有工作但薪資仍然太低因此只好將賣淫當成副業,社會也有類似「無妓不成市」的說法,可見十分諷刺。同樣地娼妓多集中於租界地區,妓院依舊有等級高低之分如大寨、半私明、二四寨、打炮寨等,等級差別反映於其應對的客戶階級和其所學的技藝、儀態等項目。
廢娼運動與娼妓制度的徹底摧毀
1、現代的廢娼運動始於新文化運動初期,有志之士皆以重視娼妓制度對婦女的壓迫之訴求要求廢娼。發起人由1917年李齊民,主要訴求為娼妓為害更勝過鴉片,因此主張嚴禁。隨後便有一連串的廢娼聲浪發起,內容例如娼妓性病傳染問題、禁止人身買賣、建立大型感化院收留退出娼寮的妓女並教導基本的知識與謀生技藝、實行女子強迫教育進入公立學校概不收費。然而這些都被認為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因為主要還是必須把逼著這些婦女不去賣淫不能生活的社會組織做根本的改造。可惜的是在1917後的五年許多廢娼團體的興起,也撰寫許多廢娼的條文,可惜也都是紙上談兵、筆墨運動罷了,但對於此時期婦女解放的思想上也有其必然的幫助。
2、政府警察廳也在這片聲浪中修訂了取記娼妓規則,內容多達49條可說完善,然而禁娼令的發佈卻還是無法使得婦女擺脫妓業,婦女的生計與出路仍然無法得到解決,因此禁娼並沒有得到廣泛的成功,也因此造就了民國禁娼的虎頭蛇尾。
※總之從民國時期的政治制度和社會條件來看,是絕對不可能禁絕娼妓的,這個歷史使命只有等待共產黨領導的新生的人民政權來完成了。
五、補充資料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公娼歷史年表
1820年
清道光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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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開墾,艋舺碼頭為集散地且逐漸形成市街,凹斗仔有多間娼寮設立,台灣藝妲開始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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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
清光緒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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艋舺河床淤積,淡水河航運重心移轉大稻埕,萬華的性產業移轉到大稻埕的九間仔街及六館仔街一帶,藝旦間多至兩百餘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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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據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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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藝妲、娼妓統一管理,集於「貸座敷」營業,艋舺凹斗仔附近被劃為「遊廓」,成為較低階級的娼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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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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艋舺妓女戶設置為台灣公娼制度初始,日籍妓女湧入台灣,日本政府因此開始實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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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25
大正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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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六年底列管娼妓共計420名,健檢累計人數有19632名,大稻埕藝妲最盛期,以兩大酒樓「江山樓」與「蓬萊閣」最負盛名,人說「未看見藝妲、免講大稻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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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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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發動侵略戰爭,日本當局以厲行戰時節約為由,勒令台灣本島酒樓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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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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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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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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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公署宣布廢娼,媒體及輿論不斷反應私娼與性病問題嚴重,從業者向婦女會及民代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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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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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特種酒家暨特種酒家侍應生暫行管理條例」頒行,被政府取締的舊娼館轉換形式,性產業依舊興盛,結果特種酒家小姐也需要接受體檢,亦即變相的公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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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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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 「台灣省管理妓女辦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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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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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登記有案的妓女戶集中在四區,分別為北投區侍應生戶、龍山區(現為萬華區)妓女戶、延平區(現合併入大同區)妓女戶、大同區妓女戶。當時台北市登記有案的妓女戶及人數為—北投區侍應生戶36戶800人,龍山區妓女戶40戶250人,延平區妓女戶44戶500人,大同區妓女戶15戶200人,共計135戶17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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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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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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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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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將公娼館集中萬華區寶斗里與大同區江山樓一帶,寶斗里摩肩擦腫,大同區則觀光客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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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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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繁榮娼館附近夜市生意興隆,六合彩盛行,新式酒家出現,公娼館營業型態轉向單純的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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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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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經濟成長趨緩,公娼館沒落生意大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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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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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通過廢除 「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廢除公娼制度。在廢娼前,大同區江山樓6戶62人,萬華區寶斗里12戶66人,共計18戶1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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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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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娼令正式施行,公娼館拉下大門,公娼在支持團體協助下出面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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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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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訂頒 「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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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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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娼館開始緩衝兩年 。當時大同區僅剩公娼館5戶26人,萬華區8戶38人,共計13戶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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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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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娼館正式走入歷史,宣告台北市性產業全面地下化時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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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網址http://coswas.org/archives/04civilian/1knowledge/post_54.html
一、婚姻的定義
婚與昏同音,原不是指人頭昏,而是古時娶妻是在黃昏時舉行,故稱「昏禮」,也就是「婚」。婚也可指「女方的家屬」,姻則是指「男方的家屬」。因此單由文字上的釋義可知婚姻本為牽涉到兩個家族的事。
Foote(1951)婚姻是一個人和另一個人之間最有利雙方充分發展的一個關係,使彼此在感情上獲得滿足,彼此照顧,同甘共苦。
Stephen(1963)婚姻是一種社會對幸關係的合法化,由一個公開化活動開始,並且準備長時間生活在一起,雙方也對彼此的權利義務及他們共同子女的義務有所瞭解。
Garrett(1982)婚姻存在於全世界每一個角落,它包含了一種穩定的、社會認可的夫妻關係,包含了性關係。婚姻也使子女的出生能夠合法。
Calhoun, Light and Keller(1996)婚姻是對兩個人有關係活動和經濟活動之權利與義務的社會認可。
維基百科:婚姻傳統上是依一定的法律、倫理、風俗或宗教信仰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人際關係,通常與愛情及性行為有關。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夫婦關係。但是其它形式的婚姻也存在,如某些地區或宗教允許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從法律意義也言,還存在同性婚姻。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家庭成立的標誌。
綜合而言,婚姻是男人與女人最親密的結合,是需要社會認可及規範的關係。婚姻應是長時間的,婚姻關係是家庭制度的中心。
二、婚姻的本質
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是男女兩性的生理和心理的結合;從本質上看,是男女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結合。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使兩性結合趨於規範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倫理和法律;現代社會主要是依據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複雜的動機。德國社會學家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娶妻是爲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娶妻是爲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爲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愛情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
三、婚姻的形式
從古至今,婚姻有多種形式出現:
血婚制: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體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過。
偶婚制: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
一夫多妻制:一個男性同時娶多位女性成為他的妻子。雖然古代中國和中亞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經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這兩者仍然有區別。傳統中國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來人則是簡單的多位妻子。
一妻多夫制: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子。藏族曾經存在過這種婚姻模式。
單偶制或專偶制:和單一配偶結婚,併排斥與外人同居,後面一點是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會普遍採用這種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對這種婚姻的形式是否存在仍舊有不同的意見。傳統上,婚姻制度源自於生物的繁衍和後代的養育,離開了生殖,男女的結合只能做為一種「關係」而不是「制度」。
四、中國人特有的婚姻型態及婚姻禮儀
冥婚:未婚夭亡的女子不能享受後代的祭祀因而成為無主孤魂,唯有透過人鬼聯姻的方式,此女子才可能取得在家內應有的社會地位,在男方家中接受祭祀。
招贅婚:女方為了延續香火,或增加女方勞動力,會找家境窮困的男子入贅,這些男子在原生家庭無法繼承家產,有許多兄長的男子較有可能入贅。
童養媳:男方家庭找窮家女兒作媳婦,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在除夕夜送作堆,使其成為正式的媳婦。又稱為小婚。
