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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3 03:40:22| 人氣1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草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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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草案,並於昨(十一)日公布,該條例將規範自由貿易港區內之通關管理作業,配合風險管理機制,以線上稽核取代大部分之通關申報查驗,簡化通關程序外,並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使貨物可迅速進出自由港區。同時亦規範自由港區事業之自主管理事項及港區貨棧、港區門哨配合貨物控管辦理事項。有關草案如有意見,可於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該部關政司提出。

 財政部昨天指出,「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依據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通報、通關、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因此訂定本辦法。

依草案所稱港區貨棧,是指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設立或經其核准設立,具有與港區門哨電腦連線之設備,及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儲、進出區貨物查驗、拆裝盤(櫃)之場所;設置或登記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相關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

該條文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及其範圍,而自由港區貨物之通報或通關,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對貨物之控管,則應辦理電子資料傳輸之自主管理事宜。

至於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進儲國外貨物之通報、輸往國外貨物之通報、轉運貨物之通報、輸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之通報;輸往課稅區、保稅區貨物之通關、進儲課稅區、保稅區貨物之通關;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修理、測試、檢驗及委託加工之處理;進儲限制物品之通報;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盤點及盤點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物品遭竊、遭受災損時之處理;門禁管控。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短裝、溢裝報告之填報;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空貨櫃進出之檢查;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違規、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等。

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之貨物,應按出區形態歸列應屬稅則號別、輸入規定,並依相關規定徵免進口稅費;其稅則號別、稅率、輸入規定之適用日期以報關日期為準。所稱之附加價值,指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之完稅價格,扣除產製該項產品使用原料價格之餘額。但產製產品使用原料價格未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者,依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之餘額課徵關稅。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之貨物,其稅則號別、稅率、輸入規定之適用日期以報關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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