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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6 04:43:25|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簽發出口報單副本期限縮短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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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期限,在簽證作業未全部電腦化前,簽發期限將縮短為十五日,亦即貨物輸出人於出口報關後,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駛離出口口岸前申請發給者,海關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駛離出口口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簽發。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為配合貿易法施行細則及商港法修訂暨簡政便民,財政部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條文。為因應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修訂,及自本(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新編訂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該辦法第十二條條文配合修正為「出口貨物之商品分類號列,應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據實申報。」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商港建設費改為商港服務費,且不再由海關代徵,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有關專用物料核憑准單裝運免附出口報單規定,已不合時宜,因此將原條文內「免徵商港建設費範圍內者」修訂為「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商港建設費免徵額新台幣一百元再參酌其費率千分之二予以換算),以全法據。

此外,「簽審規定」修正為「輸出規定」;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正後條文內容為「第一項專用物料如其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輸出規定,且其整批離岸價格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物品清單向海關申請簽發准單,於船(機)邊核明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原規定,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期限為二十日,為彰顯海關行政效率,並考量各關稅局實務需求,在簽證作業未全部電腦化前,將簽發期限縮短為十五日。新修正該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條文內容為「一、貨物輸出人於出口報關後,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駛離出口口岸前申請發給者,海關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駛離出口口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簽發。二、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駛離出口口岸後,方行申請核發者,海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簽發。」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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