傳統中國的婚禮可分為三個階段,婚前禮,即定婚,表示對婚姻的慎敬;正婚禮,即成婚,表示夫婦的合一;婚後禮,即成婦之禮,表示婦順之意。
六禮:傳統中國婚姻中的六種禮節或六個程序,分別是
納采,即說媒。
問名,也就是將兩方的家世背景來歷都清楚的說明,考慮雙方的家族狀況。
納吉,男方致送女方家訂婚禮物,即小聘。
納徵,即下聘。
請期,也就是定迎娶日期及相關細節。
親迎,即結婚之日的迎娶。
五、婚姻的特色與變遷
◎傳統中國的婚姻特色
1、親子關係重於夫婦關係:父系重子嗣的結果。
2、夫婦地位不平等:父系原則與重男輕女之下,妻方有類似「貨物」的性質。
3、婚儀具有宗教性與社會性:用以強化夫婦間的關係。
4、權勢階級與庶民階級婚俗差異大:政治上、經濟上所導致生活上的差異造成。
5、婚姻的精神:受到歷代文化的影響,但基本上是重視「仁愛」、「人倫」、「繼嗣」。
◎婚姻變遷的趨勢
1、以愛情為婚姻基礎的現象增加。
2、晚婚代替早婚:婚齡普遍延後。
3、自由戀愛取代了媒妁之言。
4、選偶的範圍擴大:傳統上的限制(門第、同姓)影響漸少。
5、再婚觀念的改變:男女趨於平等,不再強調「從一而終」。
6、婚姻儀禮的世俗化:宗教性降低,儀式強調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契約行為。
7、夫婦關係的重視與平等。
8、教育普及化的衝擊使得女性地位提高及就業機會增加。
9、婚姻以家族結合為前提的因為漸漸式微。
六、歷代中國社會的婚姻方式
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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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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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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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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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與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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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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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合乎禮儀
反對有血緣者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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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尊妻卑與重男輕女
輩份倫理優於性別
一夫一妻(多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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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獲取社會地位與身份認同
廣家族、繁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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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而終
夫可以隨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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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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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合乎禮儀,不在乎婚後是否同住
擇偶不違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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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尊妻卑與重男輕女
要求妻守貞與禁欲淫
一夫一妻(多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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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唯一家族事務
順從親長,延續家族香火
壯大家族勢力與勞動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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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出妻為常見
鼓勵鰥寡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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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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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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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義務
女教是婚姻關係中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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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屬於夫的家族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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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有離婚權,夫權大於妻權
男女皆允許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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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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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干預婚配
主要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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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貞節
婚姻因戰亂產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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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是一種社會責任,有助增強人力,是實踐父權制度的一種孝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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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強制婚配與再婚(戰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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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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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中央統一律法與傳統禮制
禁止姻親與近親婚配,允許同姓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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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配偶懲處
妻通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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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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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丟臉,守節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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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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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婚以父先於母,父可片面取消母所同意之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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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婚前貞操、婚中守貞、婚後守節
夫有捉姦權
官有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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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為財產的聯合與擴張,也是一種利益保障與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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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為士大夫之恥
妻無權提出離訴
妻再嫁視為失節,守貞者為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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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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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滿漢通婚
禁止尊卑、同姓、半血緣、二級血親等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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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要求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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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個人自擇
婚姻應有情感因素
廣家族、繁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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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離異者有損陰德,知欲離而不止者無德
許可離婚適用在夫因妻無子、不孝、個性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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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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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偶不違禁忌
需有法律認可
需合乎日治殖民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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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尊妻卑與重男輕女
輩份倫理優於性別
奉行妻順從即為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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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為家族事務
維護家族結構與功能
廣家族、繁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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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為法律允許
鼓勵男性離婚後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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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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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合乎禮儀,不在於婚姻是否同居
擇偶不違禁忌
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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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尊妻卑與重男輕女
輩份倫理優於性別
奉行妻順從即為婦德
|
婚姻為家族事務
個人自主選擇的生活型態
非人生必經,但是重要經驗
子女是婚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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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為法律允許
重視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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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教社所 黃奕綺
娼妓,這個名詞並不陌生,可能是連續劇、電影常常會有場景是在妓院或青樓內所拍攝,所以久而久之便知道妓女這個行業的工作內容及遭遇。
在這個禮拜的主題,將婚姻與娼妓擺在一起討論,不免讓我聯想到一句諺語,「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著」,好像在外面的野花總是比家花香。當兩個主題擺在一起,就很容易受到比較。
我對於娼妓的歷史並沒有深入的了解,比較有印象的是廢除公娼這個事件。對於廢除公娼,我個人是抱持著反對的態度,因為有公娼的存在,能多少減少一些性侵害的社會事件,對於愛滋病的管制也較今天容易。
雖然有些人認為公娼的存在,會有負面的社會觀感,但當公娼由公家所控管,價格、衛生上便有一定的保障,需要發洩的人,可以花較少的錢洩欲,且對象也較衛生,她們為了「做生意」,必須配合政府的措施,要定期做檢查以及疾病通報。
教社所 何家逸
【有哪一個制度可以這麼不人道?租房子到期可以搬家,買東西不合用可以退貨、換貨。只有婚姻,許多人在年輕矇懂時陷入情網,等忽然在婚姻中甦醒時,已經煮成熟飯,來不及懊悔了。很多人為了子女、也為了社會觀感,只好忍耐一生,湊合過日。】
或許上面那段話是說的太過嚴重,但我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對於男人來說似乎較不人道,對於女人來說似乎有一點點保障的效果,但無論如何,現代社會人人都有自由選擇婚姻的自由,合不來就離婚大有人在,像日本近幾年很流行五十離婚潮,年輕時很多人為了孩子家庭不離婚,到了五十幾歲孩子都大了,離婚開始過起自己的生活,說實在的,要一輩子對同一個人都保持同樣的喜愛感實在是太難了,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喜新厭舊,所以我贊成娼妓或色情行業的存在,那或多或少稍稍可以滿足男人情慾的地方!
