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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3 21:44:46| 人氣2,540|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洛克的產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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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產權理論>
石元康

一、產權制度的重要性

  產權制度是人類社會基本結構中極為重要的一個項目,歷史上出現過不同的產權制度,這些產權制度是由不同的哲學理論來提供他們理論上的根據。受馬克思主義影響的人甚至會認為產權制度是社會結構中最重要的制度,其他的制度,如:政治制度、婚姻制度,要麼是它的派生物,要麼是人們創造來維護那個時期中該種型態的產權制的工具。洛克在《政府二論》第二論的第五章中,專門集中討論產權的問題。「……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望狀態有著許多缺陷。」(P.231)財產在洛克的政治理論裡佔有中心的地位,可以從他認為人們成立政府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這點得到證明。

  自然狀態是一個前於政治的社會狀態。在我們所處的這個世界中,已經存在著作為道德律的自然法(natural law)在那裡運作,用以判斷道德上的是、非、對、錯。但是,在自然狀態中,沒有一個政治上的權威來判斷及執行這些自然法,因而有許多的不方便,為了克服這些不方便,才共同來訂立一個契約,建立國家。經過人們的授權,國家擔任起判決及執行自然法的權威機構。由此可以看出財產權在洛克的政治理論中的重要性。這種將國家的主要功能視為保護人們的財產的看法,是現代社會出現之後才產生的。
二、洛克財產私有的理據
(一)、洛克產權理論的兩個假設
洛克的產權理論所要處理的問題是:私有財產如何能夠得到哲學上的理據來支持?
  洛克的產權理論被視為是在為資本主義式的產權理論提供理據,私有財產在洛克的理論中是以很特殊的方式出現,之所以會如此,乃是洛克採取的一些假定所引起,這些假定是當時自然法的理論家們所共同接受的一些命題。

  洛克及自然學家們都認為世界是上帝賜給全人類的,當上帝把世界賜給人們時,並不是把世界分別地將它的某一部份賜給某人,而是把整個世界賜給所有人,讓大家去享用這個世界中的東西。因此,世界是全人類所共同擁有的東西。

洛克產權理論的問題是:在沒有得到共同擁有者的同意的情況下,個人如何能夠在道德上找到理據,把屬於大家所共有的東西中的某些部分當為私人所有?

  「可是我將設法說明,在上帝給予人類為人類所共有的東西之中,人們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P233)

這是洛克在第五章論財產的開始就提出的問題,也是他整個財產論所要處理的問題。
洛克理論中的另一個假設是,上帝把世界賜給人們的目的是要大家去享受這個世界中的東西。

  「上帝既將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予他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活和舒適生活的。」(P233-234)

洛克理論中的兩個假定:
1.世界是全人類所共同擁有的東西。
2.上帝把世界賜給人們的目的是要大家去享受這個世界中的東西。

(二)、私有財產權是奠基於自然權利
  洛克的理論被視為是一種自然權利的理論(natural rights theory),其理論的核心為:人有一些與生俱來的權利,它們的存在前於社會或國家。如果我們將自然權利理解為前於政治的權利,則我們可以同意財產權乃是一種自然權利。但是洛克理論中的財產權卻是一種奠基於別的更基本的自然權利之上,更基本的自然權利包括生存權及人身權等,他的產權理論是由這兩種更根本的自然權利推導出私有財產的權利。

  財產(property)在洛克的理論中有兩個用法,一個是廣義的「財產」,包括「生命、自由及產業」;另一個是狹義的「財產」,就是我們日常所謂的「產業」的意思。洛克在第五章中論財產時,所用的「財產」一詞的意思幾乎完全是這個狹義的意思。

洛克的產權論一般被稱為勞動產權論(labor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他的工作是由一些較根本的自然權利去推導出人們擁有私產的權利。
推導過程如下:

1.由於生存權是人的自然權利的一部份,因此,人有權利去做為了維持生存所必要的事情。
2.從世界吸取食物是人生存的必要條件之一。
∴ 人有從世界中吸取食物的權利。

  但是上帝把世界賜給我們時,祂是把它賜給全人類所共同去擁有,那麼當個人從世界中攫取某些東西的時候,他是否需向其他的人徵求同意呢?我們有什麼權利在不徵得別的共同擁有者的同意前,就把他據為己有?
  
