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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1 04:26:47| 人氣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中關空運一般出口貨一段式通關作業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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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關稅局空運一般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部分條文修正,即日起實施,海關辦理出口報單之收單、驗貨、分估、放行作業,其類別包括G3、G5、B8、B9、D5,均與一般出口貨物通關作業一致。

 機場裝機作業部分,航空貨物集散站依其班機航次主分號併裝貨盤或貨櫃後,始得裝機。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可直接改裝其他班機出口,其有變更主分號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及報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對於轉機出口改託運單主分號案件,由機場海關受理航空公司申請,俟貨物裝機出口後立即將書面資料電傳台中關稅局出口單位更正電腦檔。

 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可運回台中關原出站貨櫃集散站,駐航空貨物集散站關員應以EG5程式註銷後貨物仍以三合一運送單控管運回台中關稅局原貨櫃集散站,經點收進儲後出口放行單位應調出原報單辦理退關銷案,新報單重新申報後出站之處理與前述相同。

 除保稅貨物(D5報單)均須運回台中關原出站貨櫃集散站外,其餘如不再運回原貨櫃集散站而逕行出倉者,應由廠商或委託之報關業者檢具退關註銷出口貨物提領出倉申請書、委任書(台中關稅局報關業委任台北關稅局報關業)向台中關出口課申請,經調出口報單核准後電傳相關文件予台北關存放貨物之出口通關單位辦理退關查驗提領出倉手續後,電傳至台中關出口課調出原出口報單辦理退關銷案。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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