教社所陳冠廷
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实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國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實是來源於整個社會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中國古代社會,對於男性實行的是一種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它的限定條件就是:只要是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係就允許;凡是有可能破壞婚姻家庭的性關係,則必定嚴厲譴責與禁止。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也就是說,一個擁有相當的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男人,在家裡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擁有妾(小老婆),擁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 (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他可以只跟妾過性生活(但卻不能因此而拋棄正妻),也可以與婢發生性關係(只要事後把她收房納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卻不能與任何女性通姦,也不能擁有任何現在意義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這是因為,如果女方已經結婚,這就會破壞別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還沒有結婚,她的失貞也會破壞她將來的婚姻,或者使一個其他男人無法找到老婆。
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中國古代是允許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這是因為娼妓的社會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也就是所謂賣身或是養女,不可能與一個有一定財產和地位的男人結婚,充其量也不過是被男人贖身而成為他的小老婆,這些都不違反當時的社會制度,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社會也不會過度干涉。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對於低階層的男人來說,就是明媒正娶一個妓女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只要那個妓女在婚後能夠恪守婦道就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像;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正是由於這樣一種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對於低階層男性來說,娼妓是他們合理合法地宣洩婚前性慾或者婚後剩餘性慾的現成對像,對於那些有錢有勢或者有權有勢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階層來說,娼妓又是他們唯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這是因為在當時天下的所有女人中,唯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書畫、多才多藝、善於交際、情感相對豐富的年輕女性,也唯有娼妓才可能跟他們吟詩作對、縱論經緯、對酒為歌。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總之,惟有娼妓,才可能與他們興趣相投,才可能擁有共同語言和情感交流。為了符合這樣的社會功能,維持這樣的社會角色與社會地位,娼妓都是從小嚴格訓練、不斷篩選出來的。而那些中途被淘汰的,就只能停留在下層或者中層的某個階梯格子裡,唯有那些符合上層男性的社交、消閒、調情、性交四大需求的妓女,才能爬到青樓的最頂層。
社會所 李日新
用網路搜尋本周的主題。出現最多轉載次數的是一篇名為《青樓史——中國古代爲什麽不禁娼?》的文章,內容相當鉅細靡遺地描述娼妓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之中互補的關係:
在中國古代社會,對於男性實行的是一種"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條件就是:只要是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係就允許;凡是有可能破壞婚姻家庭的性關係,則必定嚴厲譴責與禁止。有限定,就必然會有讓步和另外的寬容。那就是允許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正是由於這樣一種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對於低階層男性來說,娼妓是他們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後剩餘性欲的現成物件;對於那些有錢有勢或者有權有勢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階層來說,娼妓又是他們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
看似娼妓對於中國古代社會是一種社會調劑,有其功能性的存在,但在傳統世俗的眼中,娼妓是極卑賤的行業,許多人在娼妓身上需索填補欲望,卻很少把娼妓當成正常人看;娼妓靠肉身改善家庭經濟,卻無法掙脫疾病和罪名戲弄,於是在社會中產生了許多壓抑娼妓的機制:
歷朝歷代都有許多針對娼妓的"就業資格審查",絕不是誰想幹就能幹;而且"逼良爲娼"一直是重罪,一直被嚴懲不貸。…除了這種官方控制以外,當時的以農耕爲主的社會生活形態,也對娼妓業發揮了很大的抑制作用。
中國古代的娼妓業一直有,但是也一直沒有什麽巨大的發展,只不過常常被一些憂國憂民的士大夫們在道德上和國難的意義上抨擊,所以才使後人不自覺地誇大了歷史上娼妓業的規模與影響。一句"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就像後來打不過洋人的敗軍之將卻勇於爲"守節"而斬殺自己的妻女一樣,充分體現了中國文人那種當不上奴才的政治情結和色厲內荏的軟骨頭精神。
綜觀以上說法,娼妓在中國就像是抽水馬桶一樣,它是項偉大的發明,卻鮮少人去注意它;它對於社會非常有用,但人人嫌它髒嫌它臭,著實是像沒爹疼沒娘愛的社會產物。但除了以父權社會的觀點來看娼妓制度,似乎就只能看到事情的一部分,難以窺見這個古老制度的全面。
社會所 龔妍儒
對於婚姻的定義與功能,中外學者各有不同的見解,社會學家、人類學家及法律上對於婚姻的定義與功能有著詮釋。根據法律的定義,我國民法九百八十條的規定,結婚是指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為之合法的結合關係。人類學家對於婚姻的研究視婚姻為社會組織的一種型式,人類婚姻的方式是先民生存的產品和創造,人類歷史中,各式各樣的社會裡也有某種程度和型式的社會組織,而婚姻即是其中的一種,而人類的婚姻型式從最早群婚的形式,到後來發展為對偶婚,最後發展成一夫一妻制。人類學家認為婚姻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社會組織形式,他界定了家庭制度的起始,婚姻決定家庭關係的存在,限定家庭關係中的角色、權利與義務,藉以解決人類共同體生存的一些需要。
婚姻制度對華人社會而言似乎相當重視,現今的婚姻制度備受爭議的一點為「一男一女」之婚姻制度,這使得一些同性戀伴侶無法進入法定的婚姻體系之中。早期傳統的多重伴侶的婚姻制度以不再,一夫多妻被視為男尊女卑的不合理婚姻制度,婚姻對華人社會而言,是家庭組成的開始,也意味著孩童社會化的起源, 我們可將婚姻的功能歸納為五大項:繁衍後代、性需求、心理情感、經濟與社會的功能,因此婚姻制度的確立,該如何的規範是相當重要的。
中國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實是源自於那樣時代環境下的婚姻制度,娼妓是給予男性合法的一個性管道,在不破壞其婚姻家庭與性關係的限制條件下,與娼妓發生性關係,這樣的社會規範,也造就了娼妓低下階層的地位。較低下階層的男性在婚前可藉由娼妓獲得性需求,而對那些上層階級的而言,娼妓是他們合情合理的管道下所擁有的情人,也因如此,娼妓也有分階級,有些娼妓懂得琴棋書畫、多才多藝、善于交際、情感相對豐富,那就會被視為較高階,身價也較高通常較被士大夫那樣高社會地位的所喜愛。
無論是婚姻制度或是娼妓制度,從過去的社會來看,可明顯發現男女地位相當的不平等,雖說在當時的社會對於婚姻與娼妓制度的安排給予合適的評價,但如同之前所炒作的公娼議題,到底該不該給予一個合法的公娼制度,我想這是需要有制度的規劃與協商,才有可能訂定出合乎社會或法律規範的制度。
生死所 魏劭楷
關於中國古代娼妓的記載,早在殷商時期就已經出現,[1]而管仲正式建立官妓制度,[2]其實,管仲設妓院的目的有四:一為國家增加收入、二為緩解社會矛盾、三為吸引游士、四為桓公娛樂;戰國時代因為商業發達與廢滕制[3]的關係,妓開始商品化;漢代出現營妓,[4]就類似今日的軍妓;魏晉南北朝出現家妓;[5]唐代娼妓更為盛行,有「營妓」、「官妓」、「宮妓」等,唐代娼妓不全是賣身的,有才藝居多;南宋已出現專門經營買賣娼妓的「娼儈」;[6]元代出現了外國的妓女,主要是色目人(中亞人種),元代女妓跟唐代一樣,能做詩詞,尤其作元曲唱和者多;明中葉之後,除官妓之外還有私娼存在,國家會針對娼妓收稅,稱作脂粉錢;清代出現私人經營娼妓。
在中國古代的社會中,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對於男性實行一種"有限的性自由",只要是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係是被允許的,亦即一個男人在家裏除了妻子以外,可以再擁有妾與婢,並且在不抛棄正妻的情況之下,可以與妾和婢發生性關係。但是,這樣的情形通常都是發生在比較有經濟能力或是有社會地位的男人,所以對於低階層男性來說,娼妓的存在,等於是他們能夠合理且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後剩餘性欲的唯一管道。
爲了符合這樣的社會功能,維持這樣的社會角色與社會地位,娼妓都是從小嚴格訓練、不斷篩選出來的。那些中途被淘汰的,就只能停留在下層或者中層的某個階梯格子裏,惟有那些符合上層男性的社交、消閒、調情、性交四大需求的妓女,才能爬到青樓的最頂層。特別的是,中國古代的社會為了防止女性自投娼門,歷朝歷代都有許多針對娼妓的就業資格審查,絕對不是誰想幹就能幹;而且逼良爲娼是一大重罪。因爲當這樣的女性一多,相對結婚的男人就變少,沈迷於妓院的男人也會更多,這會威脅到社會的整個婚姻家庭制度。