  洛克指出,如果一個人在攫取任何東西之前都必須徵別人的同意的話,則在他還沒有完成這項工作之前,自己早就餓死了。上帝創造世界給我們的目的是要讓我們去享受這個世界,祂不可能要我們陷入這樣一個困境裡。因此,人們是應該在沒有徵得別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就有權利去享受世界上的東西的。

  但是,什麼是使得一個人有權利擁有某一項東西的理據呢?什麼使得某一個人與另外一個人之間有所分別以便他有權利擁有某一項東西,而另外那個人則沒有這種權利?石元康認為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問,擁有權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怎麼樣才叫做一個人擁有某一項東西?洛克對這個問題並沒有向的討論。對於不同種類的東西的擁有有可能在性質上是不同的這個問題,洛克也沒有考慮過。

  「野蠻的印地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還是無主土地的住戶,就必須把養活他的鹿肉或果實變為己有,即變為他的一部份,而別人不能在對它享有任何權利,才能對維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處。」(P235-236)

食物及水、空氣等物質,只有當我們吸取它們之後,它們才能對我們構成好處,因此,當上帝把這些東西賜給我們用的時候,他顯然允許我們擁佔它,而且把它們變為自我的一部份。當這些東西能夠對某人構成好處時,他就同時也排除了對別人構成好處的可能性,當我吃了一個橘子之後,他對我造成了好處;同時它對你構成好處的可能性也就被消除掉了。

  但是,並非所有的東西都像空氣、食物那樣,當我們擁佔它們之後,別人就不再有可能享用它了。洛克在這裡並沒有對不同種類的東西做出區別。從上面的那段話,我們可以得出所謂擁佔權是一種排除別人從該項擁佔物得到好處的權利。當我擁佔一個蘋果之後,你當然不可能再擁佔它,當我擁佔一塊土地之後,他所表示的是,你不能在未得到我同意的情況下,從其中取得好處。所以財產權基本上是一種排他的權利。

(三)、洛克的勞動產權論(labor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上帝把世界上的東西賜給全人類所共同擁有,一個人憑什麼可以擁有全力去排除他人享受呢?由於上帝把世界賜給人們是要他們去享受的,而食物這一類的東西只有在個人擁佔的情況下他才能享用它們,因此,上帝也一定贊成人們去把它擁為己有。

這裡的問題:什麼東西使得一個人與別人有所區別,而這個區別可以給他權利去擁有某項東西?洛克指出,這個區別項就在於勞力(labor)。當一個人在某項東西中加入自己的勞力時,該項東西就應該是屬於他的,他與別人的不同就在於該項東西中有了他的勞力。

  「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以及它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他成為他的財產。既然是由他來使這件東西脫離自然所安排給他的一般狀態,那麼在這上面就由他的勞動加上了一些東西,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因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麼對於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P237)

  為什麼當某個人摻入了他的勞力在一項東西之後該項東西就是屬於他的?這是由於勞力是屬於人身的一部份。當我使用我的勞力去擁佔某項東西時,它是我的智力與體力的具體表現,而我的智力與體力是只屬於我的所有的財產,因此,當我把勞力摻入某一樣東西之後,它也就有了我的成分在裡面。因此,它也就該是屬於我的。洛克還指出,一項產品的價值,百分之九十,甚至百分之九十九是來自勞力的。由於勞力賦予產品的價值所佔的比例之高,因此,該產品很自然地也就該屬於那個在產品中摻入勞力的人所有。這就是有名的勞動價值論(labor theory value)。

洛克的勞動產權論碰到的難題:
  勞力區別了兩個人與一項東西的關係,一個在該項東西中摻入自己勞力的人有權擁有該項東西,而沒有在該項東西中摻入勞力的人則沒擁有該項東西。但是怎樣才算在一向東西中摻入了勞力呢?把一個蘋果採來吃掉或是把一片荒田開墾成良田當然算是摻入了自己的勞力,但是如果只是用手摸一下一個蘋果算不算摻入了自己的勞力?或是每天在一片土地上散步,走出一條路來,算不算摻入了勞力?石元康在本篇中不討論洛克的這個問題。

