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歹徒當選無效,民主憲政起死回生?聯合報是否高興的大早了?
選舉歹徒當選無效,民主憲政起死回生!【聯合報2007.06.16社論】
高雄地方法院宣判,陳菊當選第四屆高雄市長無效。此一判決不僅影響陳菊與黃俊英二人之是非進退,更有使現今汙濁腐敗的民主憲政起死回生之功。本案合議庭不啻是台灣民主憲政的救命恩人!
謝長廷僅以四千餘票贏得上上屆高雄市長,關鍵在於一捲假錄音帶;後來法官亦認定其假,但謝長廷卻已騙得了選舉的勝利。三一九槍擊案對二○○四總統大選亦有影響,國人皆不相信用死者陳義雄可解釋本案,但陳水扁亦已以不到三萬票勝選,如今即將任滿。陳菊此次當選,又是乘「走路工事件」之勢而起,僅贏一一一四 票;倘若如此這般竟然又令陳菊得逞,豈不是憲政已亡!選舉已死!
最令人憤懣者,是民眾對這類選舉暴徒及騙子完全莫可奈何。最後只能訴諸司法,只有期待司法,但司法何曾還給人民及時的正義?其實,本案宣判前夕,國人皆認 為司法已死,根本無人寄以奢望;如今見到當選無效的判決,亦喜亦驚,已至難以置信的地步!因此,我們要說:本案的判決使瀕臨死亡的民主憲政起死回生,合議庭諸法官不啻是台灣民主憲政的大恩人!
高雄地院宣判陳菊當選無效,但黃俊英所提選舉無效訴訟則駁回。陳菊仍可上訴,若高院維持原判,高雄市長即須重行選舉。茲略論此一判決的法律效應:
選舉若判決無效,意謂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則勢必重選。但若當選人被判當選無效,是否要辦理重選,還要看判決當選無效的理由而定。如當選無效的理由,是 得票數經法院確定判決的事實而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委會即得依法院判定而重行審定,撤銷原當選公告,重新公告新當選人,唯不必重選。但是, 若不是票數的理由,即須重新辦理選舉。
如今,高雄地院判決陳菊當選無效,是因為法官認為投票前夕,陳菊陣營召開的「黃俊英賄選被抓到了」記者會,既與事實不符,且讓黃俊英不及反應,已經是使用 非法手段,影響他人公平自由競爭的機會,構成選罷法當選無效的事由。陳菊本人當時雖未出席記者會,但仍須就此行為負責。因而,若當選無效之判決二審定讞, 即應重選。
法官在此類案件的思維與判斷,可以滋養民主憲政,亦可摧殘民主憲政。本案法官判決理由中指出,在投票前一夜作出這類嚴重指控,讓對手無法反應,是不公平 的、違法的;這讓人想到了三一九案。三一九案雖不是投票前一夜,而是在「前一天下午」,但這種槍擊總統的大案件,絕無可能在十數個小時內獲得澄清,是故當時的情境與今日高雄市長選戰其實是相同的。然而,迄今雖無證據得以指控陳水扁操控槍擊案,唯案發後邱義仁和陳水扁陣營的利用和操作卻是無可置疑的;但是,連宋提出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的官司,如今已全部敗訴確定。可見,法官的判決會造成別若天壤的結果,民主憲政的生死亦捏在法官手中。
再回到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事件」非但使陳菊當選,更因陳菊當選使嗣後的政局全盤改觀。陳水扁一家的弊案彷彿獲得政治特赦,民進黨的改革派則趨於崩解。 然而,影響如此重大的選舉,若竟是以非法手段獲勝,民主之正義如何確保,憲政之公道又如何維護?何況,如今即使陳菊當選無效定讞,但憲政局勢受該次選舉的 影響卻已造成,正義何在?公道何在?
選舉是民主憲政的貞操重地,操弄選舉即是偽造民意、強姦民主。選風愈來愈壞,主因之一是選舉歹徒未受司法懲罰,反而安享非法勝選的果實。寄望高雄地院此一驚天動地的判決,能喚醒司法體系捍衛選舉貞操的良知;必欲使那些選舉歹徒當選無效,才能使民主憲政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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