劉達臨曾經說過文明社會的娼妓制度是以錢來換得性滿足,而野蠻社會的娼妓制度則是為了宗教。娼妓的制度幾乎綿貫了我們的華人社會,記得以前社會還為了公私娼的存在與否而吵的沸沸洋洋,反對的一方主要認為娼妓的存在會敗壞社會風氣,例如助長對性的隨便態度、強化笑貧不笑娼的歪風、衝擊家庭結構、以及對青少年的價值觀會帶來負面影響,特別是一些心智未成熟的少女,更容易因為受不起物質的引誘而出賣自己的肉體;娼妓其實是男權社會利用金錢對婦女的一種剝削,若貿然將娼妓合法化,只會助長這種對女性的不尊重,視女性為玩物的心態,與爭取婦女權益背道而馳。至於贊成娼妓合法化的人認為,看不見並不等於不存在,正視社會問題,有助引導年輕人正確性觀念、成年人能有正常的途徑解決性需要、增加稅收、減少被黑社會操縱,打擊他們的收入來源、有效控制病毒散播、有效保障妓女的人生安全、減少迫良為娼的問題等。
其實,不管是否合法化,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整個配套的措施,想想,中國歷代皆有所謂的娼妓制度存在,也沒有因為娼妓的關係而影響了正常的婚姻制度,重點就在於各代對於所謂的娼妓都有所限制與規範,今天社會上正反兩面的看法都有道理,但是問題還是存在的,如果要解決問題,必須好好思考整體的配套措施,古代合適的方法,因為社會變遷的關係,現代或許無法使用,那就必須找出符合現代社會規範體系下的一套新措施,嘗試解決目前因為娼妓衍生出來的亂象。
生死所 倪啟修
周星馳的電影《濟公》中有個饒富趣味的橋段:張曼玉飾演的妓女小玉被村民們抓去焚燒活祭,後被周星馳飾演的濟公所救,小玉忍不住向他抱怨:「這些臭男人真可惡,平常在床上都說很愛我的!」這時濟公如此地回應:「妳要知道,妓女對男人來說就像是馬桶一樣,用的時候固然很爽很舒服,但他們是不會對馬桶產生感情的!」
的確是很妙的比喻!不管贊成或是反對,娼妓是古今中外一直存在於社會的行業,有這個需求﹝嫖客﹞,就會有人提供這個服務﹝娼妓﹞。中國古代的名人雅士還深以上妓院尋花問柳為風流樂事,文興大發時更會吟詩作詞來歌詠一番,例如北宋詞人柳永便曾寫:“煙花巷陌,依舊丹青屏障,幸有意中人,堪尋訪…青春都一響,忍把浮名,換了淺斟低唱。”道盡其中韻事。而尋芳客與娼妓,兩者之間似乎也不像上述的如此「爽快乾脆」,例如“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范仲淹,他的一名小妾是當時著名的名妓甄金蓮。被視為是偉大的悲觀哲學家叔本華儘管終身未婚,卻與一名歌妓交往了好幾年,還生了一個孩子。甚至在2001年,英國作家奈保爾獲諾貝爾獎時公開感謝那些他經常光顧的妓女們,特立獨行的他認為只有那些妓女們能給他最需要的慰藉,頗具有中國文人的“古風”。
劉達臨在其<禁欲和縱欲>一文中提到:「在這個世界上,存在著一項十分古老的職業,它是那樣廣泛地存在,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和地區沒有;它是那樣的頑固,多少世紀禁而不絕,甚至禁而復熾;許多男子嘴上罵它,心理卻十分嚮往它─這項職業就是妓女。」的確,所謂的娼妓或是性產業,大抵上不脫劉臨達先生所說的,可能是這世上最古老的職業之一,也可能是這世上分布範圍最廣的執業之一。有趣的是,儘管娼妓﹝兩字都是女字邊,可以想像其中所指﹞普遍讓人有不好的印象,被視為敗德低俗,然而在古希臘羅馬,偷情的婦女為了逃避通姦的懲罰,寧可以妓女自居,於是有些婦女跑到警察局將自己列入在冊妓女。她們毫不猶豫地犧牲自己的社會地位,以換取自身情慾上的自由。
從現實的角度來考慮,既然娼妓、性產業如此難以禁絕,能夠歷經千百年而不衰,那麼,它的社會價值是什麼?而又為了什麼,目前大多數的國家雖然明令禁止,卻不完全查禁,寧可睜隻眼、閉隻眼,而不敢使其合法化?
主要的反對聲浪,認為嫖妓活動本身就是個不道德的行為,並且會導致道德禮俗的沉淪,所以萬不可使其合法化。首先,需釐清什麼是“不道德的行為”;再細細思量下,在這過程中,若是兩造你情我願﹝並無逼良為娼之情事﹞,有誰受到傷害了?這種活動不同於侵犯、矇騙、偷竊、強盜、脅迫、恐嚇…等,具有明顯、特定的受傷害者;就效益論的觀點來說,一方面提供了身體與勞動,另一方面提供了報酬,而且在私下、隱密的場所進行,並非在公開的場合來展示,有什麼不妥當呢?其次,若主張性產業會使得社會道德沉淪,或許也太過於一廂情願且毫無根據了。若性產業的開放會造成道德的敗壞,那麼從中國古代來審視觀察,理應可以瞧出端倪,但似乎沒有有力的證據來支持這個論點。
筆者認為,如果人類社會沒有更好的方式來取代性產業的存在價值,那麼性產業的合法化是利多於弊的。第一、藉由嚴格的控管,使得娼妓的健康得到保證,進而保護嫖客的健康,防止性病的蔓延。第二、建立完善的制度,阻絕不良份子的操作,使得產業中的活動符合人道。荷蘭就是一個很好的示範,阿姆斯特丹的紅燈區以其乾淨、舒適而聞名於世;荷蘭政府對於性產業的工作者,也是比照一般的勞工,享有應得的權利與福利。
附錄
世界娼妓權益憲章
國際娼妓權益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Prostitutes' Rights, ICPR)
阿姆斯特丹1985發佈
【法律】
◎去除自願成年娼妓各方面之污名。
◎為娼妓去除污名,並根據一般商業規範第三者。需特別注意的是,現存之商業規範容許娼妓虐待。因此,必須涵蓋特殊條款以防止虐待與污衊娼妓(無論是自營或其他)。
◎強制執行世界各地對於欺詐、強迫、暴力、兒童性侵害、兒童勞工、強暴、種族歧視之刑法,無論是否涉及娼妓。
◎去除可被詮釋為禁止娼妓於國內或國際間結社或旅行自由之法律。娼妓有權利擁有私人生活。
【人權】
◎確保娼妓擁有所有的人權及公民自由,包含言論、遷徙、移民、工作、婚姻自由,並擁有身為人母和失業保險、健康保險及居住場所之權利。
◎對於因身為娼妓或同性戀被入罪,進而被剝奪人權者提供庇護場所。
【工作狀況】
◎不應有內含系統性區分娼妓之法律。娼妓應有選擇工作地點及住所之自由。娼妓能夠在完全自主的情況之下提供服務是相當重要的。
◎應有確保娼妓權益以及可供娼妓們陳情之委員會。此委員會需由娼妓與其他專業人士如律師與支持者組成。
◎法律不應歧視娼妓間為得到高度的人身安全而合夥工作。
【健康】
◎所有女性與男性都應養成定期健康檢查性傳染疾病。由於健康檢查長久以來一直被當作控制並污名化娼妓的方式,而且通常由於成年娼妓比其他人更注意性健康,強迫檢查娼妓是不合理的,除非也強迫所有有性行為的人檢查。
【服務】
◎應該補助逃家兒童就業、諮詢、法律以及住宅等服務,以防止兒童娼妓並促進兒童福利與機會。
◎根據各國內的各項規定,娼妓必須與所有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社會福利。
◎應提供現任娼妓住所與服務,對於希望離職之娼妓應補助再訓練課程。
【稅務】
◎娼妓或娼妓業不應被課徵特殊的稅金。
◎娼妓應視同其他獨立契約者與雇員,繳付一般稅款,並應享有相同福利。
【公眾意見】
◎支持教育計劃,改變對各種族、性別、或國籍的現任或退休娼妓予以污名化及歧視之社會態度。
◎發展教育計劃,協助公眾瞭解常被忽略的顧客,在娼妓現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顧客,如同娼妓本身,不應以道德標準加以污名化或譴責。
◎我們與性產業工作者站在同一陣線。
【組織】
◎支持現任與退休娼妓組織,以實踐上述宣言。
《世界娼妓權益憲章》原文請參照網站
http://www.walnet.org/csis/groups/icpr_charter.html
傳管所 彭智廷
中國文化中以妓女與妓院為主要的愛情或情色文化的發展是常見的,中國的娼妓可以追溯到夏代,已有「家妓」的記載,皇帝至王公大臣,皆蓄有數女樂或家妓,除自己玩弄取樂,可作為禮物送給別人。唐宋時期的娼妓和現在所認知是以賣淫為生的娼妓有很大的區別,當時是青樓女子的稱呼,即歌舞表演中的女演員。「妓」並非「性工作者」的同義詞,在當時大部份意指從事歌舞的樂工藝人;最早的娼字是出現在南北朝,並且在到唐朝以後成為了青樓女子正式的稱呼。唐代是官妓的發展時期,妓女的來源不同,有的從私妓選拔,也有的是老鴇用錢買幼女調教而成,或者以罪人的女眷為娼妓,同時並有官妓的存在。宋代的娼妓制度在沿襲唐代的基礎,私妓更加盛行,明代中期取締了官妓,從此娼妓完全歸私人經營。至清代後,娼妓中不僅出賣色相,明清時期的娼妓活動相當普遍,明代後期的文人謝肇在筆記《五雜俎》中提到:「今時娼妓布滿天下,其大都會之地動以千百計,其它窮州僻邑,在在有之,終日倚門獻笑,賣淫為活。」而且還有賭博、毒品夾雜在圈子。
中國古代社會對於不會破壞婚姻和家庭的性關係就被允許,一個擁有相當的財産和社會地位的男人,除了妻子以外,再擁有妾,擁有婢。只要他願意承認妻子的合法地位就好。社會認可娼妓的存在和男人嫖妓、逢場作戲的風氣,娼妓是他們合理合法地宣泄性慾的女人,不僅是如此,娼妓是懂得琴棋書畫、多才多藝、善於交際的年輕女性,尤其是對於士大夫階級而言,高級的娼妓更可以和他們把酒言歡,和他們興趣相投,有話題和情感上的交流。
如同前述,傳統社會的女性大多沒有什麼才華,夫妻之間的感情生活並不如情侶的浪漫,夫妻之間都只遵循著一定的制度和生活模式,多數夫妻其實並沒有生活上的情趣;而青樓女子充滿著親密感浪漫感可言,除了尋求享樂和刺激的誘惑力,或者尋幾個紅粉知己,失意時在這些女子身上尋其一份安慰,無論這些情感是短暫而不真實的或是當下真實情感的流露,現在的娼妓和客人之間的關係,是否有可能像唐代文人墨客一樣有些心靈交流的機會?一本《一個妓女的驚世自白》書中提到是一本揭露各種不同類型嫖客作風,如果說就要像古人一樣的特徵的話,應該是有著和他們一樣有不被人所接受的部份,可能是內在或外顯的,藉由消費或者習慣不常規化的情感關係來找的藉慰,在身體或者心理上可以再度放縱自己的喜好,這樣對於有些在禮教規範下不知維持情感的人們,是否提供了溫柔鄉或是沉浸於未知的漩窩?
傳管所 黃品瑜
台灣從古早以來一直欺壓女性的權利和剝削女性自我的意識恰恰反應在娼妓與婚姻方面,女人地位的低落,讓許多女人無法在職業生涯上一展長才,唯有提供勞務與奉獻自己的身體給男人,或是生個一男半女的才是男人眼裡的女人。
娼妓中必然有心甘情願服務男人的角色存在,早期更有公娼制度存在,禁止私娼(諸如流鶯),加上台灣更有「笑貧不笑娼」的觀念,在整個社會體制籠罩在這種環境下,貧窮比出賣肉體更可恥,自然有女人甘願在聲色場所工作。軍中更有八三一樂園供平時軍訓苦悶的阿兵哥做為消遣之用,官階較高的軍人更可以使用品質較好的娼妓(如學歷較高),在當時更有許多不懂事的小女孩被騙至這些場合工作,娼妓一天工作量之高,生意較好的娼妓可以接十來個,造成娼妓們性冷感,事實上如果照現在廢除娼妓的制度來看,軍人算是政府部門的公務人員,在以前的軍中卻盛行著這種猖獗的嫖妓風氣,當有未成年女孩被騙至此賣淫時,高階主管不予理會,甚至更有「呷好倒相報」的心態,以一傳十,當被發現時更沒有處份對當初讓未成年女孩賣淫的主管,放任這種惡習,實在令人髮指。
資料中多有作者贊成公娼的存在,他們認為廢除公猖並不會改善整個台灣社會男人淫亂的風氣,因為男人還是認為應酬應該在酒家,有酒店小姐作陪,廢除公娼只是助長私娼的泛濫,更有很多理容店掛羊頭賣狗肉,比起私娼,公娼更有定期的健康檢查,保障了娼妓也保障了嫖客。反廢娼的人認為廢娼制度說廢就廢,根本不顧這些性工作者的飯碗,也沒有留後路給她們,廢娼的人則認為,娼妓原本就不應該存在,既然本來就不應該有的工作,又如何會有「工作權」的問題。
娼妓的問題沒解決,也似乎解決不了,婚姻的問題也向來令人頭疼。且不說法律在婚姻制度中保障的是男人或女人,從古代以來婚姻就從來不是為女人而存在的,或許也可以說就是為女人存在的,看似矛盾的話語,其實並沒有衝突,女人生活在以前,就算是現在也有女人自己這麼認為,她們想著女人的一生就盼嫁個好歸宿,找個好人家結成姻緣,這輩子也算是有個落腳處,棲身之地了;然而,一旦嫁到男人家中,又要遵循著那自古以來的金科玉律-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三從四德才是婦道。古代女人身份低,窮人家更別想有翻身的一天,唯有想著嫁戶好人才有可能飛上枝頭變鳳凰,孰知那三妻四妾的傳統又害慘當時的女性,嫁過去當正門的老婆隨時可能被打入冷宮,比較晚進門的妻妾又沒有身份地位,造成女人殘害女人的局面。