  如果一個人在把本來屬於大家所共有的財物佔為己有之後,如果對別的共有者在造成了較為不利的處境,則其他的共有者很難同意他有權擁有該項東西;雖然他在該項東西中加入了自己的勞力,大家很自然地會認為他一開始就沒有全力去從事這項活動。然而,人不可能不從事一些私自攫取的工作,因為如果不這樣做的話,他不可能活下去。

  洛克為此提出了兩項限制,這兩項限制是對於攫取或擁佔行為的限制,第一個限制是足夠條件(sufficiency proviso),當他把一項東西據為私有時,他必須留下足夠並且與以前一樣好的東西給大家;第二個限制是毀壞條件(spoilage proviso),由於上帝把世界賜給我們的目的是讓人們去享用它的,因此,一個人沒有全力去浪費它。任何擁佔的行為,如過違反了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就不能給擁佔者帶來對該物的所有權。
三、
  這兩項對私自擁佔的條件對於私有財產的累積的數量顯然會構成很大的限制,它是自然法的一部份,不僅在自然狀態中有效,同時在人類進入社會之後仍然有效。如何能夠超越這兩項限制?如何能夠證立人們有無限累積的權利?洛克用以建立資本主義式產權的方式是歷史式的,他指出人類在歷史上如何超越了那些對產權的限制,並且這種超越的辦法沒有違犯自然法。

(一)超越不准浪費(毀壞)限制:
  金錢的發明是超越這個限制的充分條件,在人類發明金錢之前,不准浪費這條自然法對於人類能夠累積的財產給予很大的限制,一個人能夠消耗的食物是有限的,即使他有能力採集比他能夠享用的多,基於這個限制,他如果讓那些超過他所能消耗的食物腐敗掉,他就沒有權利擁有這些食物。

由於金、銀等人們作為貨幣的東西不會腐敗,因此,如果一個人用他的食物或土地去換取金錢,則他並沒有違犯不准浪費這個條件。一塊金子或銀子之所以有價值,是由於人們同意它們具有價值,人們有了這個同意,不准浪費這項限制也就被超越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不准浪費這個規則本身並沒有因人發明金錢而變得無效,而是金錢的發明使得人們可以不再違犯這項規則,且人們可以在不違犯不准浪費規則下做無限制的財產累積。

人財富的累積的數量的道德限制不是看這個累積的數量本身有多少,而是看一個人的累積是否造成浪費。如果他沒有造成浪費,即使他累積得再多,道德上他也沒有犯錯,他的累積是被允許的。金錢的發明使得人類可以做無限制的累積,因此,資本主義式的無限制累積財富的制度在道德上也變得可以被接受。

麥克弗森:
「但是事實上論財產那章做了一些更重要的事情:它取消了自然法對於個人自然財產權的限制。洛克的驚人的成就就是把財產權建基在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上,然後將所有自然法對財產權的限制取消。」(P241)

金錢的發明不僅只是使得無限累積成為可能,它更會使人產生無限累積的慾望。如果只是把金錢視為是一種交換的媒介的話,人類無限累積的慾望也不容易發生。當我們把金錢本身視為資本,也就是一種能夠再生產的工具時,累積金錢才會給人帶來財富,而這才是資本主義制度之下人們對於金錢所持的觀念。洛克是一個重商主義者(mercantilist),重商主義對於黃金的累積的看法正是它可以促進及增加貿易。

如此一來,金錢的發明使無限累積成為可能,又促使人有無限累積的欲望,而且它使無限累積在道德上變得可以被接受,資本主義的精髓都已經具備。

(二)在金錢沒有發明,人類沒有無限制累積的欲望之前,一個人想要佔為己有的東西及能夠佔為己有的東西是極為有限的,並不會因為一個人的佔有某些東西之後而使得另外一個人沒有與以前一樣好的東西,故也不會違反「留下足夠與以前一樣好的東西讓別人去享用」這個限制。金錢的發明使這點有改變,由於人變為有權利及可能去做無限制的累積,一個人在做了佔有之後,他所留下給人家的不一定能像在他佔有之前那麼好了。

「而我敢大膽地肯定說,假使不是由於貨幣出現和人們默許同意賦予土地以一種價值,形成了(基於同意)較大的佔有和對土地的權利,則這一所有權的法則,即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佔有多少,會仍然在世界上有效,而不使任何人感受困難,因為世界上尚有足夠的土地供成倍居民的需要。」(P242-243)

