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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16 19:09:25|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制增訂簡五二○五電子資料交換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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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制度的實施,關稅總局增訂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簡五二○五)電子資料交換訊息建置指引,該訊息由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關貿網路向海關申報,並兼具艙單申報及報單申報功能,主要內容包括參考號碼、交易對象資料、日期、價格、航機資料、總件數、總毛重、貨物明細及分託運單彙總資料等,至於新增電子資料交換標準格式的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為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口第一類「X6、出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辦理出口通關所採行的訊息。快遞貨物出口,應於載運貨物運輸工具開航前規定時限內,由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以「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訊息(簡五二○五)傳送海關。

 快遞業者在貨物出口前,傳送「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訊息向海關申報出口快遞貨物,經電腦邏輯檢查如有不受理報關原因,以「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訊息(簡 5106)通知快遞業者;如檢查合格者,則直接進入專家系統決定 C1、C3 通關方式。屬 C1 者,進入放行作業,屬 C3 者,海關以「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簡 5107)通知貨棧業者。

 海關回應的「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訊息(簡 5106)與「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簡 5107),將使用目前海關空運系統所使用的相同訊息版本。海關回應「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簡 5204),則使用目前海關空運系統之相同放行訊息通知貨棧業者。

 規定指出,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資料之新增,傳送方式必須將表頭資料及分託運單明細資料置於同一封包內一次傳輸。海關僅允許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資料之新增,訊息經海關收單後不得以 EDI 方式更正該報單或取消該報單,而需以人工書面申請更正及取消。依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關貿網路收到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訊息之實際時間,視為海關受理報單之時間,請業者注意。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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