現在的一夫一妻制表面看是保障了古代以來遭受婚姻迫害女性的身份及尊嚴,女人不單不用與其他女人共享丈夫,更有工作的權利。可是,法律真的可以保障婚姻,讓人不會再受傷害嗎?現代女人仍傳承著古代的習俗,嫁了丈夫就要服侍公婆,女人就如當初結婚時娘家潑出去的那盆水,如果非必要,還是有許多女性選擇在家帶小孩,相夫教子,法律的存在,讓女人可以抬頭,有著法律的存在,最起碼是讓結婚的雙方知道有可以行使它的權利,然而,台灣還是有許多女性,為了家庭放棄自己的事業及前途,因為她們認為家庭就是她們的全部和未來。
這由來以久的娼妓與婚姻問題現在無解,也不是一時三刻可以解決得了的,唯有讓社會正視這些問題,唯有透過學者的研究,讓政府實實在在的商討並且定訂一個完善的體制才是解決之道。
傳管所 陳培傑
婚姻制度本是為了保障男女雙方的結合,和維持國家社會之持續,也就是傳宗接代的功能。在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中說明:「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由大法官的解說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現在婚姻制度中的各項「基本功能」。
每個國家由於風俗民情的不同,制度各有不同,或採一夫多妻制,或行一夫一妻制…等不一,大部分父權社會(特別是古代的)都容許一夫多妻,包括古代猶太、傳統中國、穆斯林、很多非洲和玻利尼西亞文化。東亞「一夫多妻制」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對於一個成年男子來説,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正房」、「嫡妻」、「正室」,某些情況有多於一名正妻則稱為平妻。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擁有數量不等的妾,也稱「偏房」、「側室」、「庶妻」,民間俗稱「小老婆」,比妾地位更低的則是寵婢。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須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稱爲「嫡出」,具有正統法理的繼承權利。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稱爲「庶出」,地位較低,妾以較為簡單的儀式所納,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資格繼承家族遺產。婢女所生子嗣則屬於私生子,有時不被視為家庭成員。
在中國封建時代,官員和商人納妾的情況是很普泛的,但對於妾的出身則有著相應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後,1930年公佈《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馬來西亞是首個廢除一夫多妻制的伊斯蘭國家,他們在1990年代停止讓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但對於已有四位妻子的男人,他們的夫妻關係並不受新法例影響;俄羅斯車臣共和國副總理曾說,由於戰爭太多男丁死亡,車臣的人口減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們必須歡迎這個(一夫多妻的想法),因為我們國家有數百萬名孤獨的婦女。」伊斯蘭教為車臣人的主要宗教,《可蘭經》容許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為當時戰亂頻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無人照顧,才會容許多妻,其用意並非鼓勵男性多妻,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負擔供養多於一名妻子,並要對各妻子都平等對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現有妻子的同意。
「一夫多妻制」,在古代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一套制度,如今卻被視為邪魔歪道,以下是上個月的國際新聞:
美警搜一夫多妻教派救52女童
2008-04-06
【明報專訊】美國得州警方與保護兒童部門官員周五在一個主張一夫多妻教派的莊園裏,救出52名懷疑受到虐待的女童,年齡介乎6個月大至17歲。這是美國警方逾50年來對這個屢惹爭議教派作出的最大規模搜查行動。該教派屢捲入虐兒與強迫婚姻風波,教主去年更因協助教友強姦未成年少女而判監。
得州警方周五突擊搜查西部聖安吉洛施萊克爾縣(Schleicher County)的「盼望錫安農莊」(YFZ Ranch),該農莊屬於由摩門教分裂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基本教義派」(FLDS)所有,它提倡一夫多妻制,52歲教主傑夫斯(Warren Jeffs)曾被列為美國十大通緝犯。去年因協助強姦未成年少女罪判囚終身。
教主協助強姦少女囚終身
警方在周一收到線報,指莊內一名現年16歲少女遭受虐待和性侵犯,被強迫嫁予50歲男子巴洛(Dale Barlow),8個月前更為後者誕下一名孩子。警方於周四晚封鎖莊園通道,展開搜捕行動。巴洛是亞里桑那州科羅拉多前市長的兒子,去年在另一宗串謀性侵犯少女案中判囚45天。
警方並未抓獲巴洛,但卻帶走52名女童,最小的僅6個月大。州當局在周五下午取得其中18人的合法監護權,官員稱她們「曾受虐待或有隨時受傷害的危險,留在農莊裏並不安全」。警員同時帶走一批電腦器材、光碟、影帶和照片調查。當局強調,這次行動純粹為了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和疏忽照顧,而不是針對任何宗教。
FLDS在2003年底購入上址建莊園,大批信徒由猶他州遷入居住。莊園中心是一座一道有25米高圍牆的白色石灰岩寺廟,其周圍約有150幢建築物,包括大批宿舍式樓房、一間大會堂,並設有廢物處理系統、發電機等,儼如一個自給自足小社區。
地方官員估計約有150至200人在裏面生活。莊園屢被指涉及強迫少女結婚等非法行動,地方顯貴多伊爾說﹕「我們知道他們違反法律,但總要有人揚手求援和作證,否則我們不能做什麼。那些小女孩都被洗腦,很難知道她們會說什麼。」
「女孩被洗腦 施援無門」
除了上述莊園外,FLDS還活躍於亞里桑那州和猶他州。1953年,亞里桑那州警方在肖特克里克(Short Creek)突擊拘捕了約400名支持一夫多妻制的摩門教教徒,並把236名兒童送進收養院,是美國史上最大規模的拘捕一夫多妻制支持者行動。該教派信徒擔心,最新行動可能是當局加強打擊一夫多妻制的先兆,一些逃離FLDS的前成員則憂慮事件會令該教派更加與世隔絕。
這則新聞的內容就如同翟老師上課時所提及,中國古代道家的男女雙修法是行之有年的一套修練之術,而我們不去深入瞭解期中的歷史脈絡,便擅自用現在被建構的觀點論述之,不知是否有失公道呢?
傳管所 王品昇
台灣早起以來都已婚宴形式來昭告親友結為夫妻,從登記制開始,男女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在法律上才算是正式夫妻。現在台灣夫妻,比以前早期台灣夫妻有所不一樣,尤其女性在婚姻方面擁有較高的自主權,也有自食其力的能力,不再受限男性的主宰。許多小說透露出台灣早期婦女的心酸,台灣作家廖輝英所撰寫的小說《油麻菜籽》,劇情描述台灣女性的傳統婦道觀念,宛如「油麻菜籽」一般僅能隨遇而安,永遠逃不出宿命的安排。婦女在當時婚姻制度猶如樂透一般,沒有選擇的權力,婚姻制度的不完善,突顯當時社會許多弊病,加上當時婦女對於離婚字眼相當敏感,被視為相當羞恥行為。除了身家背景顯赫,有點學歷的女性,其於國中未畢業的女性嫁入婆家,在傳統家中地位相當低。近年來,女性意識抬頭,許多相關法令也紛紛出爐,除了婚姻制度,有關家暴與離婚方面的法條,也保障婦女在兩性婚姻中擁有自身利益,不再受限於男性的壓制,顯然女性地位逐漸提升。
1997年,台北公娼抗爭,開啟台灣妓運。1998年,「第一屆性工作權利與性產業政策國際行動論壇」首次在台灣舉辦,娼妓文化在台灣的政治與社會同時美麗綻放。一直到2006年,日日春共舉辦過五屆的國際娼妓文化節,透過娼妓文化帶領台灣社會穿越人性幽暗的祕道,台灣娼妓的歷史,有著許多心酸交織的血淚故事,當時台灣娼妓大多都基於生活困苦加上無謀生能力,靠著皮肉賣錢。反應出當時社會的落後與無奈,娼妓是否要合法化,在台灣已經吵很多年,在國外這樣行業已經被合法化,尤其在歐洲地區。現代,娼妓不再,但是地下行業依然持續著,援交源於日本高中生賣春,台灣許多女性也效訪。數字週刊這期的報導,有名援交打著政大學生,並什麼都趕玩的標語,在台北打響了名號。這名學生,認為一次交易能賺進3000多塊錢比在外面打工好賺,這樣的價值觀已經扭曲,但是在台灣慢慢發酵,早期的娼妓與現在援交妹相比,都是希望獲的更好生活,但是出發點不一樣,一個是位家庭為了活下去,後者位追求名牌、過物質生活不息犧牲身體換取今錢,但是不變的事人們永遠是『笑貧不笑娼』。
哲研所 張嫻慧
婚姻制度與娼妓制度是衝突的或是互補的?人們一方面推崇婚姻的崇高或純潔性,另一方面卻默視娼妓業的猖獗,箇中道理,耐人尋味。
有人開始質疑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表面上似乎是保護兩人的情愛,可是真的是合乎人性、適合現代社會的制度嗎?為什麼不論中外社會,離婚、外遇事件都層出不窮。道德觀念其實並無一個恆久不變的標準,現在,一句兩人個性不合,即是離婚的原因之一,不論對錯,甚至無關對錯。人們改變了想法,婚姻制度受到新的挑戰與考驗,婚姻行為不再是提供性需要的途徑,傳宗接代也不是婚姻的目的及考量,取而代之的是同居、未婚性行為、濫交……,色情業的發達,性觀念的開放,婚姻以外的性伴侶輕易可得,如此一來,似乎促使結婚的理由,好像只有「愛情」,但是總有人說:兩人既然相愛,何必在乎那一紙結婚證書。結果---結婚也不再是愛情的選擇。
娼妓制度,是當局者無意重視(或表面取締),卻有意縱容(或私下放任)的一種社會營利事業(企業化或個人經營)。舉例而言,走在街道上,不難發現色情行業琳瑯滿目,而且是越夜越美麗;但是警政單位好像永遠不知道,總是要等到所謂一清專案強調掃黑掃黃時,才先通知媒體裝模作樣取締一番或為了績效業績才稍事積極臨檢,等實施期限過了,彼此又相安無事。
婚姻被法律保障、娼妓被法律禁止,二種制度都受法律所規範(許可與禁止),不過,最終發現,法律無法保障婚姻幸福,所以離婚率節節攀升,離婚是合法的,通姦行為有被認為應除罪化的趨勢。娼妓業一再被禁止卻仍不影響其蓬勃發展與多元性,因為禁不了人欲及感官刺激的追尋,並出現娼妓合法化及性工作權利的呼聲及爭議。也許我們不得不承認,時代的潮流導致觀念的變異,婚姻制度與娼妓制度均重新面臨人性的考驗及受到新的檢視。
洪偉晉
警察局的相關業務中讓人鮮少注意的是娼妓登記與管理。此項業務在民國90年精省之後列為地方自治項目,各縣市政府自行頒發管理條例,內容上大致相同。管理目的大致上在於藉由登記管理避免性病的傳播,以及避免有脅迫進行性勞動的情況產生,並藉由透過管理對於保障娼妓的工作環境,及其工作條件。對管理辦法中的第十條,讓大家能對管理辦法中,公娼的合法工作環境有一個模糊的概念。