要決定是否與以前一樣好,這是一個經驗性的問題,我們必須找出人類一開始在世界上所處的狀況是怎麼樣的,然後才能決定在某人從事了某項擁佔之後,他所留下給別人的是否還是與以前一樣地好。我們沒有辦法很精確地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假如在允許無限制累積之後有些人變得沒有任何可以維持生活的生產資料的話,這種情況對他們而言,當然不可能向是以前那麼好了。那麼是否造成這種境況的擁佔性活動就該被禁止?對於違反足夠條件的限制該如何處理?

  關於這一點,我還是要補充說,一個人基於他的勞動把土地規劃私用,並不減少而是增加了人類的共同積累。因為一英畝被圈用和耕種的土地所生產的供應人類生活得產品,比一英畝同樣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蕪不治的土地(說的特別保守些)要多收獲十倍。所以那個圈用土地的人從十英畝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從一百英畝放任不治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豐富,真可以說是他給了人類九十英畝土地;因為他的勞動現在從十英畝土地上供應了至少相等於從一百英畝土地上所生產的產品。我在這裡把經過改良的土地的產量定得很低,把它的產品定為十比一,而事實上是更接近於一百比一。我試問,再聽其自然從未加以任何改良,栽培或耕種的美洲森林和未開墾的荒地上,一千英畝土地對於貧窮困苦的居民所提供得生活所需能否像在文郡的同樣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十英畝土地所出產的同樣多呢?

  洛克指出,由於價值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勞力所創造的,因此,當一個人在一項東西中摻入他的勞力時,他實際上是替世界創造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財富,因此,當他擁佔一項東西時,他實際上不僅沒有從世界上拿走什麼東西,反而給回了世界許多東西。開墾土地可以增加土地的價值,使得它生產出更多的東西,因此,一個人擁佔土地並不表示他就是把世界的物質佔有了而使別人變得較少,相反地,一個人在擁佔之後,反而使世界上物質的總和有所增加。例如:在土地沒有開墾的情況下,一個人需要一百畝的土地才能養活自己,但在經過開墾之後,他只需要十畝就夠了,這等於是說他給了人類九十畝的土地。

  洛克的這個論證很像經濟學家克爾多(Kaldor)所提出的補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但不完全等同。

  依照洛克的說法,會面臨一個困境:即使一個人用自己的勞力去開墾土地時,他給人類省下了許多土地,但是總有一天,在某一個人從事佔有之後,他所剩給別人的東西不會像以往那麼好。
為了解決這個困難,克爾多指出,即使一個人在做某種佔有之後,別人的境況沒有以前那樣好,但是如果他能夠對他們提供補償,使得他們在那個情況下還可能像以前那麼好,則他的佔有是應該被准許的。

補償原則:
  只要某個人的佔有可能對其他的人提供補償,使得它們能回到原初的基點時,這個佔有就可以被允許。

困難:
  它只提到一個佔有有可能做到對其他人的補償,但實際上是否做了補償才是重要的問題,在生產工具全部被私有化的情況下,補償原則是資本主義最重要的一個道德上的理據。
四、洛克論證的失敗
(一)洛克的論證能否為私有財產制度提供足夠的理據?不行。
它們是否能夠為資本主義式的無限制累積提供足夠得理據?不行。

私有財產制的論證:

「所以上帝命令人開拓土地,從而給人在這範圍內將土地撥歸私用的權利。而人類生活的條件既需要勞動和從事勞動的資料,就必然地導致私人佔有。」(P246)

  前面說到,上帝把世界賜給我們的目的是要讓我們去享用它,如果要享用食物、空氣與水等維持生命所需要的物質,我們就不得不進行私人的擁佔性活動,因為這些物質只有允許私人擁佔才有意義。這個論證對於食物、空氣及水這些維持生命所需要的物質的私產權是能夠成立的。

洛克指出,文明世界中主要的財產項目已經不再是這些可移動性的物質,而是不可移動的土地。然而洛克並沒有提出說明來指出可移動性與不可移動性的物質在供人享用這方面的相關的共同點,用以證明對前者有效的論證,對後者也一樣有效。

