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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5 04:33:25| 人氣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攜外幣入出境登記金額增為美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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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攜帶出入國境應向海關報明登記之金額即起由等值美幣五千元,增為等值美幣一萬元;另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境限額已由四萬元提高為六萬元,如超出限額應先向中央銀行申請「貨品進(出)口同意書」,持憑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

 由於國人出入國境次數急遽上升,財政部為順應國際貿易趨勢,重新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應向海關報明登記金額標準規定,由原先每人每次出入境等值美幣五千元增為等值美幣一萬元。

 海關表示,即起攜帶外幣現金出入境如超過等值美幣一萬元者,出境時應主動向出境大廳海關旅客服務台申報登記。入境時,應於飛機抵達前,向機上空服人員索取「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填妥金額後,主動選擇由紅線台(應報稅台)查驗通關。

 至於旅客攜帶黃金出入境部分,由於黃金已非管制物品,其限額規定攜出限值為美金二萬元,攜入限值為美金一萬元,超值部分應向國貿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由海關驗憑放行。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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