一、 妓女人數:每一執業臥室,以二人計算,其面積不得小於六‧六平方公尺
◆以一般坪數的算法而言六‧六平方公尺大約等於兩坪,學生套房面積大約為四坪。
二、 衛生設備:
(一) 廁所:應為抽水馬桶,妓女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添置一所。
◆十個人以上才有一個廁所,十個人以下該去哪?十個人一間,應該常塞車吧。
(二) 浴室:應為磁磚並有熱水設備,其面積不得小於三‧三平方公尺。
◆1.8公尺見方,這個看起來還算不錯
(三) 保健室:應具備規定之消毒設備。
◆不知道是哪個規定?消毒什麼的設備啊?
上述規定的空間面積,以人體工學的角度來看,尺度上還算合理。但空間品質與空間的尺度並非有絕對的關連。其他規定看來也過於粗糙,廁所只提及十人以上,妓女戶的人數則是由核定的執業臥室數量而定。簡言之,需有五間執業臥室才能有一間廁所。但並未明定妓女戶最少需要幾間執業臥室方得開業。另外對於保健室的規定也過於模糊。在員警即行業務進行查核時,依現行管理辦法真不知道該如何查核。在第一章第四條便已說明禁止新設妓女戶並逐漸淘汰,或許是因為這樣的目標,才使得之後的法條簡陋不明。而這樣的管理辦法,也可以看出對於該項業務的承攬單位,並非積極的管理,也可以看出政府對於公娼管理的不重視。
今天是陳水扁總統最後一天的任期,或許大家還記得他在台北市長任內廢除公娼的決定在社會上引起一連串的漣漪。就翟老師所言的華人社會對色情的公開與私下原則,公娼是一種衝突感極為濃厚的場域,私下的行為卻必須公開的營利,或許對於權力單位而言,這樣的衝突感,讓權力者感到棘手但卻又無法拋棄。表面上的廢娼維護了檯面上的道德,但廢除的同時轉入地下的娼妓卻又黏乎乎的沾住了這個城市。前台北市文化局長龍應台認為娼妓為人性所需,廢除公娼後並不代表娼妓、色情不再存在,反而是從健康、衛生的轉入"地下化"的、無法管理的私娼領域,而性工作者的人權也將更沒有保障。但就目前可得知的管理辦法而言,娼妓的保障及健康衛生,似乎也沒獲得多少保障,廢娼只是讓弱勢者變的更為弱勢。
南投縣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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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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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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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善良風俗,確保公共安寧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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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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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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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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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妓女:指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 二、 暗娼:指未經登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 三、 妓女戶:指經登記許可提供妓女接客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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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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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娼妓應依下列步驟策劃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 肅清暗娼。 二、 登記管理。 三、 職業輔導及收容教化。 四、 禁止新設妓女戶並逐漸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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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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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清暗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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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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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三、 媒合暗娼賣淫者。 四、 私設娼館者。 五、 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者。 六、 為娼館保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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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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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娼經查獲時,應通知當地衛生機關或指定之醫院、診所予以檢查,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予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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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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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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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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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許可執業之妓女,限在許可證記載之營業場所內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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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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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妓女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衛生主管機關發給之健康檢查表及本人二寸半身照片三張,由妓女戶向該管警察分局申請,並繳驗身分證,層轉本府警察局核發許可證後,方得接客。 前項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換發或補發,停止接客一個月以上或已結婚者,應撤銷其許可證。但停止接客未滿一個月,而經本府警察局備案者,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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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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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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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滿二十歲者。 二、 身有殘疾、患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精神不正常或有精神病者。 三、 現有配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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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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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不得遷移地址、擴大執業場所、改變名稱、轉讓、出租、繼承及變更負責人,違者撤銷其許可證。妓女戶之妓女人數,依核定面積之臥室數定之,並應具備衛生設備,於本自治條例公佈後,由本府警察局通知限期辦理,違者撤銷其許可證。 前項妓女人數及衛生設備標準如下: 一、 妓女人數:每一執業臥室,以二人計算,其面積不得小於六‧六平方公尺。 