  但是,儘管財產的主要對象現在不是土地所生產的果實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獸,而是包括和帶有其餘一切東西的土地本身,我認為很明顯,土地的所有權也是和前者一樣取得的。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產品,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財產。(P246)

就對人們有益處這點來看:
1.可移動的物質:只有當一個人把它消耗變為自己的一部份之後,它才能對人造成利益,如果不允許私人佔有,事實上就等於不允許人們作任何佔有。這種可移動的物質不是生產工具,它們只是生活的資料。
2.不可移動的物質:不需要私人擁佔的形式之下也能對人造成益處;人類不可能把它變為自己的一部份;它們是一種生產工具而不是生活資料。

  很明顯地,兩者之間有許多不同的地方,所以對於可移動物質有效的論證不一定能套用到不可移動的物質上來。可移動物質必須被私人擁佔才能對人們構成利益,所以我們應該允許私人財產權;不可移動的物質不需要私人擁佔就可以對人們造成利益,因此,我們也就推不出只有私有財產權才是合理的這個結論。

另外,在土地所有權還是屬於大家所共有的情況下,允許私人去租用它,得到它的使用權,這樣子土地已經能對使用者造成利益了。他所構成的利益與擁有它時所構成的利益也沒有什麼分別。所以,洛克這個論證最多只能替個人財產提供理據,但是卻不能為對於生產工具的私有權提供理據。

(二)勞動產權論推導不出私有財產權的理論
勞動產權論:一個人如果在一項東西上摻入了自己的勞力就有權擁有該項東西,因為勞力是屬於個人所私有的。

困難:
1.如何才算是摻入了個人的勞力?本章未討論。
2.我們可以說擁佔與私有化是合而為一的東西,從這推出所有的財產都是一種將所屬物變為自我一部份的活動,但是對於不可移動的物質,這種說法是行不通的。
  我們可以說一個人在物質上摻入了自己的勞力之後,這項物質就有了他的人格烙印在其中,但是,它無論如何仍不能構成我的一部份。例如:雕刻家與大理石的藝術品。同樣地,一個人在一塊土地上加上他的勞力,最多也只是這塊土地為他人格或勞力的體現,但兩者並沒有合一。所以,把對可移動性物質有效的論證用來支持不可移動性物質的財產權是失敗的。

3.勞動是價值的泉源,一個人開墾土地,等於是把它的價值增加十倍甚至一百倍,因為價值是他創造的,故增值後的土地也應該歸他所有,我們似乎不得不同意一個人自己所創造的東西應該屬他所有這樣的說法。如果更深一層分析,可以發現這個論證只能證明,一個人應該有權擁有他在土地上所創造的價值,這卻不包括土地本身在內。

4.我們現在是假定開墾土地會使土地增值,但有名的土地報酬遞減率卻指出,一塊土地用久了之後,它不但不會增值而且還會減值。


(三)由效益來論證私有財產的必然性是不成立的

「上帝將世界給予人類所共有;但是,既然祂將它給予人類是為了他們的利益,為了使他們儘可能從它獲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設上帝的意圖是要使世界永遠歸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祂把世界給予勤勞和有理性的人們利用的(而勞動使人取得對它的權利),……。」(P249)

論證:上帝既然把世界賜給人類去享用,他就要人類儘量去利用它,給人類帶來最大的利益,因此,祂就要人類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去開墾它。

困難:這個論證犯了複雜問題的謬誤。
1.上帝要人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去開拓世界以供自己享用,不表示祂要人類停止共同擁有世界。
2.只有假定「在私有的情況下世界才能被較有效地開發」這個命題時,我們才能推出,上帝要我們去做私人性的擁佔。
3.「公共所有」與「不加以耕植」並不是必然連結在一起,我們也可以共同擁有這個世界而加以耕植。
  洛克的勞動價值論所指出的只是開墾與不開墾之間的差異以及開墾帶來的價值,並沒有證明開墾只有私人才能進行,不能由大家共同進行。事實上,任何形式的經濟活動,分工合作所能帶來的效益要比獨自一個人做來的高出許多。所以,由效益這個論點來證明私有財產的必然性是失敗的。
五、洛克是否超越了自然法對人們財產的限制,而為無限制累積的權利找到理據?否。

