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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5:50:52| 人氣6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這次的修法,房仲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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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3 日立法院第7 屆第8 會期第14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
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並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
條之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
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
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
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
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之二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
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
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
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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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行政院會讓上述的條文什麼時候正式實施,

筆者無從判斷,

但這次在新聞上集中的,都是「實價登錄」的問題,

至於會不會「實價課稅」,說實在的,

筆者個人覺得,一旦實行了實價登錄,為得就是要課稅!

但這裡忽略了,對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規定了!!

這條初看不覺得什麼,但重要的在配套措施上,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在這三項上面,仲介專業應查知之瑕疵究竟為何?

端看屆時的配套辦法了!

目前最大的幾種瑕疵中,

兇宅,因為官方並沒開放資料供人查詢,

均為民間傳說或鄰居言傳的情況下,

究否真實?惟一利用的民間自行成立的「兇宅網」資訊是否正確?

即便正確,又是否足夠、即時?都是一個問題!!

當然,誰也不願買到「兇宅」!!

只是即然如此,「定義」、「查詢方式」都不明朗下,

怎麼處理呢?

海砂,這個因為要侵入式的檢查,賣方是否同意是一個關鍵,

而政府在房子蓋的時刻沒有檢查,發給使照的時候不順便處理,

若轉嫁為房仲吸收,房仲的配合與意願,

將出現大者恆大的局面,有財力、有規模的,

現在還有氯離子2.0以上,和上述兇宅原價買回的能力,

將變成與大者交易更為安全的情況,

房仲應該就無法開得像現在便利商店一樣多的局面了!!

至於漏水,台灣降雨量世界排名第2,

不用說,漏水歷年來居於糾紛榜首也並不奇怪,

這裡的查知要用什麼樣的規範?

另外,所謂必要的檢查,一般交屋都會再確認屋況後,

買方始行撥款交屋,那這裡的必要檢查要到達什麼樣的程度呢?

這一切的一切,端看政府進一步的配套了,

不過可以想見的是,房市交易的市場,將是新一波的淘汰與競爭!!

台長: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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