二、 衛生設備: (一) 廁所:應為抽水馬桶,妓女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添置一所。 (二) 浴室:應為磁磚並有熱水設備,其面積不得小於三‧三平方公尺。 (三) 保健室:應具備規定之消毒設備。 妓女戶應將許可證懸掛在明顯處,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報請本府警察局換發或補發,停業在一個月以上、無妓女執業或自動歇業者,應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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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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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及妓女許可證,每年由本府警察局查驗一次,查驗時間由本府警察局定之;逾期未送請查驗者,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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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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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負責人或其配偶,犯有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或和誘略誘罪受徒刑宣告或受保安處分者,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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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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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門前懸掛綠色燈以為標誌。 二、 妓女六寸半身相片附花名及定價表,應懸掛於戶內明顯處。 三、 戶內應備衛生袋及男女洗滌消毒設備。 四、 被、褥、枕、毯隔日應換洗一次。 五、 供遊客所用之毛巾,每次應煮沸使用。 六、 廁所應打掃、消毒、保持清潔。 七、 設備用具應經常保持清潔。 八、 應接受定期清潔檢查。 九、 應設置住宿遊客登記表,對留宿及晚間零時以後遊客,應予登記,登記表除自行留存一份外,一份送該管警察分駐(派出)所備查。 十、 不得誘迫、質賣婦女為妓女。 十一、 不得扣索遊客贈與妓女之物品。 十二、 不得超過分成規定,剝削妓女之收入。 十三、 不得扣留妓女之許可證。 十四、 不得容留來歷不明之遊客住宿,並應報告警察機關處理。 十五、 不得強迫妓女接客或容留無許可證之暗娼接客。 十六、 不得有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及妨害家庭之行為。 十七、 不得容許接待學生與未成年遊客。 十八、 不得作任何廣告宣傳。 十九、 不得售賣酒菜或在妓女戶宴客。 二十、 不得容留良家婦女及有病妓女在戶內住宿。 二十一、 對遊客不得辱罵毆打等粗暴行為。 二十二、 應責令妓女按照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二十三、 不得僱用未滿二十歲之女子或有犯罪、違法行為習慣者為從業人員。 二十四、 僱用之從業人員應列冊登記,並即日向該管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備案,其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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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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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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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得至戶外拉客。 二、 不得接待學生或未成年遊客。 三、 妓女懷孕或分娩二個月內者,不得接客。 四、 患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不得接客,並應速即治療。 五、 許可證及健康檢查紀錄表,應隨身攜帶備遊客索閱,未經定期健康檢查,不得執業。 六、 不得向遊客索取定價以外之費用。 七、 定期停業於復業前應經健康檢查,始准復業。 八、 接客時應提供保險套,未提供或相對人不為使用時,不得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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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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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轉戶執業者,應先向該管警察分局登記,報本府警察局核備,轉入他分局者,應向原轄分局申請遷出,其有關資料由原轄分局檢送新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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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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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妓女接客收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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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短時(每時段以十五分鐘計算):每時段新台幣六百元。 二、 留宿(以每日零時起至八時止):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收費標準由本府警察局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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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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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供給妓女膳宿者,其接客費按妓女七成,妓女戶三成比例分配之,無供膳宿者,從其約定,但妓女所得不得少於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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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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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所付費用應由妓女收取。妓女戶不得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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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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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應每週健康檢查一次,並每月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梅毒及其他須驗血性病篩檢,由本縣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辦理與列管,並在健康情形紀錄表上註記。 前項健康檢查,必要時由警察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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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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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由警察機關囑託扣留許可證停止執業,並強制治療,非經本縣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恢復健康發還許可證者,不得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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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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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有拒絕接客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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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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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每月有二次以上無故不為健康檢查者,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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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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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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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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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負責人對於妓女不得干涉其婚姻、索取聘金及限制自由。 