足夠條件:一般對這個條件的解釋是,它是一個對從事擁佔活動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個擁佔的活動所留下給別人的東西是不足夠以及不像以前那樣好的話,這樣擁佔活動就不應該被允許。

  沃爾卓隆認為,洛克的原意並非把它視為對擁佔的限制,也就是,不是必要條件,而是把它看做充分條件,他所依據的是「至少在還留有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給其他人所共有的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P237)

  沃爾卓隆指出,當我們說:某一個人至少在某種情況C之下可以做某件事時,這蘊含著,可能在不是C的情況下,他也可以做某一件事。因此,C只能是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若就其所引之文字來看,這個解釋是比較合理的,但是石元康與其他洛克的解釋者一樣認為把足夠條件解視為擁佔的必要條件是較為合理的。


(一)、上帝把世界賜給全人類共同擁有。
1.在充裕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人從大家共有的財產中取去一部份的東西供自己想用時,由於別人來有足夠以及像以前一樣好的東西可以享用,很少有人會去對這個人提出抗議,同時其他的人也沒有什麼理由去對它提出抗議,因為他對別人的利益並沒有做出任何的損害。

2.在不是充裕的情況下,如果大家共同擁有一些東西,一個人在未徵得別人的同意前把一部份東西據為己有,而他這項佔有行為使得別人的處境變得比以前較差了,這時這些共同擁有者當然有權利對他這項行為提出抗議,因為他的這項佔有行為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這個分析指出了,在不充裕的情況下,「足夠條件」只能是佔有行為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洛克雖然沒有對充裕與非充裕的情況做出明顯的區分,但是,從他說自從金錢發明之後,土地就不再像從前那樣足以供每個人去劃為己有來看,他也明瞭在當時世界不再是充裕的世界,只有把這個條件視為必要條件才是較為合理的解釋。

  目前為止,石元康以共有權及不充裕的這兩個條件下來說明為什麼把足夠條件視為擁佔的必要條件才是較為合理的解釋。如果這個解釋是較為合理的,那麼洛克所指出的這個條件已經被超越的說法是否成立呢?否。

  一個人本來要一百畝未開墾的土地才能維持生活,但是在開墾了的土地上,他只需要十畝就夠了,因此,他等於是回了世界九十畝土地,這個說法乍看之下好像很合理。如果每個人開墾土地的結果是使世界的土地增加,那麼世界上的土地豈不是應該越來越多才對,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土地是有限的,如果人口比世界能供應的土地來的多,那麼總有一個人會變得沒有土地讓他可以去擁佔。如此一來,他所處的情況就沒有像之前那麼好,他也就有權利抗議前面人的擁佔行為。


(二)、洛克沒有正式提補償原則。克爾多的補償原則是否能被接受?

補償原則:即使那些蒙受損失的人得到補償,社會其他的成員仍比以前富足,但是補償原則並沒有規定那些蒙受損失的人一定要得到補償。

石元康認為贊成補償原則的人所能提出的論證也不是具有決定性的。
1.如果一個人認為人生最寶貴的東西就是自己能夠在各方面獨立,自己能做自己的主人,在足夠條件的限制下,每個人被假定為是可以達到這點的,但是再生產工具被別人據為私有之後,那些被迫要受人雇用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人就失去了自己作主的可能性。

2.勞動價值論所肯定的正是勞動的成果屬於勞動者所有,在雇用勞動的情況下,勞動的成果變為雇主擁有。洛克在財產論中完全沒有提到雇用人替自己做工以牟取利益這點是否能被接受的問題。一個人從事無限制擁佔活動時所能累積的是極為有限的,人之可能從事無限制累積的條件之一,是雇用其他人為自己工作以牟取利益。

3.在有足夠得生產資料的情況下,人類不太可能會有欲望去接受別人的雇用以維持生活,因為在不受別人雇用的情況下,他也一樣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如果一個人有強烈的自主的欲望,並且誘人為工作是一種自我表現的話,他最希望的生活方式是為自己工作。

4.如果像自然法的思想家們及黑格爾所說的,私有財產是人格在客觀世界中的具體化的話,則每個人都應該有私有財產才是對的。

台長: uni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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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2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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