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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01 19:18:52| 人氣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委託大陸加工成衣輸入條件修正 即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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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公告修正「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並自即日起實施。業者報關進口成衣時,應依海關規定辦理,其屬應驗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出口留樣之貨樣,由海關查驗核對。依該輸入條件進口之成衣,除不得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各相關公會亦應於每半年將同意輸入案件彙總列表,函報國貿局進行核備。

 依新修正之規定,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輸入條件,申請人應具有進出口廠商資格,但不限於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申請人應檢附「輸入同意書」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業者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
MADE IN
CHINA」或類似文字,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否則不准通關稅放,如僅以黏性標籤浮貼者即不具牢固性。申請人應將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進口成衣及庫存數量詳實登載列冊,並保存相關憑證,以便各相關公會及國貿局進行查核。


依規定,國內廠商出口國產成品布料(包括表布及裡布)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或針織成衣,及國內廠商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可依本輸入條件辦理進口,以供內銷。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出口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一○%)後之數量或淨重量。出口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毛衣,其申請進口毛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紗線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五%)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限於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出口後六個月內向各相關公會申請同意書,並憑公會簽發之同意書於一個月內辦理簽證。申請人於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時,應依關稅法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留樣,由海關加封交申請人保管),並於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數量、規格,註明「委託大陸加工」字樣及加工後成衣品名、數量、規格。

 此外,申請人進口成衣,應填具「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申請書」一式二聯,並檢附經海關簽章之原料出口報單副本向下列各相關公會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

1、出口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成衣│向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2、出口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成衣│向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3、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向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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