妓女戶違反前項規定者,除由本縣警察局依法處理外,對於受害之妓女得由警察機關及本縣婦女團體協助,依其志願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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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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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將女子或夫將妻向妓女戶為質押借貸者,應移送司法機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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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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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女子賣淫或為娼者,應由本府警察局查明依法處理外,被害人由本縣婦女教養機構收容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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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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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不願繼續執業者,得依其申請送請本縣婦女教養救助機構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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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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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從良、被收容或救助之妓女,本府社會服務機構、婦女會及就業輔導機構予以協助其技藝訓練或介紹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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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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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新設妓女戶並逐漸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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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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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戶除原許可者,不得新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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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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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公佈前依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已取得登記許可證之妓女或妓女戶得依舊證直接列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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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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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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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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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糾正、限期改善、停止營業或撤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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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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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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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書泓
婚姻在聖經中有著相當深遠的意義,在第三週心得,有分享過婚姻在神眼中的意義,但還是屬於較粗淺的,今天學生分享更為巨觀的角度,談論到婚姻對宇宙的意義。
夫婦成為一體是基督與召會的象徵。(弗五32)
一說到婚姻,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問婚姻的意義到底是甚麼?婚姻的價值到底何在?請記得,婚姻只有在今世,在復活的時候,就不需要婚姻了,那在今世到底婚姻的意義在那裏呢?只是為著這個愛的滿足嗎?或者只是為著傳宗接代嗎?或者在墮落的世界裏,只是為著情慾嗎?到底婚姻的意義何在呢?婚姻不是人墮落之後才有的,乃是人墮落之前,神就為人預備的。
在保羅的啟示裏面表示,婚姻最高的意義就是要作基督與召會的表徵。宇宙中最美的一種關係,最美的一對,最美的團體,最美的團體的彰顯就是基督與召會。只有基督,不夠美;只有召會,那可能只是社交。必須基督與召會!。為甚麼要結婚呢?我要我的婚姻有最高的意義,就是要作基督與召會的象徵,甚至作基督與召會的彰顯,神所要的彰顯通常都不是單個的。因為我們認為的榮耀神都是我個人的,我個人的好就榮耀神,我個人的純潔就榮耀神,但請記得,在聖經裏面,神最喜悅的是所有屬祂的人,團成一個,成為一個團體的新婦。不一定每一個都有才幹、恩賜,但是主最喜悅的,就是祂要得著一個團體的彰顯,這就是約翰福音第十三章:主耶穌對門徒們說:怎麼叫人看出你們是我的門徒呢?不是因為你們的恩賜、口才、個人的傑出,乃是你們若彼此相愛,眾人就因此看出你們是我的門徒。同樣,當我們在一個愛裏,成為一個團體人的時候,祂就要得著我們作祂愛的新婦。這就是主所要的宇宙最高的關係、最高的團體人-基督與召會;基督愛召會,召會服基督。基督的愛加召會的服從,就構成了宇宙的婚姻。
夫婦成為一個完整的單位,也說出基督與召會乃是一個實體。
夫婦不只是兩個人,在神眼中是成為一個實體,同生命、同性情、同形像、同彰顯,這才能成為永世對耦。
夫婦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完整器皿。
婚姻最高的意義是來彰顯基督與召會,婚姻最高的價值就是藉著一同承受生命之恩,這是根據彼得前書第三章:「作丈夫的,要按情理與妻子同住,因為她是軟弱的器皿,你要尊敬她。「第一、你要尊敬她,第二、你要體恤她是軟弱的器皿。但是這一些的認知是為著一件事,他說:「因為她是和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在主眼中,也是歷代的聖徒都承認的一件事,就是一個弟兄在主的眼中是半個人,一個姊妹在主眼中也是半個人,合起來才成為一個人。兩個人合起才成為一個盛裝生命的大碗,盛裝生命之恩。這是婚姻的價值。彼得在這裏又加一句,他說:「如果你有這些認識,有這樣一個積極的態度,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他認為夫妻結婚就是為了一起禱告的,不然,結婚作甚麼呢?在彼得的感覺裏,就是找一個終生禱告的活力伴。四、婚姻是神所賜的,為要產生神人家庭及終生活力伴,成為召會建造的基層。(彼前三7;羅十六3~5)聖經中百基拉、亞居拉名字總是在一起,有時是百基拉、亞居拉,有的時候是亞居拉、百基拉。說到搬家就是亞居拉、百基拉,弟兄名字在前面,因為搬家是政策問題;說到服事,百基拉在前面,因為服事是殷勤、先鋒問題,所以需要姊妹的名字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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