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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19 19:10:27| 人氣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輸出入公會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款申請案開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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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公會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款申請案開始受理
國貿局昨天公布九十一年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款申請案,並修正「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款申請將自今(二十)日起開始受理,該申請期限至十月二十日止,逾期將不予受理,請相關業者注意。

依規定,輸出入相關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款申請案所配置的預算,是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數為準,業務項目則依「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補助之公會須檢附相關文件,包括(一)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經費補助申請書乙份。(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目的、執行方式、執行進度、經費預算及自籌配合款、預期績效),所提計畫應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執行完成,大陸地區僅限於參加國際性商展。(三)經費明細表。(四)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書及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評列為甲等以上之評鑑函影本(八十八年度獲內政部評列為甲等之台灣區工業及輸出業同業公會免附評鑑函)或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最近一年會務運作正常證明函件。

 另新修正之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作業要點為第九點,其修正為受補助對象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請領補助款時,應填送「申請推廣貿易基金補助款承諾書」。
(二)受補助單位開始執行計畫時,凡個別計畫核定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上者,可申請預撥五成之補助款,其餘應撥未撥之款項,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具支出憑證等文件,送貿易局審核符合後撥付。
(三)對本基金所撥款項,應設明細帳戶處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四)對本基金補助款之支用,僅限於原核定之預算項目所列舉之用途,如基於事實需要,必須變更計畫項目者,應於原計畫辦理日期一個月前,向貿易局申請同意後辦理。原核定活動日期已過,事後申請計畫變更者,原則上不予同意。
(五)受補助對象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期一個月前,主動函報貿易局,並退還預撥之補助款。
(六)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將帳目結清,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與會計報表送貿易局核辦,如有賸餘,應速將賸餘款繳還本基金。
(七)受補助計畫案件同時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為避免單據分割,得報准就地審計後,將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訂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依政府規定自行保管,以備貿易局或審計機關派員稽核。其原始憑證、會計帳冊、財務報表及有關文件之保存期限,準用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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